分享

如何利用保险在婚姻中保护自己的财产!【案例】

 夏洛蒂c2uhwuq2 2017-06-07

      近期富通的盛世传家宝被炒得火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它可以保障到首位受保人128岁,而期间可以无限次更换受保人。

      有些人解读道,传统的储蓄分红险只保障到100岁,实际上多数客户的保单存续期到不了100年的,而盛世传家宝通过更换受保人有效延长的保单的存续期,妥妥地长期享受高达6.82%的内部收益率。

      但是,如果只是这么简单地理解盛世传家宝的更换受保人功能那就too young,too naive!

      以下我们通过一个案例延展开!供大家思考!

【客人情况】

      张女士,生意人,已婚且有一未成年儿子。对婚姻缺少安全感,希望可以将通过一定的方式使自己和儿子有个富足安稳的未来。

【方案A】

      根据客人的需要,我们建议客人选择香港的储蓄分红险,通过保证现金价值、周年红利以及终期红利为客人的保险资产提供良好的回报,保障母子未来的生活。

具体操作如下:

      孩子成年以前:张女士作为保单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儿子作为保单的受保人。

      孩子成年之后:张女士将保单的投保人转让为自己的儿子。

[方案效果]

      保单的利益在张女士和儿子之间形成小循环,储蓄分红险为其母子未来生活保驾护航!

[客户疑问]

      但是,张女士对方案A提出问题:万一自己过早身故,保单会不会被丈夫拥有?

[疑问解答]

      投保人是保单的持有人,利益所有人,保单的现金价值归属于投保人;仅在被保险人身故时,保单将以赔偿金的方式支付于受益人。因为,我们可以看出保单的利益在且仅在投保人和受益人之间流转

      但如果投保人身故,这份保单的未来就会存在不确定性,保单会成为投保人的遗产。在案例中张女士的丈夫、父母和儿子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他们将共同决定保单的未来。此外,张女士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投保,该笔保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论上其丈夫拥有的决定权是1/2(共同财产的一半)+1/2*1/4(另一半共同财产由四位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分)=5/8。如果丈夫不意愿配合转移给儿子,则保单未来的处境很有可能是退保,丈夫拿走保单5/8的现金价值,儿子只能拿到1/8的保单现金价值

      而如上的情况是张女士非常不愿意看到的。因此,我们对方案作了如下修改并形成了方案B。

【方案B】

      为规避以上问题的发生,我们需要选择并使用富通盛世传家宝的变更被保险人功能。具体如下:

      孩子成年以前:张女士作为盛世传家宝的投保人及受保人,张女士的儿子或父母作为保单受益人。

      孩子成年以后:张女士将保单的投保人和受保人变更成儿子,将自己变更成为保单的受益人。

[方案效果]

      如儿子成年以前,张女士不幸身故,则保单的理赔金将会给付给自己的父母或儿子,其丈夫将不会触及保险金。

      但存在一个小问题,如以儿子作受益人,丈夫作为儿子的监护人在儿子成年前将有权合理支配这笔理赔金。

[客户疑问]

      张女士提出另一个问题:如果夫妻之间发生婚变,丈夫提出分割这份保险又如何?

[疑问解答]

      从法律的角度,婚姻存续期内购买的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发生婚变,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实操中,多数人并不愿意去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更多会采用现金或其他方式补偿另一方的方式获得保单的所有权。

      如果张女士的丈夫并不知晓张女士购买了这份保单(有部分购买者可能会隐秘购买),而在离婚清算财产时也未申报该保单,则有很大可能不被分割。

      《婚姻法》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早有规定,如不申报可能因小失大。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自您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隐瞒财产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起诉。

      针对以上可能存在的问题,我们提供了方案C。

【方案C】

      方案C依旧选用的是盛世传家宝作为主要产品,并且采用了隔代投保的方式。

      孩子成年以前:张女士以自己的父亲或母亲作为投保人,儿子作为受保人,自己作为受益人;保费由张女士支付。

      孩子成年以后某个合适时间:张女士将保单的投保人及受保人变更为儿子,受益人变更成自己。

      这是特别指出'合适的时间'是考虑到过早将保单所有利益转移给儿子会使儿子的财富观念发生偏差,致使财富损失。

[隔代投保]

      根据富通保险的业务管理规定,张女士可以陪同父母去香港,并授权其父母为自己的儿子进行投保。在缴费上,张女士可以不记名本票方式缴付,250万港币以下不记名本票无需提供本票收据

[方案效果]

      该方案将保单的所有人变成张女士父母,解决了保单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但如果张女士的父母膝下还有其他子女而又过早身故可能会存在保单被作为父母遗产而需要与其他兄弟姐妹分割的情况。如有父母有多个子女可在父母的遗嘱中作说明,如身故则将该保单所有利益全部转让给张女士。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以下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6)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如果张女士未来从父母处继承了该保单,则该保单仅属于张女士个人所有,非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个情况下,如果张女士的儿子较张女士提前离开,则张女士获得的理赔金亦属于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结语】

      案例中的张女士是部分虚构的(并非完全),但近日确有人在探讨该问题。因此写了一篇文章帮助大家理一理!不过我认为,与通过保险保护自己相比,用心经营婚姻更显重要!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