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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万没想到!规避限购之道就在限购政策细则中

 heaven2839 2017-06-09

6月7日晚,微信朋友圈里流传关于“佛山限购新政后的细则”的消息。6月8日上午10点20分,佛山市住建局发文确认“限购区域因交易、非直系亲属之间的房屋赠与、个人通过拍卖所得等原因办理的住房转移登记,按照住房限购政策执行”。



令人感到意外的是,通知中还明确“直系亲属之间的房屋赠与、继承、遗赠、法院判决、共有人之间转移权属份额、共有人改变共有方式等情形的房屋产权转移,不纳入住房限购范围,但计入家庭拥有住房套数”。 


“非本市户籍居民,应提交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提交购房人(夫妻双方可只提供其中一方)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或提供已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以及《购房人申明陈述书》”。


这是史上最有意思的限购政策实施细则,直接给了规避限购政策之道。


细则中给的规避佛山限购政策办法:


1、直系亲属之间赠与可以腾出自己的名额。


我国法律对直系亲属没有明确规定。直系亲属一般包括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直系血亲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等;直系姻亲指配偶的直系血亲。


直系亲属的范围,在我国劳动法中的直系亲属只是父母、配偶和子女。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由单位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1至3天的丧假。


2、继承和遗赠不受限购政策的影响。


可以把房产赠与给有名额的老人,然后在通过继承或遗赠的办法收回。继承需要和双方有继承关系,而遗赠则不需要双方有法律上的一定关系,自然人之间均可以实施。


不知道佛山地税局对再次出售继承或赠与的房产是如何收税的,但是在深圳经本人专门在微博上向深圳市地税局核实,在深圳赠与和继承方式得来的房产,出售时也可以选择核定的征收方式,不是网上大家都在传的继承和赠与方式得来的房产再次出售时必须按照差额的20%缴纳。还有接受赠与人或继承人出售房产税满足满五家庭唯一的条件时,也是可以根据财税字〔1999〕278号文免征个人所得税。


3.法院判决的房产产权转移不受限购政策的约束。


法院判决包含诉讼继续履行的判决和确权的诉讼判决及以房抵债的执行裁定。


佛山的这个新规定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审判执行、办理公证工作中落实住房限购政策的意见》的要求,也就是粤高法【2013】403号的规定直接冲突。


粤高法【2013】403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诉讼继续履行的、申请房产确权判决的及以房抵债的协议,需要过户的当事人需要具备限购城市的购房资格。


4.共有人之间转移权属份额不受限购政策的影响。


就是在按份共有产权人之间,分割按份共有房产时不受限购政策的影响。这没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这里面有个有用信息就是夫妻双方登记在二个人名下按份共有的房产,实际上只算家庭的一套房产,不是算二套房产。


5.共有人改变共有方式不受限购政策的约束。


这个就是离婚大法规避限购政策,把夫妻之间的房产全部转移一方名下,然后离婚,另外一方重新有了购房资格。夫妻之间的房产可以依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约定财产的共有方式,也就是可以登记在一人的名下,也可以登记在二人的名下,均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要不分割一直是夫妻共同共有状态。


6.和有购房资格人人结婚购房的办法依然可行。


限购政策以家庭为单位,佛山实施细则明确,“非本市户籍居民,应提交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提交购房人(夫妻双方可只提供其中一方)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或提供已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以及《购房人申明陈述书》”。


需要注意的是,北京市在2017年5月份调整网签政策,要求已婚购房家庭提交资质审核后,主申请人必须作为新产权人(可单独也可共有):主申请人配偶及子女不可单独作为产权人出现,若配偶及子女需要上房本,则必须与主申请人共有。这意味着和有购房资格的人结婚买房规避限购政策的办法在北京市被堵上了。


       ——周争锋2017年6月8日写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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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执行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意见


   一、执行范围


  (一)限购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限购区域因交易、非直系亲属之间的房屋赠与、个人通过拍卖所得等原因办理的住房转移登记,按照住房限购政策执行。


  (三)直系亲属之间的房屋赠与、继承、遗赠、法院判决、共有人之间转移权属份额、共有人改变共有方式等情形的房屋产权转移,不纳入住房限购范围,但计入家庭拥有住房套数。


   二、执行时点


  (一)限购区域实施住房限购政策从2017年6月1日零时起执行。


  (二)限购区域内的二手住房交易,执行时点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按原政策执行:


  1.已到各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动产、房产交易、地税等涉及二手房交易业务的部门)交件,能提供收件凭证的。


  2.已完成购房合同网签并提交。


  3.买卖双方已签订房屋交易协议,并能提供交付定金或购房款的银行出入账证明的。其他支付方式若无法提供银行出入账证明的,不予认可。


  4.经过拍卖成交的房屋,能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新建商品住房交易按照原政策执行。


   三、拥有住房套数确认


  (一)家庭已拥有住房套数的确定,以在查询时点上“佛山市房产信息查询系统”记载的住房登记套数为准。只要购房人或其家庭成员是房屋现有权属人或权属人之一,无论其房屋产权来源方式,均计入家庭拥有住房套数。


  (二)两个及以上居民家庭共同继承一套房屋的,不作一套计算。


  (三)对因房屋征收补偿选择产权置换的,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时,不受个人当前住房套数的约束,但完成合同备案后,该房产计入权属人名下拥有的住房套数。


  四、购房资格确认


  (一)市民在进行房屋买卖前,应了解我市最新的住房限购政策。


  (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切实履行告知购房人限购政策的义务和相关证件的核验工作,在认购环节必须对购房人的购房资格进行审核。未履行告知义务,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给购房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三)由经纪机构促成的二手住房交易,经纪机构应严格执行限购政策规定,切实履行告知买卖双方限购政策的义务和相关证件的核验工作。未履行告知义务,或与买卖双方串通、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给购房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四)各区房地产交易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商品房合同备案、二手住房交易审批时必须先登录“佛山市房产信息查询系统”,对照购房人提供的《购房人申明陈述书》等资料对购房人资格进行核验,在核验时点对不符合资格的购房行为作出相应处理:


   1.不符合住房限购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予备案;


   2.不符合住房限购规定的二手住房买卖,不予批准转移登记。


   五、购房资料填写及提供


   购房人购买限购区域内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申明陈述书》;两人以上共同购房且共同购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应分别填写《购房人申明陈述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市户籍居民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购房人申明陈述书》。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应提交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提交购房人(夫妻双方可只提供其中一方)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或提供已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以及《购房人申明陈述书》。


  (三)二手住房交易以购房协议及交付房款银行凭证作为购房证明资料的,付款人须是买方本人或买方的家庭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收款人须是卖方本人或卖方的家庭成员。由经纪机构促成的二手住房交易,房款交付给经纪机构的,须提供房款的所有进出账银行凭证及盖有经纪机构公章的证明。


  (四)上述证明材料提供原件备查,复印件作为购房合同附件。


   六、其他措施继续按照《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关措施的通知》(佛建管函[2016]761号)有关规定执行,与本意见有冲突的,以本件为准。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周争锋2017年6月8日写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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