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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自然人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不支付利息

 余文唐 2017-06-09
 本帖最后由 帝国卫士 于 2016-3-29 20:47 编辑


    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借条)上对利息的约定一般是明确的,但约定不明的情形也屡见不鲜。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1、有应当支付利息的约定,但没有约定利率标准。比如:今借到XXX人民币N元,借款期内支付利息,但没有注明按什么标准支付;
    2、有利率标准的约定,但没有约定是年或月的利率。比如:今借到XXX人民币N元,利息N分或利息N%,但没有注明是年息还是月息。一旦发生争议,出借人主张是月利率,借款人主张是年利率;
    3、有约定,没有单位。比如:今借到XXX人民币N元,年息N或月息N,没有注明是元还是角、分、厘。一旦发生争议,出借人主张是币制单位大,借款人主张币制单位小。
    4、币制单位不清楚。比如:今借到XXX人民币N元,年息N X或月息N X,因X书写不规范,无法辨认是元、角还是分、厘。这种情况很少出现,一般是书写人故意所为。
    5、明确的约定因理解不同变成了不明确。比如:今借到XXX人民币N元,年息N分。因为出借人往往会追求较高的利息,就会借某些资料上对“年息N分”的解释,将“年息N分”解释为“年息N成”(按10成)。这样,“年息N分”变成了“年息N角”。而借款人却坚持“N分”是数量单词,“分”指的是币制单位的分,“年息N分”就是“N分”,不是“N角”,不能将分与角混淆:N分=N角。因为对约定出现不同的理解,这样也就造成了约定不明。
    6、还有一种情形,利用小数点约定。比如:今借到XXX人民币N元,年息0.00N 或月息0.000N。一旦发生争议,出借人认为是年息N%,借款人认为是年息0.N%。
    以上约定不明的情况,在过去的司法实务中,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处理,法官可以自由裁量,根据具体情况,以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确定借款利息。但是,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必须注意,对借款利息的约定一定要明确。否则,一旦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会因为约定不明而得不到利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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