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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李头的食品生涯

 有才哥哥 2017-06-10

老李头的食品生涯

无锡 随风

 

老李头,今年65岁,小区菜场里卖螺蛳的小贩,在菜场里租了个店面,每天起草贪黑的,一干就是几十年。老李头虽然没有什么文化,但做生意守的就是一个本分,从来就对那些短斤少两,以次充好的行为深恶痛绝。在市场上那个口碑,不管是管市场的,还是买菜的,说起老李头,都翘大拇指。如今老李头儿女成人,都去了外地,老李头舍不得这个陪了他几十年的小县城,和老伴两个人继续留守,虽然辛苦,却也自得其乐。

但是2015年以后,老李头的麻烦来了,似乎还不少。这天,地方市场监管所的张所长,来找老李头了。

“老李啊,现在新的《食品安全法》已经实施了,国家食药监总局也制订了配套的规定,根据规定,你卖螺蛳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并保存你进货时的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你没有查验和保存这些凭证,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65条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6条第四款的规定,我们要给你开个责令改正通知书。”

老李头守法经营,诚信做人了一辈子,还是第一次收到盖着大红印章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下懵了,居然违法了!老李头脸涨得通红,急得说话都说不出了。

张所长耐心地安慰老李头,“你不要急,新法刚出来,这也不是你一个人的问题,我们今天也不是罚你的款,只是警告一下,你在限期里把这些问题改掉,就没问题了。”

这可是个大事。老李头生意也不做了,马上关门去找鱼塘老板,跟鱼塘王老板要螺蛳的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

王老板震惊了,“老李头,你也知道,我鱼塘的鱼平时都是合作社直接收走的,咱们也就是多年老朋友了,我才把塘里剩下的螺蛳给你,别人来我还不卖呢。长这么大我还没听说过卖螺蛳要证明的。咱也是守法的人,法律法规怎么规定,咱怎么做。你去问一下,哪部法律法规规定,我卖螺蛳要出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我马上想办法。中央三令五申,政府不得给群众增加负担,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我肯定不出”

王老板义正辞严,老李头一听也对,赶快又回去,找到张所长。张所长一听,也有点傻眼,马上发动全所的人一起找法律依据。

王老板是鱼塘老板,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所的同志,把法条翻来覆去研究了几十遍,确实没找到规定,要求王老板这样的个体老板卖螺蛳时开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

张所长他们也纠结了,对老李头表示,新法刚出来,上位法还没调整到位,还存在冲突。但目前在菜场上卖螺蛳肯定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让他再去和王老板商量一下。

结果王老板还是坚持他的观点。几圈下来,老李头也火了。“算了,你们上位法打架去吧,老子不卖螺蛳了,老子改卖菜行不。”

过了几天,老李头就把卖螺蛳的家什全拉回家去,又从批发市场拉了一车蓬蒿、芦笋、莴苣、荸荠、菜薹,并且从批发市场拿到了这些菜的购物凭证、检验合格证明。老李头这回很得意,请张所长再来看。

张所长看了后,叹了口气,告诉老李头,根据《食品安全法》第65条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除了进货查验外,还要“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老李头不服气了,对面孙老板开烟酒店的,怎么没见他登记台帐?怎么没见他在柜台公示产地?张所长耐心解释,孙老板卖的是普通食品,跟食用农产品要求不一样,只要做到进货查验就可以,不要求登记台帐;并且是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所以不用再在柜台上公示产地了。张所长又给老李头开了一张责令改正通知书,叮嘱他一定要整改到位。

老李头一听真正傻了,65岁了,连自己的名字都写不全!怎么记账?!还要公示蔬菜的产地?都是批发市场批的,哪知道产地?!

看到对面孙老板,老李头乐了。又把菜都拉回去,回头也去进了一批预包装食品,改开烟酒店了,进货时还特地没忘,把所有食品的购货证明、合格证明都保存好了。由于刚开店,一上午也就卖了一包方便面,价值4元钱。可孙老板一看有人抢生意,急了,一个举报电话打给市场监管局。

张所长又来了,这回张所长也急了:老李头,你怎么没领食品经营许可证就卖预包装食品了。老李头又懵了,我卖了几十年螺蛳了,从没听说过还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这回事啊。

张所长又耐心解释,你以前卖螺蛳,这属于食用农产品,是不需要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但你现在改卖预包装食品,要求又不一样了,是要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才能卖的。

老李头表示,那行,我立刻先停下来,马上去领证,要不张所长你再开张责令改正通知书吧。老李头也很不好意思,实在不行,你罚点款吧。

张所长很无奈,说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2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万元以上??!!老李头还好,旁边的老伴两眼一黑,晕倒在地。张所长和老李头赶快找救护车把老李头老伴送到医院。可怜的老人家,苦了一辈子,哪受得了罚款5万元的刺激,进医院后再没醒来。

回头再说市场监管局,张所长跟局法制科请示,遇到老李头这样平时一贯守法,初次违法,明确表示悔改,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能不能从轻处理。局里接到报告后,也开展了激烈讨论,并且分成态度鲜明的两方。一方认为,老李头只卖了半天食品,整个销售额也就4元,老李头也表示马上改正,卖的食品也都有合格证明,都是合格的,符合《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另一方则表示坚决反对,认为,“违法行为轻微”,不仅仅是看违法经营额,还要看社会危害性或者潜在危害性。中央反复强调“食品安全无小事”,只要是食品违法行为,就是“天大的事”,就不能认为是“违法行为轻微”。从《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本义看,未经许可销售食品,处5万元以上的罚款,罚款幅度和生产不合格食品幅度相同,也就是其危害性等同于生产不合格食品。可以对比一下:无证驾驶汽车,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无证卖药,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证开网吧,处1万元以上罚款;无证卖烟花爆竹,处2万元以上罚款;无证开黑出租车的,处3万元以上罚款。也就是无证销售食品,比无证驾驶汽车,无证开药店,无证开黑网吧,无证卖烟花爆竹,无证开黑出租,还要情节恶劣。怎么能说是“违法行为轻微”?中央反复强调,食品安全监管要坚持“四个最严”,食品违法行为怎么可以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双方讨论得正激烈,一贯谨小慎微的钱科长正好走进来,听到讨论,顿时大惊失色。依法应该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违法行为,你们居然在讨论要不要免予处罚?你们难道没看到前几天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里,万全县质监局的赵局长被抓起来了。其中有一项罪名是不按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降低处罚标准,被检察院和法院认定“应罚未罚的金额可以计算为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失”,“滥用职权的行为给国家造成337280元的损失”,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你们也想进去陪他么?(部分摘自2015年最高检通报11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众人也都大惊,表示此事还要慎重讨论。

5万元罚款的事,市场监管局还在争论。但周局长表示,李总理前段时间刚讲过, “这两家小食店可能确实存在证照等问题,但我们基层政府部门也应更多百姓角度考虑一下”,老李头现在已经申请办证了,先按程序,把老李头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给他。

老李头办完老伴的丧事回来了,拿到食品经营许可证,继续卖他的预包装食品。这天,市场监管局组织食品抽检,老李头出于谨慎,主动要求张所长抽他卖的食品。结果他卖的蜜饯,被检出甜蜜素超标。老李头再次傻眼了,他赶紧拿出蜜饯的检测报告给张所长看。张所长一看,这份检测报告是伪造的,你看,这个生产批号有涂改的痕迹。

张所长说,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规定,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虽然《食品安全法》第136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由于老李头现在提供的检测报告是伪造的,所以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张所长很无奈地告诉老李头,这回没办法了,你只能准备5万元的罚款了。

一个月后,老李头把自己棺材本拿出来交了罚款。这个倔老头怒了,卖了一辈子螺蛳,我就不相信,现在做不了食品生意了。他把自己法律研究生毕业做律师的大儿子,国际贸易毕业搞服装进出口的二儿子,MPA毕业在省城做公务员的三儿子全叫了回来,召开家庭会议,跟他们商量,一定要继续把食品作下去,并且不能出问题。让他们出主意,到底卖什么食品。

几个见多识广的儿子一商量,觉得老李头上次出问题,主要是卖的食品品种太多,进货时把关就容易出问题;进货单位是小单位,也容易出问题;销售的品种是杂牌,质量难以把控。针对分析出的问题,几个儿子提出了针对性的意见:

1、以后只卖一两种食品,进货把关就绝不会出问题;

2、从大公司进货,大公司技术力量强,已经对食品质量把过一次关,不容易出问题;

3、卖进口食品,进口食品在国内口碑好,并且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验过,质量肯定过硬。

经过这么一分析,做进出口贸易的二儿子,推荐了朋友所在的一家大型进出口公司前段时间进口的一种法国葡萄酒。现在法国红酒在国内销路很好。省城工作的三儿子托关系,找人查了一下,肯定是官方批准进口的,省一级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还出具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做律师的大儿子,虽然不是研究《食品安全法》的,专门抽空研究了《食品安全法》,还专门把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食品的规章全部研究了一下,确认老李头把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全部履行了,即使这款进口葡萄酒本身有问题,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36条规定,老李头也可以免责。

老李头这下放心了,进了货。没几天,就有顾客来,表示这葡萄酒非常好,有多少要多少。老李头马上进了10万元的货,下午,顾客就一手交钱,一手拿货,把老李头的葡萄酒全买走了。捧着沉甸甸的10万元现金,老李头乐得合不拢嘴。

他开心了没几天,法院的传票来了。那顾客韦先生提出:葡萄酒标签上的原料标注为“葡萄酒、微量二氧化硫”。根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和4.2规定,“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饮料酒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851号)表明,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进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如果标注“微量二氧化硫”,则应同时标注出具体含量。该葡萄酒的标签关于二氧化硫的标注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属于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所以韦先生提出退货,并索取十倍赔偿100万元。韦先生同时向市场监管局举报,要求查处老李头的违法行为。

对此,老李头和他的三个儿子表示非常淡定,他们提出:

1、这是省一级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验检疫后,批准进口的食品,我们有他们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肯定不是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食品安全法》10倍赔偿的前提,是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我们做了那么多工作,就是确认这款葡萄酒是合格的;至于韦先生提出的那些规定,连做律师的大儿子、搞进出口的二儿子、做公务员的三儿子都没有听说过,一个不识字的烟酒店老板肯定不构成“明知”。

3、葡萄酒上已经标注了含有微量二氧化硫,已经对消费者起到了警示提醒作用,没有标明具体的含量,最多构成标签瑕疵。

4、对于韦先生要求查处他们的违法行为,他们更是表示,已经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严格履行了相应的法定义务,并验证了相关证书的真伪,即使这款葡萄酒有质量问题,也应该援引136条免于处罚。

法院一审、二审认为:

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时理应对其销售商品的品质,包括对商品的外包装、产品描述等表面特征尽到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涉案的“法国红葡萄酒”仅标注“微量二氧化硫”,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对于老李头所提供的入境商检检验结果,并不能证明老李头在将该商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故法院对老李头的此项上诉请求不予采信。(摘自《乐购特易购商业(北京)有限公司与韦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老李头赔偿钱先生100万元。随着法院的判决,张所长也送来了市场监管局的处罚决定告知书,因为法院已经认定,老李头的行为,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所以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36条,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二款规定,因为货值金额已经超过了一万元,处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考虑到情节,市场监管局是按最低标准罚的,即处罚款100万元。

这回老李头被送进医院抢救了。数月后,老李头出院,把住了几十年的房子卖了,又找三个儿子凑了一大笔钱,交了100万赔偿金和100万罚款。老李头拉了一车食品,直接找到市场监管所张所长,跟张所长说,我就不服气了,我还要做食品,你帮我看看,这些食品能不能卖。

张所长苦笑着说,老李头,你未经许可销售方便面的案子,经过局里反复讨论,现在有结果了。大家最终同意钱科长的意见,都怕被追责,没人敢冒险免除你的行政处罚,所以要对你的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老李头一挥手,200万都拿出去了,还在乎这5万么。我交钱,但你要帮我把下关,我带来的这些食品到底有没有问题,能不能卖。

张所长摇摇头:我还没说完呢。你今年因为违反《食品安全法》已经累计处罚满三次。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34条规定,要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局里根据你的情节,准备吊销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35条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也就是说,这5年,你都不能卖食品了。

老李头当场吐血三升,又被送往了医院,老李头拉着紧急赶回来的三个儿子的手,眼流满面,反复说:

我卖食品到底违法在哪里?

我到底要做到什么程度,我才不会违法?

就算我违法了,我到底是犯了多大的事,被罚得家破人亡还不放过我?

是夜,老李头卒,致死不肯瞑目。

 

写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之前。《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明确指出:“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食品安全从严监管本无错,但立法是否该考虑以下问题:

1、 法律规定是否公平(比如无证卖水果是合法的,无证卖方便面要罚5万,这个水果和方便面有什么区别)?

2、 具体操作是否符合国情(比如菜场上的老李头卖菜要记台帐)?

3、 处罚幅度是否符合情理(比如无证卖价格同样值5块钱的药品和食品,无证卖药品的最多罚25元,无证卖食品的至少罚5万元)?

4、 主观没有故意销售不合格食品的和主观故意生产不合格食品的处罚幅度是否应该有所区别?(现有法律统一称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处罚幅度基本一致)

5、 职业打假行为是否该受限制?

6、 法律中的一些概念是否明确(比如到底什么是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否包括标签不合格的食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到底是怎样的充分证据;怎样才算明知)

7、 等等,还有很多。

期待即将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能够给我们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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