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提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地食堂无证经营(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活动)食品案 案件介绍: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地食堂无证经营(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活动)食品案 处罚依据: 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内容:对你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60000.00元整;2.对你公司经营含有致病性微生物的食品引起食源性疾病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80000.00元整。共计140000.00元整。 依据介绍: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来自: 远航gkfbz47vej > 《文件夹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