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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法律的几个层次:达到第三个层次可以准确判定虚开

 飞扬AB 2017-06-10


法律的含义并非由文字固定,也不是由起草者锁定当法官能够自由地将他们的个人观念,诸如何谓公平、何谓同情或者什么才是应当遵循的社会正义等强加到法律之上时,就不可能存在可靠的法律框架”法官的职能从来都不是套用法律的字面意思来机械的用三段论给出判决,这样的话无需法官而只需要一个软件就可以判案;法官的价值也从来不是也不可能只是机械地适用那些众所周知的和已经确定的规则”。

   当自由平等正义的价值观深入骨髓、融入灵魂,当严谨的逻辑贯彻思维始终,无论条文怎么不严谨,总能用法律解释方法让其符合公平正义的目标。我们说说学习法律的几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望文生义、顾名思义阶段;

  这个阶段基本上属于小学层次,严格遵循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甚至缺乏基本的逻辑和价值判断,口头禅:找出规定来!

这个层次的学习者的最大特点是:能把条文背诵得烂熟,而且能够条文之间的字面意思彼此推理,从而解决一些简单的法律问题,即知道了法律条文的文字——知道字面上如何规定。我们试举例说明:

1.《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这个阶段的学习者会认为:无国籍的自然人不能依据《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在我国不享有行政复议的权利,因为:无国籍的自然人显然不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当复议申请人未被告知复议权利时,复议申请人在收到行政文书半年之后才提起行政复议;

这个阶段的学习会认为:申请人的该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过了复议期限,而应当不予受理,因为超过了60天。

3.《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十年以下,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阶段的学习者会认为,原来执行死刑的法警也应当是:处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十年以下,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因为没有说故意杀人必须是非法的故意杀人。

4.这个阶段的学习者会认为是直接交付才是真实交易。

比如:A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B公司,B公司当期资金紧张,于是让张三代自己付款给A公司,这个阶段的人会认为这个叫做资金流不一致,而不是真实交易;

王五买车票,让前面的人把买票的钱递交受票元,这个阶段的人会认为这个虚开,因为资金流不一致;

这个阶段的人缺乏基本的法律概念和逻辑思考、缺乏对法律基本原则的哪怕稍微一点点了解,这个阶段的学习者会奉行三流一致、会认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不可推翻、…….

这个阶段的人最起码有了一种东西:对法律的信仰。不过有时也会先入困惑,或闹笑话,比如:没有那个法律规定“喝水不是故意杀人”,你说喝水不是故意杀人,你拿出规定来啊!(这个是我听过的真实故事改编而来的)。

第二个阶段:初步探求立法本意阶段;

能把很多法律条文背诵得烂熟,而且在条文规定的字面意思和公平正义出现严重冲突和矛盾时,通过探求立法的本意去变通——开始理解到法律并非字面意思的集合。

这个层次比上面进步了很多,比如:
  1.《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层次的人最起码不会把武警执行的行为以该条追究刑事责任。
 2. 另外,这个层次可能开始意识到,盗窃罪应当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尽管法律上没有规定非法占有的要件;这个层次可能意识到,汇票支付虽然资金不是直接来源于购买方,但是也会去解释;这个层次的人可能知道三方协议。
     但是这个层次整体来说,还是比较欠缺的,他不知道:为什么故意杀人罪为什么需要非法的要件,为什么盗窃罪需要非法占有的目的,为什么汇票交易符合资金流一。他也不知道三方协议的原理是什么。
    这个水平相当于高二法律基础的水平,能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但是依旧属于门外汉水平。故而本阶段依旧达不到运用自如而实现正义的水平,很多问题上在这个阶段会非常困惑,我们举例:

A公司以B公司的名义将货物销售给C公司,货款从C公司打给B公司,货物由A公司直接发送给C公司。该阶段的人,最大特征是会将其作为虚开处理,而且实务中这种情况非常多见。

我们的税务系统的朋友这样认为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如果法检这样理解就有些不可思议了!

第三个阶段、熟悉原理而灵活运用的阶段;

这个层次比起前面那个层次有了质的飞跃。
     他能理解法律的基本原理,能应对一般的问题,能运用法律原理和法律解释方法系统处理很多疑难案例,但是尚未达到掌控体系而驾驭自如、无招胜有招的的水平
  比如:
   1、他能知道合同法第51条违反了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分离的原则而不应当适用。
   2、他能在法律规定从字面意思来看明显不合理的时候,以体系解释让它符合立法本意和法律的基本原理。
   3、他能知道法律体系之间的协调,如:在指示交付的场合,他能知道如何判断三流一致;在第三方支付的情况下,他能准确的判断如何解释可以让其余整个立法体系和增值税制度完全吻合。
    这个层次最显著的特点是:在法律缺乏规定的时候以及法律规定明显冲突的时候,它能依据法理独立思考。
      这个层次相当于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到中院法官的水平,当然,实务中很多基层法官、中院法官的水平已经远远超过这个层次而能达到炉火纯青、出神入化的水平。这个阶段的人,已经逐步对法律的价值思考和对正义的追求形成了条件反射。实际上,这个阶段的水平就足以胜任法官,因为:正义的基础在于兼听则明的中立裁判制度。
  四、最后说说第四个层次
  这个层次类似于武侠中的无招胜有招的地步,足以以不变应万变。
  系统的掌握了法律理论体系,尤其是部门法理论体系。
  比如:
   1、你可能不知道合同法的具体条文是如何写的,但是你可以轻易的将这个部门法连续性的用推理推导出来。
   2、你可能不知道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如何规定的,但是新解释出台一次,你看过一次后,可以说:记住了。因为符合理性的东西是不需要记忆的。
   3、比如:你是搞增值税的,即使把你脑中的所有增值税相关的规定抹去,你一夜之间也可以从头到尾推导出来,推导不出来的或者推导出来发生矛盾,你能准确的预测这样的错误将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
  等等等等!

当裁判者达到第三个层次的时候,足以通过抗辩制度实现正义!正义的实现不仅仅依靠居中裁判者的高水平,更重要的是:兼听则明的制度!这也是正义女神蒙上眼睛的原因!

我依稀记得,曾经有个案子,我问一些法官朋友:如果法官并不熟悉这个领域怎么办?答曰:法官有愿意去熟悉的心态就可以了!当诉讼方案确定后,引来唏嘘和嘲讽声一片,因为那个看起来是一个非常荒谬、超级离谱的方案,当那个当时认为不可能胜诉的案子我拿到胜诉的判决的时候,法官告诉我,审委会是绝对压倒性一致支持我方的观点!之所以提及该案,是因为:按照法律的字面意思,那个案子不可能胜诉!

我也希望我们的税务行政执法人员能更多的熟悉法理,带着法理而不是汉字大词典去理解法律条文,否则,一旦当某种执法足以冲击交易安全的时候,危害的是整个经济!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认为自己有责任!我们的法官检察官水平至少已经达到了第三个层次,很多已经达到了第四个层次,希望我们的法官朋友能够在这种案子也体现法律人的水平和智慧,非独考虑其字面意思,而应努力做到:

法不正解心不朽,兼听则明析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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