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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法律的不同层次

 藏于不敢 2016-10-31

有人说,法律是用来伸张正义的。那么正义之上还有什么呢?我认为,法律之上还有智慧,法律人的智慧。

法律人的智慧不在于背诵了多少条文,也不在于背诵了多少个名家观点,不在于能够出口成章引经据典,而是他在价值判断中不失迎接理性的光芒。

人类社会区别动物世界最重要的地方,在于人类社会以契约而构建秩序,而非弱肉强食。而所有的法律不过是所有的公民的权利协议书,他是一切现代文明的基础。成文法这个东西,一经制定公布生效,你看或者不看,它就在那里,宣示着权利和义务;而法律背后的原理,立法者写入或者不写入法典,它都始终存在,指导着立法和法律的适用。而法律人的智慧,就是牢牢掌握法律条文背后的法律原理,掌握法学的思维方法从而娴熟的运用以实现正义。

法律背后的原理犹如大一清纯小女生的心,清澈如水,纯洁无暇,而法律人的任务应该就是读懂这个大一小女生的心,其中的法官就是这个方面的绝对高手。

根据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掌握不同,个人认为学习法律分为如下层次:

第一个层次:望文生义层次

1、这个层次的特点:

(1)完全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去理解法律。

(2)能根据字面意思去做推理。

(3)能把绝大多数法律条文背诵得滚瓜烂熟。

2、示例:

(1)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层次的人,会认为:法警执行死刑的行为应当按照该条追究刑事责任,除非刑法明确了”依据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执行死刑的行为不以本罪论处”。

(2)A销售给B一批货物,货物由W直接发送给B的,款项上A公司是从K公司的账户划取的。

    这个层次的人,会反反复复的纠结三流一致,甚至会想到虚开。

(3)某外国公司赠送给中国某一般纳税人价格1000万元的货物,缴纳了增值税170万元并且取得了海关的增值税缴款书。

这个层次的人可能不增值税的条文背诵得滚瓜烂熟,然后认为该增值税不应抵扣,理由是:《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由于这个货物不是购进的,所以不能抵扣。

第二个层次:当然解释层次

1、这个层次的特点

   (1)不会完全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去理解法律,当立法者明显不需要废话的地方他能懂得。

  (2)能根据当然解释后的意思去做推理。

  (3)对法律条文的文字背诵可能没有第一个层次熟悉。

2、示例:

   (1)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层次的人,能明白“故意杀人的”前面有个非法,即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但是这个层次的人,不知道什么是犯罪,什么是犯罪构成要件,不知道非法与合法行为的界限(比如外观看起来的“合法行为”如何界定),等等等等

   (2)A销售给B一批货物,货物由W直接发送给B的,款项上A公司是从K公司的账户划取的。

    这个层次的人,会考虑为什么W直接发货给B,原来是A从W那里购买货物;A公司是从K公司账户划取的,原来是因为A公司是商业汇票的出票人。

    但是这个层次依旧不知道,现代社会的所谓的经营、交易都是建立权利义务基础上而不是款项、货物的直接交付基础上。

(3)、A公司让B公司为自己虚开了税额170万元的专用发票,然而A公司从未打算抵扣,实际上也并未抵扣。

    这个层次的人会认为应当当做犯罪处理,理由是刑法的规定。

第三个层次 触及法律原理层次

    1、这个层次的特点

   (1)开始系统的学习法律的原理,甚至可能是博览群书(但是不会系统思考)。

  (2)能够根据法律原理理解法律,并且能够根据法律原理做一些推理。

  (3)对法律条文不太重视,一般个案需要用的时候开始适用。

  (4)缺乏形式逻辑基础上的串联和价值判断。

2、举例

   (1)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层次的人,能明白什么是犯罪,什么是犯罪构成要件,知道非法与合法行为的界限(比如外观看起来的“合法行为”如何界定),系统的掌握刑法理论等等等等!

   (2)A公司让B公司为自己虚开了税额170万元的专用发票,然而A公司从未打算抵扣,实际上也并未抵扣。

    这个层次的人会认为应当当做犯罪处理,理由是该罪名是行为犯,但是这个层次的人自己都搞不懂到底什么是行为犯,而是机械的背诵原理的理论。

(3)穿插两个笑话,法律人懂的:

A、盗贼有一天和银行发生了一点小小争吵,然后盗窃了该银行100万元,隐藏在地窖,旁边准备一堆汽油,烧毁了2万元,随后张三被抓,抗辩说盗窃银行的钱仅仅是为了慢慢销毁那些钱从而发泄自己心中对银行的不满。请问:司法机关该如何处理?如果那些想盗窃银行的人都这么做肿么办?

B、李四身上携带乙醚,尾随他人入室,然后用乙醚弄翻对方后,打了房主十个耳光,拿走对方的财物,案发后李四抗辩说:用乙醚弄翻对方只是看对方不爽想在他家里打他十个耳光,对方被麻翻后,看到对方家里条件不错,就临时起意盗窃对方的财产。请问:司法机关该如何处理?如果那些打算入室抢劫的人也这么做肿么办?

这个层次的人最最显著的特点是:缺乏形式逻辑基础上的串联和价值判断,盲目服从权威和书本,而缺乏基本的法学方法论来思考那些观点,遇到疑难问题容易出错。笔者有一次看一个教授的论文,引经据典、旁征博引,可是仔细一想文章中的观点如果成立的话,那么行为人越过A罪追诉起点而接近B罪追诉起点的话,继续实施犯罪以刚刚达到B罪追诉起点反而能获得更轻的处罚。

第四个层次 独立思考层次

1、这个层次的特点(大多数法官的层次)

   (1)系统的掌握了形式逻辑的思维方法和法学独有的思维方和价值判断。

  (2)能够用严谨的思维解决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从而达成个案的正义,从而弥补成文法的缺陷。

  (3)能够用严谨的思维推翻权威的观点或者用方法论构建能够自圆其说的理论。

   2、举例

   (1)尽管《合同法》第51条规定处分无权处分物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但是能根据法学的基本理判定其不得因此而认定合同无效。

   (2)罗森贝克根据民法规范,经过严密推导而写成著作《证明责任论》,那一年他21岁。

   (3)张三一审被认定为诈骗数额10亿元人民币,被判处无期徒刑,二审被认定为诈骗数额9.5亿元人民币,法官经过严谨的论证,可是依旧判处无期徒刑,而说理部分连张三自己都佩服。

结论,背诵了多少法律条文是次要的,背诵了多少法学观点和博览了多少法学名著尽管也重要,但是最重要的是系统的思维模式的训练。唯有严谨的思维才是一切智慧的来源,否则交给移动硬盘或者计算机去完成就是了。

法律的辩论和讨论不应当是:自己的观点是大家A提出的,对方辩论的时候说更牛叉的大牌说不是这样的,而应当是辩论观点本身是否经得起归谬、引申等逻辑思维的攻击,是否经得起例证等论证方法的支持,是否经得起法学本身的价值判断。

至于完全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的辩论和论证,那通常是法盲们干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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