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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是常态,羁押是例外”须深入执法者内心

 指间飞歌 2017-06-12

“取保是常态,羁押是例外”须深入执法者内心

改革需要对固有做事方法、惯性侦查逻辑做彻底的扭转,就必须直面部门利益之痛,才有更加“令人振奋”的数据和实践。

日前,由中央政法委组织的“专家学者和媒体记者走进司法体制改革第一线”活动走进苏州市检察院。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活动中披露的几组数据引来法律专家与实务界人士的对谈,包括“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审前羁押率38.3%”、“侦查阶段同步录音录像案件覆盖率达91%”等。

一次普通的走访交流,不乏法学家用“令人振奋”这样的词来形容行程中获取的相关数据。审前羁押率降低和同步录音录像覆盖率升高,应当说依然超出了学界专业人士的预估,被压低的审前羁押率是如何低下来的,没有被同步录音录像覆盖的案件又都是哪些类型,类似的疑问真实、坦诚,交流活动现场也看到了实务界人士的答复。接下来的疑问可能是,苏州检察机关的做法是否具有普遍性,还是需要进一步推广,按照苏州市检察院检察长闵正兵的说法,“从全省范围来看,我们还只能算是中间数”。

刑事案件嫌疑人在进入正式庭审之前,是羁押还是取保,事实上考验刑事法治的人权保障水准。刑诉法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流程中,侦查机关前期仅有短时间羁押嫌疑人的权限,在刑拘期限届满之前,侦查机关如果希望以继续羁押的方式保障侦查的便利,那就需要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逮捕与否不仅意味着刑事追责程序的继续进行,而且决定了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会否更长时间地被限制。检察机关首次介入刑事案件,就是从审查批准逮捕开始的,这也是所谓审前羁押率问题的前情。

审前羁押率高低,在以侦查为中心的旧有刑事逻辑中,可能直接影响到案件最终的结局。刑事程序启动便容不得更改,结果便早已注定,这是庭审虚化的制度语境所在,侦查机关报请批捕,检察机关循例照准,更漫长的羁押待审导致不得不照顾“兄弟单位”的前期付出,无罪判决难、推翻侦控态度难成为实践困局。事实上,现代刑事法治的原则一直是“羁押是例外,取保是常态”,在司法裁量做出之前,减少错误羁押所导致的对当事人的人身损害,也为司法终裁的权威性设置制度余地。所以说,以庭审为中心的改革中,必须改掉以侦查为中心的种种恶习,就理所当然包含压低审前羁押率的命题,当然也有对侦查行为全程录音录像的制度要求。

不理所当然接受侦查逻辑推导出的结论以及证据,在审查起诉以及之后的庭审中要有独立的判断和制度的防御,这是刑事法治的要求。2015年10月,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要求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应当同时移送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这被视为审慎适用逮捕措施的一个标志。而在刑诉法对逮捕的前置要件中,就有“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这样的要求,措辞不可谓不强硬,也非常明确地可以看出取保考量先于逮捕的立法思路。但在以往的长期实践中,跳过取保直接逮捕被认为有利于侦查,甚至取保成为某种人情,而逮捕变成类似审前惩罚的一种方式。穷尽法律范畴内的逮捕期限,作为对一些不配合的嫌疑人的教训,加之法院庭审虚化的配合,“关多久判多久”成为热点案件的常见做法。与侦查机关达成共识,是苏州低羁押率的原因归纳之一,换句话说,羁押率的变化也确实需要侦查机关的观念转变——— 无论是主动转,还是改革大势倒逼其转。

“取保是常态,羁押是例外”,类似的法治常识必须深入执法者内心,落实到刑事诉讼的制度逻辑中。压低审前羁押率,以及提高侦查过程录音录像覆盖率,于检察监督而言可谓大有作为。不仅如此,包括对庭审实质化改革来说也是助力颇多。增加审前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司法元素和程序设计,庭审中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告别一纸证明打天下的局面,都是对规范化执法的倒逼。2017年2月,最高法出台文件,明确将“以侦查人员签名盖章的说明材料”排除在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材料之外,2017年3月,最高检对“检察官派驻派出所”列出时间表,均可见法检机关重整刑事逻辑、回归司法属性的积极动作。改革不是请客吃饭,需要对固有做事方法、惯性侦查逻辑做彻底的扭转,就必须直面部门利益之痛,才有更加“令人振奋”的数据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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