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最高法院: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与重庆新型建筑材料开发公司等土地使用权纠纷案

 余文唐 2017-06-13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贾培基,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志强,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新型建筑材料开发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李荣楷,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培富,重庆新型建筑材料开发公司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李怀甫,重庆市经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住xxx。
  法定代表人:李英儒,局长。
  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以下简称泛华西南公司)为与重庆新型建筑材料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新材司)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川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992年4月17日,重庆新材司与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重庆市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重庆市国土局同意将重庆新材司在市中区新华路筷子街民族路之间2353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重庆新材司,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已经双方签订确认。土地使用年限50年,出让综合价金为52万元。重庆新材司于1992年4月至1993年12月先后支付给重庆市国土局土地使用权出让综合价金20万元。重庆新材司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后,进行了勘察、设计、拆迁、平基等前期工作。由于该工程进展缓慢。1994年11月7日,重庆市政府有关领导主持召开了有重庆市国土局、重庆市开发办、重庆新材司、泛华工程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参加的“新华路筷子街旧城改造片区工程协调会议”,并形成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是:一、经市开发办和市房管局审查核实,重庆新材司投入新华路筷子街旧城改造片区工程前期总成本为1500万元。二、重庆新材司将新华路筷子街旧城改造片区工程的项目开发权和土地使用权退还政府管理部门,再依法出让给泛华工程有限公司,但泛华工程有限公司须将该地块前期总成本费用1500万元分期支付给重庆新材司。泛华西南公司和重庆新材司同意会议纪要的意见。经有关部门批准,泛华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成立了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取得了在重庆市进行经营活动的资格。1994年11月15日,重庆市国土局给重庆新材司出函,解除重庆市国土局1992年4月17日与重庆新材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重庆新材司新华路筷子街旧城改造片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重庆新材司所交的土地出让金20万元,由泛华西南公司在重庆新材司前期费用中偿还,重庆市国土局不再退还。1994年11月16日,重庆市国土局与泛华西南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泛华西南公司取得该地块土地的使用权。现在泛华西南公司已在该块土地上建成了一座小学校,其他工程正在建设中。泛华西南公司没有履行在重庆市政府纪要中所承诺的对重庆新材司的1500万元的付款义务。重庆新材司以重庆市国土局违约,侵犯其财产权利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重庆市国土局返还该地块土地使用权,赔偿前期工程总成本1500万元的利息,或者依协调会议纪要给付前期工程总成本及利息。法院通知泛华西南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重庆新材司与重庆市国土局1992年4月17日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有效合同。1994年11月7日,由重庆市政府有关领导召开的,有重庆市国土局和重庆新材司参加的协调会形成的纪要,重庆新材司同意交回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因此,应当认定双方同意解除原合同。泛华西南公司合法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但应当按重庆市政府办公厅(1994)第63号会议纪要精神,支付给重庆新材司1500万元。据此判决:一、泛华西南公司付给重庆新材司1500万元及利息。二、驳回重庆新材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 000元,其他诉讼费22 000元,重庆新材司负担39 600元,泛华西南公司负担92 400元。
  泛华西南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原审审判决判令我公司按重庆市政府办公厅(1994)63号会议纪要精神,将重庆新材司在该块土地上前期投入的总成本费用1500万元付给重庆新材司,违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2.一审审理违背程序,对我公司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请求不予支持,在我公司缺席时审理了本案。3.原审法院对我公司的合理请求不予支持,执意偏袒重庆新材司。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重庆新材司的诉讼请求。4.重庆新材司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重庆市国土局答辩称,该项目的土地出让了两次,都是合法的。应当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认为:重庆新材司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对土地进行了投入。后重庆市国土局将该地块土地使用权收回,重新出让给了泛华西南公司,泛华西南公司享用了重庆新材司在该地块上的投入,应当对其投入予以补偿。重庆新材司和泛华公司对经市开发办和市房管局审查核实的该土地前期开发成本1500万元,均明确表示同意。依此形成的由重庆市政府主持达成的会议纪要,是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当遵守。泛华西南公司是泛华工程有限公司为在重庆市进行房地产开发而设立的公司,承接了泛华工程有限公司依协调会取得的项目开发权利,亦应承担向重庆新材司支付成本费的义务。原审法院经传票传唤,泛华西南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审法院缺席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没有充分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上诉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110 000元,其他诉讼费22 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0 000元,全部由泛华西南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