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5日至6月11日,证监会对5家上市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2家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上交所共发出2份监管关注函;深交所共发出12份监管函。 标签:深交所 | 财务资助 | 监管函 近日,中鼎股份(000887)为持股33.33%的参股子公司ZD Metal借款行为引起了深交所的关注,系因该参股子公司同时为公司控股股东中鼎集团持股40%的子公司。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披露《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审核报告》中显示,公司在2016年报告期内为ZD Metal提供11,330,848.63元借款,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报告期内尚未归还。深交所向公司发函询问该笔借款的产生的原因、偿还情况及具体安排等。公司在回复关注函后对上述事项继续进行调查核实,于2017年5月26日披露补充说明。 公司认为根据美国法律及ZD Metal公司章程,中鼎集团未将ZD Metal纳入合并报表,不能构成对ZD Metal 公司的相对控股,上述借款不构成控股股东下属子公司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同时年审会计师对此出具审核意见。但是公司对ZD Metal提供借款的同时,作为ZD Metal股东之一的中鼎集团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公司也未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深交所对公司出具监管函。 深交所认为,公司及控股股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第 1.4 条、《规范运作指引》第 7.4.5 条的规定。因此,深交所对公司出具监管函,希望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7.4.5 上市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 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信公提示 深交所对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特别规定,上市公司为参股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该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中有上市公司关联方的,该关联方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未能同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上市公司应将该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需特别注意的是,在上市公司参股子公司同时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的情形下,上市公司为该参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不得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监管动态一览 证监会 行政监管、行政处罚一览表 2017年6月5日至6月11日,下列上市公司或有关责任人被实施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上交所 纪律处分一览表 2017年6月5日至6月11日,上交所对下列上市公司或有关责任人作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具体如下: 深交所 监管函一览表 2017年6月5日至6月11日,深交所对下列上市公司或有关责任人发出监管函,具体如下: 《9号文》减持新规热点培训 上海场 上海信公咨询董事长 黄智老师独家解读 精彩内容回看 付费会员一个月内可无限次观看 — En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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