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提供or接受财务资助,这是一个问题 嚯嚯嚯!欢迎来到一周监管动态,对于财务资助,相信大家都并不陌生,日常工作中库哥也经常收到别人咨询问题,比如什么算财务资助呀,提供财务资助要达到什么标准要过董事会,要过股东大会,什么情况可以豁免呀等等,那我们今天就针对财务资助这个小主题,来仔细的研究一下它! 提供财务资助的定义是什么呢? 在深交所的规范运作指引中是这么规定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就是算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甲同学 那我想知道这里的“等行为”还包括哪些行为呢,可以给我举举例子吗? 库哥 可以的,其实这个在规范运作指引也有相关的说明的,看下面: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节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以上的这些行为在规范运作指引中都要履行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规定的。 上交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有这么一个关于财务资助概念的解释:财务资助一般指一个主体直接或间接地将自有的货币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资产以一定的方式或条件提供给其他主体的行为,且所收取的使用费低于行业一般水平。这种行为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不直接相关,包括借款或委托贷款、提供劳务或资产使用权、承担费用等。所以沪深交易所对于财务资助的解释基本上是一致的。 甲同学 那如果我直接把资产或者资金赠与给对方,算是提供财务资助吗? 库哥 财务资助一般都是以一定的方式(收取使用费、利息费用等)提供给对方的,而这种直接赠送的是算作交易中的“赠与”行为的! 什么情况下是不能进行财务资助的? 上市公司要提供财务资助的时候,一定要先了解,什么情况下是不能进行财务资助的。 ✔ 不得对哪些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 深交所《规范运作指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 《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 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 发生哪些行为后不得提供财务资助 深交所的《规范运作指引》规定: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上市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上交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承诺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财务资助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 了解财务资助的概念和什么情形下不得进行财务资助之后,接下来就是去研究上市公司发生了财务资助的行为要经过什么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的标准! 甲同学 好像有的情形是可以豁免相关程序及信披义务的? 库哥 这正是我接下来想要说的,深交所的《规范运作指引》规定: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适用本节规定,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甲同学 那上交所有这方面的规定么? 库哥 上交所的上市规则也有规定:上市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接下来我们看看一般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要履行哪些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首先来看看深交所的,深交所是要求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就是说发生财务资助事项都需要过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如果达到下列情形,还得经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这个标准比上市规则的标准更加严格了呢~) (三)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是为持股不足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深交所《规范运作指引》还有特殊的规定: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上交所对于财务资助审议及披露的要求还是按照上市规则9.2,9.3的标准来执行。 接受关联人财务资助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 提供财务资助须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信披义务我们在上面了解了。那如果上市公司接受财务资助呢? 一般来说,接受关联方财务资助才需要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披义务。具体是怎么样的呢,这个库哥要分为三方面来讲! (1)深主板和沪主板的上市公司 根据深交所今年3月份修订的《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2018年修订)》的规定: 上市公司接受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资助本金及借款期间利息总额为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10.2.5条相关规定,关联人根据本备忘录第五十条的规定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同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涉及上市公司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的,上市公司应就资产担保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接受关联人无偿提供财务资助,可免于按照前款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充分说明无偿提供的原因、是否存在其他协议安排等。 对于按照本金还是利息作为交易金额,上交所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库哥看到很多上市公司都是以关联方借款的金额作为标准的,这里库哥也建议上交所的公司按照借款金额来判断。 另外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规定: 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上市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2)中小板&创业板的上市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 上市公司接受关联人提供的财务资助(如接受委托贷款)或者担保,可以按照合同期内应支付的利息、资金使用费或者担保费总额作为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以自有资产为财务资助、担保提供抵押或者反担保的,应当就资产抵押或者担保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创业板的《创业板董秘信息披露实用手册——第五章交易和关联交易:第四节关联交易的程序和披露》的规定: 上市公司从关联人处借款,应以需要支付的利息金额作为关联交易计算依据,关联交易应主要关注向关联方借款的必要性及借款利率是否公允。 也就是说中小板和创业板的公司,关联方对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按照相关利息、使用费来作为关联交易的金额的! (3)厦门&湖北辖区的上市公司 话说厦门和湖北的证监局针对关联方对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构成关联交易有专门的文件,如下:
也就是说,这两个辖区的上市公司是有特殊要求的,无论什么板块,都是按照关联方提供的金额 利息作为关联交易的金额,如果上市公司大股东无偿提供财务资助的,可视交易性质予以简化! 所以,总结起来说,如果是这两个辖区和深主板的上市公司,都要按照借款金额 利息作为关联交易金额,中小板创业板是按照利息总额作为交易金额,上交所的话建议用借款金额作为关联交易金额! 呼~感觉说了很多,财务资助虽然听起来没那么困难,但是知识点还是满满的呀!那接下来我们看看上周发生的一个关于财务资助违规被处分的案例吧! 案情概述 创业板上市公司(SYGF)2018年4月21日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审核报告》显示,公司2017年度对联营公司SMLQ、辽宁SYLQ和内蒙古SYLQ分别提供财务资助50万元、79.1万元和11.31万元,主要是工程项目实施中为联营公司提供的流动资金借款。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库哥解析:首先,我们刚刚提到过,上市公司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可以豁免相关程序及信披义务。但是从案例来看,本次对外进行财务资助不属于可以豁免的情形,那么深交所的上市公司对外进行财务资助都是需要过董事会及披露的,然而公司却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从而违规了。 处分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上市公司(SYGF)发出监管函。 好啦今天的违规案例就分享到这里啦,接下来跟着库哥了解下上周的监管动态吧~! 02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的监管统计 上周证监会证监局、交易所监管概览 2018年6月18日—6月22日,证监局作出3份监管文书;上交所作出5份监管文书;深交所作出8份监管文书。 证监会证监局监管动态 2018年6月18日—6月22日,证监局发出3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行政监管措施 上交所监管动态 1. 上市公司监管动态 2018年6月18日—6月22日,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共发出监管问询函8份,监管工作函5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补充、更正类公告17份。针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采取纪律处分措施1单。同时,加大信息披露和股价异常的联动监管,针对公司披露敏感信息或股价发生明显异常的,提请启动内幕交易、异常交易核查3单。 纪律处分及监管措施 问询函统计 2018年6月18日—6月22日,上交所发出8份监管问询函。 2. 市场交易监管动态 2018年6月18日—6月22日,上交所共对109宗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及时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涉及盘中及尾盘拉升打压股票价格、集合竞价虚假申报等异常交易情形。共对12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向证监会上报5起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深交所监管动态 1. 上市公司监管动态 2018年6月18日—6月22日,深交所共对6宗违规行为发出监管函,对1宗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对1宗行为进行公开谴责;发出问询函4份,关注函7份,年报问询函2份,许可类重组问询函1份,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1份。 纪律处分及监管措施 问询函统计 2. 市场交易监管动态 2018年6月18日—6月22日,深交所共对402宗证券异常交易行为进行了分析,涉及盘中拉抬打压、虚假申报、反向交易等异常交易情形,深交所及时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共对14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上报证监会4起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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