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小律说: 根据Wind咨询的不完全统计,截至7月14日,今年已有近50家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其参与投资的私募基金获得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上市公司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既可以以此拓宽投资渠道,提升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又可以借助私募机构的行业经验和投资管理能力,对细分行业进行梳理和研究,提前发现与储备并购项目。对私募管理人而言,其非常有必要了解上市公司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基于此,本文拟就上市公司出资人的信息披露要点进行梳理总结,以期为私募管理人向上市公司募资提供参考。 快来和基小律一起看看吧~ 目录 一、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三、总结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信息披露的类型与内容 根据《上交所监管指引5号》、《深交所监管指引7号》的规定,上市公司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除“涉及即披露”(以下简称“首次披露”)要求之外,需要履行持续披露、年度披露的义务;之后上市公司从私募股权基金收购投资标的的,还需要履行特别披露的义务。 (一)上市公司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信息披露 1. 首次披露 按照《上交所监管指引5号》与《深交所监管指引7号》的规定,上市公司拟认购私募管理人发起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份额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1)专业投资机构基本情况;(2)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3)投资基金的具体情况、管理模式、投资模式和利益分配方式;(4)投资协议主要条款,并说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是否能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等;(5)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在有关专业投资机构或者投资基金中任职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况。 除上述规定外,沪深证券交易所在其后分别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指引:第二十七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公告》(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公告格式第27号》”)和《第42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公告格式》(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告格式第42号》”),进一步规范了公告格式与内容。在此,我们以深交所要求为例,说明上市公司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首次披露公告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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