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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并购基金-并购基金的优势

 Leagend0001 2017-09-25

两优相权取其重,两劣相权取其轻------经济学原理之一



自2008年银监并购贷款开闸以来,并购贷款已经成为商业银行的常规授信品种。并购贷款和并购基金(广义)是商业银行并购融资的两大拳头产品。与并购贷款相比,并购基金具有如下优势。

一、控制权未转移

并购意味着控制权的转移,控制权未转移则属于一般股权投资,比如小股权投资、已控制状态下的股权增持(非上市公司股权增持、大股东参与上市公司定增等)。由于银行无法发放用于股权投资的贷款,这类业务只能通过并购基金来解决。需要补充的是,《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5]5号)在附则中对股权增持业务开了一道小小的口子:商业银行贷款支持已获得目标企业控制权的并购方企业,为维持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而受让或者认购目标企业股权的,适用本指引(可继续追加提供并购贷款)。

且看具体的例子。2017年1月9日,融创中国发布公告称,全资子公司融创房地产与北京链家签订增资协议,融创房地产将通过增资以26亿元的价格获得北京链家6.25%的股权。融创此次增资属于小股权投资,无法适用并购贷款,可采用以下融资方案。


二、扩大融资杠杆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5]5号)规定: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60%。要想扩大融资杠杆,要么由并购基金提供全部融资(比如下面的例子),要么由并购基金提供夹层融资(比如融资比例10%),同时搭配并购贷款(融资比例60%)。


三、嵌入股权投资

并购基金(广义)是指为并购交易提供投融资服务的基金,既可以采取纯债模式(比如资管计划发放委托贷款),也可以采取股权、名股实债、股权+债权模式。狭义的并购基金则是股权投资基金的一种,其定义为专注于企业并购投资的基金,其通过收购的方式获得标的企业的控制权,然后对其进行整合、重组及运营,待企业经营改善之后,出售其所持股份或资产而退出。并购贷款只是一种普通的债务融资工具,资金运用方式单一,更无法像并购基金一样嵌入股权投资。

比如鹰潭市信银韵舟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本基金向成都融创渝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资3200万元,并通过中信银行成都分行向该公司发放4.68亿元委托贷款,股权增资及委托贷款资金用于并购成都的普通住宅项目。


四、并购后融资组合

在房地产并购业务中,并购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是一个常见的产品组合。不过,由于并购主体和房地产项目开发主体不同,这个产品组合需要分两个授信主体来进行申报。在并购基金中,并购融资与房地产开发融资可以合二为一(后文会详述)。

五、上市公司资本运作

上市公司与PE联合发起产业并购基金,已经成为上市公司产业布局、并购重组抑或市值管理的标配。在产业并购基金中,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PE通过并购基金收购目标企业,在对目标企业整合重组之后注入上市公司。

以下为上市公司+PE并购基金的简要交易结构。从银行的角度出发,大体可分为债权融资型(名股实债),银行优先级LP出资到期由上市公司或其股东进行回购,其二是股权投资型,银行优先级LP出资既可以由上市公司或其股东回购(权利而非义务)实现退出,也可以通过目标企业原股东回购、注入上市公司等方式进行退出。

上市公司+PE并购基金(债权融资型)



上市公司+PE并购基金(股权投资型)


六、关联并购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5]5号)规定: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商业银行应当加强贷前调查,了解和掌握并购交易的经济动机、并购双方整合的可行性、协同效应的可能性等相关情况,核实并购交易的真实性以及并购交易价格的合理性,防范关联企业之间利用虚假并购交易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行为。

从实务来看,关联并购除国有企业股权梳理(重组)外,大多数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存疑,面对银监对关联并购凌厉的监管政策,只能选择并购基金了。

 

下期预告:并购主体、目标企业和原股东是并购交易的三方主体,由于并购交易结构不同,并购主体也多种多样,但总体可划分为实体企业和并购基金两类,且看下篇《多面的并购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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