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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的“保证书”有无法律效力

 神州国土 2017-06-15
丈夫的“保证书”有无法律效力

    □ 本报记者 赵媛媛

    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常会因一些事情而产生争执,为了挽回家庭写“保证书”的情况也很常见。那么这一纸保证在法律上是否有法律效力呢?

    80后的小宁和小刘都是石家庄本地人,2007年,两人经朋友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结婚前,小刘父母将一套房子过户给了小刘。2011年,小宁怀孕后,经常回父母家住。由于单位离家较远,小宁父母花钱为小俩口买了辆车。宝宝出生后,他们将房子出租出去,搬到小宁父母家住。

    随着孩子出生,双方父母觉得他们住房太小,又凑了首付在小宁单位附近为他们买了套房子。为了照顾孩子,小宁的母亲也搬进了这套房子。为了方便小夫妻用车,小宁的父母又为他们买了第二辆车。小宁说,前几年小刘表现还算好,在2015年,她怀上第二个宝宝以后,小刘便让她辞职在家休息,并搬回小宁父母家住。小宝贝出生后,小刘经常以加班为由,不去小宁父母家。一次,小宁回家拿东西,却看到自称周末加班的小刘抽着烟正在家里打游戏。还有朋友告诉小宁,看到小刘跟一女子逛街,很是亲密。为此,小宁将双方老人叫到一起,小刘承认,因为小宁所有精力都放在孩子身上,两人话越来越少,加上实在忍受不了小宁的火爆脾气,在朋友聚会上认识一女子后,就与其走到了一起。考虑到孩子还小,在双方老人的劝说下,小宁最终原谅了小刘,但要求小刘写一份保证书,保证不再犯错,如果再出轨就净身出户,财产全部归小宁所有。在老人的劝说下,小刘签下了这份保证书。

    小宁说,没想到,小刘只老实了一年多,又开始每天半夜才回家,早上醒了就走人,不再理她了,随后,小刘干脆搬回了他们自己家住,不与她联系。前段时间,小宁跟朋友吃饭时,她看到小刘搂着一女子从饭店门口走过。小刘的表现让小宁彻底绝望了。回家后,小宁拿出“保证书”向小刘提出离婚,并提出让小刘净身出户。对此,小刘却说,这“保证书”是受家人和小宁逼迫的才签的,不是自愿的。

    这样的“保证书”否具有法律效力吗?拿着“保证书”起诉,法院是否会支持小宁?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王玮律师表示,关于“保证书”效力问题,婚姻法是没有规定的,在司法实务中也存有一定争议,婚姻保证书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这不等于其一概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约定的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不得通过约定将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据为己有。夫妻不得利用财产约定规避夫妻相互扶养、抚养子女和赡养老人的义务,更不得利用约定逃避应当向第三人履行的债务。

    本案中,小宁与小李的“保证书”实质上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约定,双方自愿签订,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夫妻双方都有约束,基于以上理由认定“保证书”是有效的。当然,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需要具体进行分析。另外,小刘提出受逼迫签订的理由可以通过举证来进行抗辩。对于“净身出户”问题,法院一般尊重当事人的有效约定,但如财产的处分明显失衡,法院也可适当调整,比如法院有时可支持“净身出户”承诺,判决所有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但如过错方因此将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财产份额。

    目前社会上类似“保证书”的形式有很多,如“爱的协议书”“爱情承诺书”等。然而,此类“保证书”并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文书,仅仅是婚恋双方私下的一种约定。仅从保证书的内容上理解,保证书本身就不具备保障婚姻的效用,因为“保证”的条款多为婚姻缔结后夫妻双方原本就该履行的义务。另外,即使“保证书”约定的内容、形式均符合法律的要求,也由于这类保证书系非正规约定,言语表达不规范,存在较多瑕疵,语句含糊不清,法律上并没有评判的标准,当事人也无法有效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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