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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中的民法总则大揭秘

 xfshok 2017-06-15

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已经开始征求意见,没有意外,今年三月份会顺利颁布。民法总则的出台势必会对2017年司法考试产生重要的影响,届时我会专门出一本《民法总则司考读本》来详细解读民法总则的规定,这里我挑选几个重要变化和大家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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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

1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界限由原来的十周岁改为六周岁

第十八条 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

法人制度

民法总则用40多个条文的规定大大完善了法人制度。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其中非营利法人增加了“捐助法人”。

司考中的民法总则大揭秘

3

将“其他组织”更名为“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一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 但是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和其他组织。

4

增加“特别法人”

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社员大会等组织定位为“特别法人”

第一百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 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法律行为

1

“民事行为”这个概念被取消

将“民事法律行为”等同“民事行为”等同德国的“法律行为”,不再包含“合法有效”的内涵。“民事行为”这个概念被取消。

2

取消“可变更民事法律行为”

将“可变更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改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将引起“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原因由五项变为四项“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乘人之危”被取消。

第一百四十八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 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 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困境、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

完善了意思表示的分类

司考中的民法总则大揭秘

第一百三十八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相对人了解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 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 按照其约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表示完成时生效。

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 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 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 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 不能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 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 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4

新增“通谋和戏谑“”

意思表示的真实和有效增加了两类行为:通谋和戏谑

第一百四十七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串通,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双方均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行为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代理

1

明确被代理人的公章、合同书或者授权委托书等遗失、被盗的情形不构成表见代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 代理行为有效,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行为人伪造他人的公章、合同书或者授权委托书等,

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

(二) 被代理人的公章、合同书或者授权委托书等遗失、被盗, 或者与行为人特定的职务关系已经终止, 并且已经以合理方式公告或者通知, 相对人应当知悉的;

(三)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委托代理各个制度都进行了比较大的修订,篇幅有限这里不详述。

诉讼时效和期间

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统一修订为三年

第一百九十一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但是,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 人民法院可以延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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