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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考必备——合同的解除(上)

 xfshok 2017-06-15

2017司考必备——合同的解除(上)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完毕前,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法律规定的解除权,从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合同解除方式。

一、一般法定解除

《合同法》总则规定的,适用于所有合同的一种解除权,它的产生事由有: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享有解除权,且双方当事人对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均不负赔偿责任。但债务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迟延履行一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预期违约

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三种救济的可能性:

  • 解除合同;

  • 期前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等待对方当事人所负义务的履行期限届至后,再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须具备三个条件:

  • 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不是次要债务);

  • 对方须履行催告义务;

  • 催告后必须经过一个合理的期限,债务人仍然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如果履行期限对合同目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如月饼买卖合同、春联买卖合同等),迟延履行构成根本违约,非违约方无须催告即可径自行使法定解除权;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根本违约),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二、特殊法定解除

任意解除权,即不以违约行为、不可抗力为成立条件的法定解除权。不过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

(一)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情形

1、委托合同;

2、不定期租赁合同

  •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

  •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二)特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情形

1、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

2、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在货交收货人之前);

3、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没有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保管人也享有任意解除权;

4、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三)一方实施特定违约行为时,非违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2、借款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

3、租赁合同。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注意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为6个月);

4、承揽合同。承揽人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果擅自将其承揽的次要工作转包的,定作人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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