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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考必备——行为复数做一罪处理(上)

 xfshok 2017-06-15

2017司考必备——行为复数做一罪处理(上)

一、行为复数做一罪处理(法定性)

(一)结合犯

1、概念:针对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虽然行为结构上没有必然关系,但刑法明文规定将其结合成为一个犯罪的情况。例如,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使其重伤或者死亡的,拐卖妇女、儿童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属于结合犯,是法定刑升格条件。

2、犯罪形态问题:拐卖妇女既遂,强奸未遂,适用拐卖妇女并强奸的量刑,并适用未遂规定。

3、共同犯罪问题:承继共犯,只对加入后所犯罪行负责。

4、结合犯分则罪名:A+B=A:绑架罪+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重伤、致死)=绑架罪,拐卖+强奸=拐卖罪;A+B=B:收买罪+拐卖罪=拐卖罪。

(二)集合犯

1、概念: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

2、分类:职业犯:构成要件预定将一定的犯罪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非法行医罪;营业犯:构成要件预定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以赌博为业的”。

(三)连续犯

1、概念和特征: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实施数个相同的行为;数次行为具有连续性;触犯同一罪名;以一罪论处;追诉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处理方法:基于法条按一罪处理将多次行为作为成立犯罪的条件:多次盗窃、多次敲诈勒索;将多次行为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多次抢劫,多次寻衅滋事;数额累积计算:多次走私,多次贪污。

【注意】不符合以上三种情形的数罪并罚:如连续故意伤害10人。

(四)吸收犯

1、概念:多个行为触犯不同犯罪,但具有前后发展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的必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的(吸收关系),重罪吸收轻罪,以重罪论处。

例如: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伪造货币之后持有、出售、运输假币的,制造毒品后非法持有毒品的,明知是枪支、假币或者毒品而盗窃、抢夺的。但必须要求两个行为指向的对象具有同一性,否则数罪并罚。

【注意】教唆他人犯罪,又共同实行犯罪或者又帮助实施犯罪的,按照主行为论处,只成立一罪(共犯的竞合)。

2、分类:

  •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如制造毒品后又持有;

  • 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如入户盗窃;

  • 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实行行为吸收帮助、教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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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跤吧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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