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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译甲骨文字之一百一十七:要

 长空舞剑月如霜 2017-06-16

破译甲骨文字之一百一十七:要  如图:甲骨文字要是一个动词,其原始字义中含有“抢”的意义成分。

       【图解】 甲骨文要。从日,从双爪,从女。

       从日。说明这是一个白天,是光天化日之下。日同时和下部的女字构成一个女人的完整的形象。日中一点正好代表女子的眼睛。李孝定《甲骨文字集釋》中这个认识我很赞同。

       从双爪。说明是在抢人。有关这一点《說文》的解释是我不能苟同的。《說文》“要。身中也。象人要自臼之形。从臼交省聲。”许慎认为要是腰的本字,所以是一个名词。本义是人的腰。这是本末颠倒了。这个要字在甲骨文造字中是一个动词,所以本字是要。以后从抢人的身体部位引申出腰的意义,即指人体中部胯上肋下部分。按照甲骨文造字的规律,如果这两只爪是这个女人自己的“自臼之形”,那么它们就应该和女字联为一体,成为一个独体字。但是图中两只爪是和女人的身体分离的。所以他们代表另一个人(或另外两个人)的两只手。两只手呈爪状,说明它们正在抓住这个女子。

      从女。女字中缺少两点,说明这个女子是未婚准确地说是未曾生育的女子。

    所以甲骨文要的本义是:在光天化日之下抢人,抢一个未生育的女人,这就是远古时代的抢婚。甲骨文要的造字说明,即使在晚商时代,抢婚习俗依然在民间存在着。

 在《易》经里有着四例抢婚的记载:

屯如,邅如,乘马班如:匪寇,婚媾。《屯》六二

    乘马班如,求婚媾。                       《屯》六四

    贲如,皤如,白马翰如:匪寇,婚媾。《贲》六四

    先张之弧,后说之弧,匪寇,婚媾。  《睽》上九

   我在这里将上述四例抢婚和甲骨文要字,还有一条卜辞作共同比较:

   《卜辞》:“…要…五十在辔…”(前2·18·4)这是甲骨文里唯一的要字所在的卜辞。其意义很容易联想成文:…抢婚…出动五十骑(即《易》中“乘马班如”的意思)。说明那时的人只要看中一个女子,就可以邀一批同党,在光天化日之下骑着马去抢。甲骨文要字就正是抢人场面的逼真描写。

这个被抢的女子可以是一个已经怀孕的女人,只要看不出她肚子里已经有了孩子(出怀),也一样抢来作自己的女人。女人的私有是远古私有制完善的标志。因为女人私有了,女人生产的孩子才是私有的。这样,私有的财产才可以有人继承,以致永远私有。在女人和孩子私有以前的私有制阶段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私有制。

【甲骨文字本义小结】

要的本义:光天化日之下抢劫外氏族的女子。动词。引申义:人的腰部(人体胯上肋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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