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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的历史真相:当年他们是怎么判这个案的

 昵称40688713 2017-06-17

  一、加班补记录的传统

  案件审理期间,处理事故的城中派出所提交了当时对被告所做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电子文档的属性显示其制作时间为2006年11月21日,即事发后第二天。讯问笔录电子文档的主要内容为:彭X  称其没有撞到徐XX;但其本人被徐XX撞到了。原告对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不持异议,认为其内容明确了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是复制品,没有原件可供核对,无法确定真实性,且很多内容都不是被告所言;本案是民事案件,公安机关没有权利收集证据,该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原来,警方所谓的笔录,不是案发当天记录的。而是第二天补做的。

  这样的补记录的作法,是中国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比如国有企业中的最常见的现象了。每一次上级检查团到基层检查时,总要提前几天加班补记录。比如安全活动,规定一周搞一次,然而从来也没有搞过。于是,就派人加班补记录。

  直到今天,最高法院就根据这个补做的记录,硬说彭宇承认他撞了人。

  二、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是凭想当然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

  彭宇是被告,你要他提供反证来证明别人是如何撞倒人的;也就是说,举证责任是要被告来举的。

  “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

  见义勇为就必须要抓坏人、而不是救助伤者? 这是什么神逻辑?

  “城中派出所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讯问、调查,是处理治安纠纷的基本方法,其在本案中提交的有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应予采信。被告虽对此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又是要被告提供反证,你的证据无效、还要我提供反证?

  “本案中,原告赶车到达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和刚从该车第一个下车的被告瞬间相撞,发生事故。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同时,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

  因为这是停车站,车停下客是正常顺序。反而是被告完全无法预见有人从车前跑过。你能想像火车停车下客时人有从车门前横向长跑吗?

  每一个中学生做作业时,都懂得,做题是要根据定理和定律,而不能根据想当然进行推理的。但是,我们国家的法官们却根本不懂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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