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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大纲变化】司考新增考点精讲-刑法

 来胜凯丽老师 2017-06-19

考点一: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

扩大解释:是指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的解释技巧。扩大解释是对用语通常含义的扩张,将刑法规范可能蕴含的最大含义尤其是确实为刑法规范所蕴含而又超出字面含义的意思揭示出来。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扩大解释。

类推解释:在对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时,如果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则为类推解释。一般认为,类推解释是指是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推导解释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即超过必要限度进行解释,把刑法规范本身没有包含的内容也解释进去。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区别:合理的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在于解释结论是否超过了合理限度。而衡量合理限度的标准是:通过扩大解释所包含进去的事项是否具有被解释的概念的核心属性。概括来讲:其一,形式上,扩大解释未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类推解释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其二,着重点上,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其三,与立法者意思的关系上,扩大解释,是为了使立法者的意思明确化;类推解释,是在立法者的意思之外主张解释者自己所设定的原理。其四,论理方法上,扩大解释是扩张性地界定刑法的某个概念,使应受处罚的行为包含在该概念中;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而以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行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罚对象。

真题再现


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A、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情况认定为“自动投案”,属于缩小解释。

B、刑法第341条中“出售”解释为“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类推解释。

C、将“张某抢夺时随身携带自家铁锤”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属于类推解释。

D、《刑法修正案(九)》将“侮辱尸体罪”修改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在此之前,将“骨灰”解释为“尸体”属类推解释,在此之后,将“骨灰”解释为“尸体”不再是类推解释。

答案:B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刑法解释中的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

选项A中,刑法条文的内容是“自动投案”,是被解释的内容。而解释的内容是“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主动交代自己罪行......”,解释的内容明显大于被解释的法律条文且该解释没有超出合理限度,故应为扩大解释;

选项B中,解释的内容明显的超出或者说扩大了被解释内容“出售”的含义,虽在认定究竟属于类推还是扩大解释上仍待商榷,但B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C中,凶器分为性质上的凶器与用法上的凶器。性质上的凶器,是指枪支、管制刀具等本身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性质上的凶器无疑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凶器。用法上的凶器,是指从使用的方法来看,可能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本案中,张某抢夺时随身携带自家铁锤,对生命、身体危害性大,应被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且为用法上的凶器,将用法上的凶器解释为凶器,属于扩大解释。

选项D中,将“骨灰”认定为“尸体”本身属类推解释,即便是修九将其入罪,也不能认为“骨灰”可以被涵括在“尸体”的范畴之内。换言之,正是因为二者之间的类推关系,才需要立法将其规定在条文之中,如此处罚侮辱骨灰等行为才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考点二:打击错误的处理

打击错误的处理定义:打击错误,事实认识错误的一种,又称方法错误,是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由于失误而导致实际侵害对象与其本欲侵害对象不一致。

打击错误的处理具体内容:举一例说明:甲举枪射击乙,打中乙及其附近的丙,导致乙、丙二人死亡;或者甲仅打死丙,而未打中乙。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

打击错误的处理处理方式:有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两种情况。具体符合说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要求故意的认识内容包括对具体的法益主体的认识。法定符合说重视法益的性质,并不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在上述甲打死乙、丙的情况下,甲开枪打死乙不存在事实认识错误,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甲打死丙属于方法错误。

①根据具体符合说,针对丙,甲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针对乙的犯罪形成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理。

②根据法定符合说,针对丙,甲客观上杀死丙,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二者在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完全一致,故该错误不影响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成立。

在上述甲仅打死丙的情况下:

①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针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二者属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理;

②法定符合说认为,甲直接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法定符合说是通说。

真题再现

甲乙共谋杀害丙。某日深夜,发现独自行走至偏僻处的丙,便计划由甲勒住丙的脖子使其无法动弹,再由乙用木棒进行打击。然而乙挥动木棒时误打中乙头部,致其死亡,丙趁机逃跑。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无论是按照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其均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B、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C、甲打中乙,客观上阻止乙继续伤害丙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D、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答案: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打击错误及其处理方式。

选项A中,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因为甲在打击时并没有将乙误认为丙,而是由于打击偏差误伤乙。

选项B中,打击错误根据具体符合说,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理,而非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选项C中,甲的行为虽然客观上阻止了乙继续伤害丙,但甲缺乏防卫意图,属于偶然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

选项D中,乙没有发生认识错误,其针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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