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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彭宇案”,一把双刃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anyyss 2017-06-19

编前语:

“彭宇案”已历十年!十年之后,最高法院公布了这个备受关注且又影响深远的案件真相,令人唏嘘不已。然而,这能逆转如今路人冷漠的行径吗?

每个人心中都有善良的一面,而善良的一面是大于无情的,这点无需质疑。善良无法化为善行,不单指“彭宇案”的影响,生活中出现了很多类似的案例,善行一旦被诬陷讹诈,如果执法者充当看客,法律没有起到正确的引导作用,那么自证的代价又如此之大、如此无能为力,最后出现两种结果:一是诬陷者道歉了事,仅此而已;二是善者一次又一次被善行自证折腾的疲惫不堪,背负道德指责和经济赔付。

“彭宇案”及类似案件,其实与我们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今天我们是冷漠无情的路人,面对弱小伤者不予救扶,而明天,我们可能就是那个期待被救起的弱小。一如最高法发文所言 “彭宇案”不能再成为我们逃避救助行为的借口,法律始终站在善者那一边。

我们在呼吁群众善行的时候,执法者是不是更应深刻思考今天的因果?

以下文章摘自:湖南天声祥龙律师团队。作者:李科(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益阳市政协委员、民革益阳市市委委员、益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最近河南驻马店人行道上行人被碾压案成为社会热点,从而使得“彭宇案”再一次被推到风口浪尖,众多网友将社会道德滑坡、倒地路人难扶的社会现状均归结于当年“彭宇案”的荒唐判决,更有网友文章将国外(比利时等国)类似判决拿来进行横向比较,把我国的审判机关的“机械执法”批判得体无完肤,然而,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表了一条题为《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长微博,出人意料的公布了当年“彭宇案”一、二审的一些细节,以此为法院公正审判正名,试图为法院挽回些许颜面,但是,我们认为这一切都来得太晚、太晚,此时公布所谓真相,倒有些悲凉之意。

首先,正所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想当年如此沸沸扬扬、舆情高度关注的经典个案,竟然就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默默地被“消化掉了”,使得“彭宇案”在后续的八、九年间一直被人们所误解,甚至就连央视春晚也将其列入小品题材,我们为双方当事人和一、二审法院始终保持缄默表示费解,也对相关审判人员的忍耐力表示钦佩,为什么他们能容忍整个社会的唾沫和社会价值观的扭曲而不顾?为什么他们能够容忍人们对庄严而神圣的法庭加以亵渎和辱骂?如果在十年前就能公布事实真相,将使人们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保持正常的方向,不至于会出现老人倒地该不该扶的多余讨论,或许能够避免驻马店悲剧的现实发生。

其次,我们有权质疑当年二审法院准许当事人附条件(即“保密条款”)撤诉的合法性,因为二审庭前和解协议中不允许双方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披露本案相关信息的内容,明显违背我国民法“公序良俗原则”,一个明明受全社会关注的公共事件,一个已经被误解到极点的“反面教材”,一个让司法公正备受煎熬的焦点个案,为什么要让误解一直存在?为什么要让社会正义让位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相互间刻意隐瞒事实真相或许有他们的苦衷,但我们的审判人员有义务弘扬正气,有义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允许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同时,要兼顾公序良俗原则的合理适用,因此,我们认为,法院明知双方和解协议约定了所谓“保密条款”,依然准许双方同时撤诉是错误的,这种默许和解与饱受诟病的“和稀泥式调解”有异曲同工之处,看似解决了一个头疼案件,实则埋下了道德观和价值观扭曲的“种子”,每到出现类似事件,“彭宇案”的伤疤也是一揭再揭,这都是法院默认双方保密撤诉的结果。值得一提的是,我们的人民法院并不应该受“保密条款”的约束,司法公开、透明是人民群众一直期盼的,法院不该为了当事人的个人私利而协助保密,导致社会共同遵循的道德秩序受到挑战和削弱。

最后,我们渴望社会正义的回归,期盼司法改革能真正换来每一个个案的公平正义,既然最高法能跨越当事人之间的“保密条款”公布事实真相,说明今非昔比了,因为目前处于司法改革的攻坚区和深水区,我们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一份子,能感受到这变革带来的激动、犹豫、矛盾、憧憬等种种情绪交织,我们希望“彭宇案”能成为绝唱,不要再有后来者,希望员额法官们能超越诸多旧有审判思维定式,以全新的理念来适用法律审判案件,摘下“有罪推定”的有色眼镜,给每个刑事案件被告人充分的辩护机会,并以换位思考的方式来审查公诉方的指控事实和证据;抛开“利益平衡”的条条框框,让每个民事案件当事人都学会用证据说话,信任法律,并大幅度提高当庭宣判率,让人们怀疑担心的“勾兑”没有形成的时间条件和互换机会,这样才能让我们真正尊重法律、善用法律、信仰法律!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

近日,网上流传这样一个视频:河南驻马店一女子过马路时,被一辆出租车撞倒在地,事发后,被撞倒女子横躺在马路上一动不动,其间多辆汽车和多名行人路过,无一辆车停车查看情况,也无一人上前施救,一分钟后,该女子遭到另一辆汽车二次碾压。不少人在感慨、悲叹世态炎凉、路人冷漠的同时,却将众人的冷漠归过于十年前的“彭宇案”。

近年来,路人对遇险者作壁上观的类似新闻不断在各地反复上演,而每当类似新闻出现,“彭宇案”就会被再次纳入公共讨论的范围。一时间,“扶不扶”仿佛成了一个困扰人们多年的中国式难题,提供救助怕被对方反咬一口,不提供救助又将面临良心上的谴责,甚至这个话题还上了春晚。其实,在再次讨论这一话题之时,我们不妨重新回到“彭宇案”案情本身。

该案中,从法律真实看来,彭宇在第二次庭审时承认“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否认是与老太太相撞。第三次开庭中,原告方提供了一份主要内容为彭宇陈述两人相撞情况的笔录照片,虽然这份笔录因警方失误丢失客观上无法提供原件,但也得到了当时做笔录的警官的确认。结合彭宇自述曾经与人相撞却说不清与何人相撞以及经警方确认的笔录照片,这就构成了优势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彭宇与老太太相撞并无不妥。而从客观真实看来,事过多年后,彭宇也承认了当年确实和老太太发生过相撞。

遗憾的是,当年一些媒体一边倒地将彭宇“人设”为被冤枉的“好人”,毕竟“好人蒙冤”的剧情要比“撞人该赔”的现实更加能够撬开读者的眼睛,撩动他们互动的欲望。而不得不说的是,或许是人性的自私因子使然,我们习惯于为自身在众人中的冷漠去找到一个客观而冠冕堂皇的借口,“以讹传讹”似乎总比真相走得快一些。这就造成如今遗憾又尴尬的局面,人们对于该案的误解、误读越陷越深,至今仍然有不少人坚信着彭宇仅因施救而被判赔偿的假象。

实际上,对于“扶不扶”问题,法律早有答案。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可见,如果被扶者不能证明扶人者将其推倒,扶人者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严格意义上,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并未发生过一起仅因扶人而让扶人者担责的判例,或许也正因此,每每发生类似事件,一些人只能拿出一件十年前被误读的“彭宇案”来唏嘘不已,感叹世风日下,乃至为冷漠寻找借口与出口。

值得强调的是,即将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再次重申了法律对见义勇为的态度,“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即便施救行为对受助人造成了一定损害,救助人也无须担责,更何况,损害本非救助人所致。而这些年,各地也陆续出台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国家与地方对“义者”的奖励、保护长效机制正在日趋完善。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所提倡的高尚道德品质。可以说,我们每个人都有着一颗“老人老、幼人幼”的善心,而同时又有着一颗趋利避害的私心。而当我们见到有人需要帮助时,当我们在“扶不扶”问题上左右徘徊、桎梏不前时,我们必须在内心上确信,救助行为永远不可能成为侵权的证据,“彭宇案”不能再成为我们逃避的借口,法律始终站在善者那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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