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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固定总价合同之优势

 树悲风 2017-06-19


论固定总价合同之优势

 

 

【摘要】成本构成价格,市场形成价格,供求关系导致价格波动。固定总价合同更能保护业主利益,更能控制造价,避免投资失控。对于承包商来说,总价包干合同更具挑战性,需要提升工程定价、风险预测和抗风险能力。

 

 

目录

一 、序言

二、总价合同的概念

三、总价合同的是非

四、总价合同的本质

五、总价合同的优势

六、总价合同的风险

七、结语

 

 

一 、序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发布《上海市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沪建建管〔2016〕1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促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

“管理办法”推行“固定总价合同”。

“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包干的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除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一般不予调整。” (见《上海市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这是革命性进步,在工程实践中,固定总价合同并不多,并未得到广泛的认同,业内没有形成共识。实际上固定总价合同有许多优势,当然也有些缺点,但总体上是利大于弊!

 

二、总价合同的概念

 

固定总价合同即承包人针对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拟建工程项目的合同价不予调整,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的工程承发包合同。现代工程合同的计价形式有近20种,按大类施工合同方式有以下几种:固定总价合同、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固定费率合同和全部按实结算合同。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总价合同分为固定总价合同与可调总价合同两种,固定总价合同就是“闭口价”、“包干价”。如果是固定总价合同,即使有变更、政策性调价和施工条件变化,但合同约定不作调整,那么,也不再另行审核调整,按原固定合同总价执行。如果是可调总价合同,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调整,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需要重新审核调整。

 

不管是固定总价合同还是可调总价合同,其实都是发包方与承包方预先进行风险分摊,如发包方需要承担的风险有:建设单位提出的工期或建设标准调整、设计变更、主要工艺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工程费变化;主要工程材料价格和招标时基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总承包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难以预见的地质自然灾害、不可预知的地下溶洞、采空区或障碍物、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和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的增加。不可抗力属于天意,是要调整的。除业主承担的风险以外的风险则由承包方承担。

不予调整的事项越多越好,如果予以调整的事项太多,就失去固定总价合同的优势,在合同中可以这样约定:不因税率变化、市场变化和政策文件而调整工程造价,这未尝不可啊。凡人为的因素都可以进行固定,口子越少越好,口子开多了,如打开潘多拉魔盒,什么都飞出来了,引来无穷的麻烦和后患。一些承包商低价中标高价索赔,通过所谓的二次经营进行大量不必要的变更签证索赔,最后业主反而没占到便宜甚至吃了大亏。

 

审计部门可以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固定总价的依据进行调查,审计部门当然有这个权力,尤其是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等进行审查,但对市场形成的价格,权力部门无可置喙。

工程总承包项目和总价合同也不等于没有专业分包和再发包,包括发包单位对承包工程进行分包和总承包企业对承包工程进行分包的,但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这是与国际接轨的尝试。

 

三、总价合同的是非

 

笔者一直倡导固定总价合同,因为这更能保护业主的利益,然而在我做过的投资监理项目中却无一得到业主采纳和实施,甚至不能得到理念上的认同和支持,尽管我反复论证总价合同之优越性。对方以风险不可控、设计变更多、施工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和可变因素多为由认为总价合同模式根本不可行。其次,一些房地产商已经成功开发许多项目,有“成熟的经验”和“规范的流程”,有固定的合同格式和承包方式,“祖宗之法不可变”,尤其是国企,条条框框太多,不敢越雷池一步,他们担心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否会违规,他们认为行业内通行的做法是固定单价合同,也习惯于这样的操作。

其实法无禁止即可行,固定总价合同没有任何禁止性规定,没有任何法律条文是不得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新事物新思想是层出不穷的,怎么可能刻舟求剑墨守成规呢?当然,这些似是而非的理由站不住脚,最后,业主来一句,如果总价合同了,要你们投资监理干什么?许多业主认为既然已经出钱了,就是让你们来干事的,至于所干的事是否有意义是不管的。呼呼,投资监理相当于项目聘请的第三方顾问,进行投资和造价的控制,为业主出谋划策。如果是让投资顾问算个量编个清单预算,岂不大材小用,你还不如到人才市场上招聘几个造价人员,又何必花大价钱聘请投资监理呢?有的国企请投资监理属于必不可少的程序,许多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流程都需要投资监理第三方签字盖章,投资监理是派这个用的。在过程中,形式生于内容,任何一个变更签证都要走复杂的流程,却对造价控制没有任何帮助。造价的本质是控制而非计算。

道不同不相为谋。

笔者曾遇到一个工程,是业主临时活动板房的装修改造,造价仅6万左右,却不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结果带来无穷的麻烦。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双方为一点点的工程量和单价而争论不休改来改去耗时耗力身心疲惫。这样小的工程为什么不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不为什么,理由仅仅是大家都是这样操作的,这就像小说《二十二条军规》里的场景一样荒诞和黑色幽默。

 

四、总价合同的本质

 

市场交易价格理论上是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然而,国内现行招标文件控制价与合理低价中标(非最低价中标)本质上是价格限制和价格保护,是违背市场化原则。

价格是交易中最核心最敏感的因素,价格包容和消化一切。价格反映的是一种交换关系,价格的形成与价格的变动到底取决于什么?中国建筑领域以定额计价依据为基础的定价本质上属于政府定价,价格决定于生产商品的代价(劳动,生产成本等),是计划经济的惯性思维,把动态的造价用静态的定额量化,与市场严重脱节的,这不是市场化定价。

价格变化有三个关键性因素:价格的构成、价格的形成、价格的波动。简言之:成本构成价格,市场形成价格,供求关系导致价格波动。价格的构成与形成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价格构成就是成本加利润,而价格的形成不仅仅取决于成本因素,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中,同一种商品可以有不同的价格,既可以亏损成交,也可以暴利卖出,竞争形成价格,也是供给价格与需求价格间的一致与均衡。即便是均衡的价格也不一定能发生成交,供给方认为价格偏低而放弃交易,需求方认为价格偏高而放弃购买。当以成本价仍不能成交,为了成交,理性人以低于成本价报价,这没有什么不合理的,凡是存在的都有它的道理。在交易中,低于成本价报价属于止损策略,减少损失的扩大,这种策略在交易中太普遍和正常了,为什么在建筑工程领域不能低于成本价报价?中国招投标确定的报价原则:凡低于成本价即视为不合理报价而被废标,此原则本身就不合理,属于价格的保护。

某工程成本价1亿,某承包商投标报价0.95亿,这个报价其实非常有竞争力,之所以低于成本价报价是因为要占领市场,同时让管理人员及设备不闲置;如果高于成本价就不能中标,理性的承包商到底选择哪种方案?

中国建筑市场一直是买方市场,竞争激烈,承包商处于两难困境,若报价过高无法中标,若报价过低不能盈利甚至亏损。

与此相反,清单招投标设定的最高控制价也是违反市场自由报价和自由交易的原则。苹果手机成本1000元,售价7000元,这是品牌的高附加值,你管得着吗?按“控制价”思路,成本价1000元,加10%利润,你只能卖1100元,这不是很可笑吗?如此价格管制谁愿意创新?最后市场上就没有好的商品了。中国建筑质量低劣的一个根本原因就是控制价的硬约束,于是承包商就失去了精心施工的动力,凭什么白菜价做出故宫这样经典传世工程,仅有工匠精神也做不下来,也是根本不可能的事,不符合商业逻辑。根据上市建筑企业财务报表,净利润率普遍在3%以下,这是不是由于建筑市场竞争充分又进行限价的缘故?这不利于行业长足发展,只能走粗放式之路,连转身空间都没有,谈何转型?

价格随需求而变动,价格不是静态的概念,而是动态的概念,不确定性因素太多,影响价格变动的因素很多。价格是瞬息万变的,谁也不能正确预测未来的价格,而只能作一些趋势性分析。不管有没有风,潮汐与波浪总是在不断地运动。当然,价格波动的原因是构成产品的成本及外部供需关系发生了变化,构成价格的因素极为复杂,甚至人的情绪也影响价格。应留有足够的余地,考虑不可预见因素。

劳动价值论者认为价格决定于生产商品的代价(劳动,生产成本等),而效用价值论者则认为商品价格决定于商品的边际效用。

马歇尔认为:“短时期内,效用对价值起着主要的影响作用,而在长时期内,生产成本对价格起着主要的影响作用。” (《经济学原理》)

短期内,价格往往是被扭曲的,一是政府限制性价格和保护性价格对价格的干预作用,二是信息不对称导致价格的扭曲。

我们必须重新去寻找价格的形成机制,取代和废弃定额计价的落后方式。

由供求双方经过自由交易所形成的价格,称为市场价格,这种价格实质上是一种内生价格和真实价格,也就是说,内生价格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因此,供求决定价格。工程领域如果僧多粥少,即工程项目少,施工单位多,工程交易价格则走低。工程项目多,施工单位少,工程交易价格则变高,怎么能以定额计价为依据呢?与市场价格相比较,定额定价和价格管制属于外生价格,是由交易双方以外的因素所决定的价格。定额定价根本就不顾及供需关系,因而它不是由市场竞争而形成的,不是交易双方自由意志的体现,因此违背了自由市场的交易原则,对需求者和供给者都有影响。

当外生价格高于内生价格时,会提高需求而降低其他替代物品的需求,反之亦然,这种情况称为外生价格的“需求效应”。可以说,定额定价是导致中国建筑行业集中度低的根本原因。建筑业技术含量少,进入门槛低,政府再来个价格保护,从事建筑业几乎是无风险生意,而没有风险的行业一定没有优胜劣汰的机制,这不利于行业生态平衡。

 

五、总价合同的优势

 

根据工程实践,总价包干合同有以下几个优点:

1控制投资风险,锁定目标成本,不会突破项目估、概、预算,避免造价失控和投资无底洞。如果不是固定总价合同,开发商心里也没底,最终是否超概,目标成本是能否控制住,对业主来说反而是风险敞口,不确定性才是最大风险。如果是固定总价合同,一切不确定因素和可变量全部消化在总价中,反而让不确定性变成确定性,可变量变成固定价,对业主来说是有百利而无一害,对自己有利无害而不为是没道理的。固定总价合同不仅减少发包方风险,同样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承包商风险,它不是简单的风险转移,而是风险总量的减少。通过总价的约束,双方可以规避掉一些因总价不固定而导致的风险,如一些变更,有些是属于业主的一时心血来潮,也不一定科学合理,反正按实结算就不计后果了。如果是固定总价合同双方都会慎重考量。

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承包商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当然,工程量多算的风险和价格下跌的风险则由业主承担,工程量的多与少,价格的上下波动,这总是难免的,但根据概率论理论与经济运行规律,工程量少的概率大于多,价格上涨概率多于下跌。

2、减少招投标风险,如果按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模式,承包商投标时往往采用不平衡报价策略,如对预计工程量会增加的价格报高,预计工程量减少的价格报低,保证总价有竞争优势,结算又能获利。评标时看总价是否有优势,结算时不固定总价,这就给承包商以可乘之机。

3、工程造价易于结算,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减少造价合约成本方面的人力投入,从而减少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造价人员也不必纠缠于工程量的多少和价格的高低,省去许多不必要的分歧争议,同时也减少承包商索赔的机会,因为一切都固定了,即使有变更也不予签证索赔,不会导致造价费用的增加。

4、总价包干合同能整体提升造价咨询水准,按实计算毕竟没有多少技术含量,而合理与平衡确定总价是一项高难度的工作,需要系统性思维和综合性知识。当然,工程总造价,也是甲乙双方博弈与谈判的结果,但是,这是以双方估算或预算为基础的。在此基础上考虑更全面,不能有漏项,甚至图纸上无而实际可能会有的都要考虑进去,还要对未来不确定因素进行预估。

5、减少和杜绝工程招投标、过程造价控制及审计中的寻租和腐败,既由市场形成价格,既已固定透明就减少上下其手、相互勾结和暗箱操作等不良行为。

 

 

六、总价合同的风险

 

人们天生厌恶风险,然而,风险是无处不在和无时不有的,开个车还有出车祸的风险。

从控制风险角度,则最好能对远期价格进行锁定,即以固定总价合同的形式,这与期货交易类似,对于交易的双方,风险其实是对等的。

有人认为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规模小、工期短、变化小、变更少和结构简单的工程。笔者认为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任何工程,大型总承包工程更应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从控制投资和造价角度更有必要性。

笔者接触江苏某工程项目,是由高层住宅、多层商业和超高层办公楼构成的多业态综合体项目,总建筑面积44万,合同总造价14亿。如果是固定单价合同,最后结算造价可能超过20亿。总价风险包干合同,不因国家政策及市场变化而作任何调整。幕墙工程、电梯工程、空调暖通工程、应急发电工程及室外配套景观工程等以暂估价形式进入合同总价,由双方共同招标,按实调整,其余工程费用的变化包括在承包范围内正常施工流程合理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其他因素造成的费用变化均包含在已固定的总价中,不作任何调整。定额书、信息价、政策性文件等计价常用依据统统弃之不用。本人仔细阅读原合同文本,责任与义务对等,利益与风险分担,内容严密,用词严谨,无歧义无漏洞无霸王条款,双方利益都能得到保证。

此项目进展顺利,在施工期正好遇到钢筋水泥大幅降价,能覆盖承包商的让利,投资和造价均得到有效控制,实现双赢,是个经典的成功案例,此经验可以推广可复制可借鉴。

 

与此相反的案例笔者遇到的更多,最后的结算造价都是远远超出合同价,不是合同价低了,而是在正常造价之外增加的签证索赔费占总造价比例过高,超过20%,有的更离谱,达到50%,施工中任何一个变更或施工条件变化工期延误等都成为索赔理由。既然是非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往往在签证索赔上大做文章,不是想方设法避免必要性性不大的变更,而是绞尽脑汁人为地增加不必要的变更,为二次经营创造条件。最后造成造价的失控,结算价远超合同价,业主也为难,于是,双方僵持,久拖不决,不欢而散,成为冤家,甚至进入司法程序,其实双方利益都是受损的。因为他们不是建立一种合作关系,而是对抗关系,一心想着怎么算计对方,结果谁也没得到好处。

按照一般人的固化思维,这么大的工程怎么可以固定总价合同,然而大众的认知往往是有局限的,真理掌握在少数人手里,股市为什么只有10%的人能赢钱,就是这个道理。

固定总价合同,则总价优先,不因其中某项工程量或单价的增减调整而变化。对于非固定总价合同,其优先级程序是总价、综合单价、工程量,业主可以对承包商报价单中数字计算的错误进行修正,并要求承包商认可修正后的价格。但对固定总价合同,一般不能修正,修正也没有意义,因为是按总价签约。

                      

相似的项目可以作参考,尤其是建安费,如果项目类型、设计档次相近,则建安费用大致差不多,但只限于相同时期,不同时期其造价指标会有差异。

固定总价合同如何处理设计变更、人工费和材料价格大幅波动、政策变化、法律变化、施工条件变化等一系列影响造价的不利因素?这些不利因素不是偶然的突发的,在实际工程中可以说是常态化的。既然我们都知道这些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就把这些风险统统包含的报价中,根据工程经验乘以相应的风险系数即可。承包商也可以对工程大宗材料如螺纹钢到期货交易市场买入远期合约进行价格锁定和对冲。

 

七、结语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是固定不变的,而其风险分配不可能绝对均衡,如处理不当则反而增加工程风险。它需要以下充分条件:合理的设计工期、投标工期和施工工期,欲速则不达,工程范围明确、图纸变更少、风险分担合理,相对公平。可以让自己利益最大化,但也不能让对方处境变坏,在不使对方境况变坏的同时使自己的情况变得更好,实现帕累托改进和最优。一方利益最大化,另一方利益最小化,肯定是没有合作基础,结局一定比利益均衡更糟糕,严重者导致工程失败。应全面预估各种风险,对市场的变化作充分的估计,把风险消化在总价中。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宜选择抗风险能力强的大型总包单位,不宜向风险承受能力低的小型施工单位发包,以避免工程失败的风险。

别以为采用总价合同后造价人员就没事干了,不是的,它不过是把造价工作前置,合同签订过程中需要提供大量基础性数据作为谈判依据,如真实的成本、参考的造价及各种变量因素分析等。总价包干合同确实节省大量不必要的造价工作,不需要这么多的造价人员,因为本来就不需要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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