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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全市交通运输业货物运输车辆税收委托代征有关问题的公告

 遥想呼应 2017-06-20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实际,经研究决定,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分别委托市本级和县(市)、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代征经核定征收的全部税收,现公告如下:

  一、代征单位

  车籍所属地在长安、桥西、新华、裕华、高新等市内五区的货物运输车辆税收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代征;车籍所属地在其他县(市)、区的货物运输车辆税收由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代征。

  二、征收范围

  除已备案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运车辆以外的所有车辆。

  三、委托代征税种

  国税部门委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代征的税种:增值税;

  地税部门委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代征的税种:城建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

  四、税款征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对月营运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货运车辆免征增值税;月营运额超过3万元的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

  (二)委托代征税款由税务机关负责核定。

  (三)委托代征税款属期为上一车辆年审年度。

  (四)税款抵缴。1.未办理税务登记从事货物运输的临时纳税人,可以凭在国家税务局代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C)》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上注明、已经缴纳入库的税款抵缴本期应委托代征的税款。2.代开的发票上应注明车架号码、车牌照号码。

  (五)车辆不足一个年审周期发生中途交易、报废,应在变更车主或报废前结清应缴税款。

  (六)长安、桥西、新华、裕华、高新等市内五区的货物运输车辆税收委托代征工作由新华区国税局、新华区地税局负责。

  五、委托代征税款缴纳地点

  根据车籍所属地征收,具体如下:

  (一)长安、桥西、新华、裕华、高新等市内五区的货物运输车辆在市运输管理处缴纳税款;

  (二)其他县(市)、区的货物运输车辆在本地运输管理站缴纳税款。

  六、公告有效期限

  此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有效。2016年9月1日之后货物运输车辆的税收委托代征工作另行公告。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

  二○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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