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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领域的价格评分方法是时候统一了

 渐华 2017-06-21

自上世纪90年代开展建设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部法律及其实施条例和配套的规章制度,形成了不同的制度体系,本文从宁波市工程招标、国际招标和政府采购三个领域对综合评价(分)法的价格评分的不同实践进行分析,提出统一价格评分办法的思考。




工程招标项目价格评分办法优劣分析



一是标底法,适用有造价的项目,即招标方设置标底(具体有招标前编制需保密的固定标底和开标后结合投标平均价及权重系数的动态标底),标底下浮n%―m%为合理报价,并分段设置若干下浮率,越接近随机抽取的下浮率的价格分越高,偏离该值的均扣分。


2012年因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了不得设置最低限价后,不再将低于下浮下限值的做无效标,而是规定低于招标控制价85%且无法认定为低于成本的价格分得权值的60%。


优点:能防止非理性低价抢标。


缺点:1.本质是抓阄法,没有价格竞争,背离了招标的“竞争择优”原则;2.设置下浮15%限值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足,实际上是变相违法设置最低限价;3.设置保密标底,存在招标人和投标人泄密串通的风险;4.动态标底存在投标人通过围标策略影响平均价以谋取中标的风险。


二是性价比法,适用无造价的项目,规定招标控制价基础上下浮n%―15%为合理报价,最高有效报价为评标衡量值得60分,每下浮评标衡量值1%扣2分。低于招标控制价85%的且无法认定为低于成本的其价格分得100分,不得作为中标候选人。按技术商务分/价格分的商数最高的中标。


优点:能控制非理性低价抢标。


缺点:1.设置下浮15%限值的科学性合理性不足,实际上是变相违法设置最低限价;2.容易产生按下浮限值一致报价。



国际招标项目价格评分办法优劣分析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综合评价法对价格评分采用的是低价优先、经济节约的原则。有效投标中的最低评标价格为基准价,其价格分得满分,其他投标人的评标价格每偏高基准价1%扣n分,扣完为止。


同时,为防止非理性低价竞争,规定了投标价格低于有效投标人报价平均值40%以上的,没有中标资格。


优点:低价优先,鼓励理性竞争。


缺点:1.设置投标平均价下浮40%限值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足,且强制规定低于40%下浮限值的没有中标资格,实际上是变相违法;2.存在投标人合谋来影响平均价的风险。



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分办法优劣分析



政府采购的价格评分采用低价优先原则,与国际招标相似。以2007年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文件(以下简称2号文件)为分水岭,政府采购的价格评分办法前后有较大的变化:


(一)在2号文件之前,采用的是平均价基准法,即基准价为有效投标人的算术平均价(多于5家时,去掉1个最高价和1个最低价),基准价得价格权值的80%,投标价每高于基准价1%减价格权值的1%,每低于基准价1%加价格权值的1%,依次类推,最高得满分,最低得0分。


优点:低价优先,鼓励理性竞争。


缺点:存在投标人合谋来影响基准价的问题。


(二)在2号文件之后,采用的是最低价基准法,即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有效报价为基准价,价格得分=100x基准价/投标价格。


优点:低价优先,简便易用。


缺点:1.非线性计算方式,若出现超低价格后,高价得分小且之间差距很小;2.存在非理性低价抢标的风险;3.存在高价和超低价采用围标策略使得高价中标的风险。


案例分析:2014年某局网上公共服务平台(一期)软件进行了公开招标,项目预算290万元,采用最低价基准法进行综合评分,价格分15分、技术商务分85分,共有5家供应商参加投标,A公司综合实力最强,技术商务分几近满分,E公司由于价格过低,其说明了没有低于成本的理由,最后评委意见不一致,通过表决方式认为不能确定其报价低于成本,经过评分由E公司中标(见表1)。



中标后E公司存在履约时间拖延、推广费用高、平台使用效果不理想等低价抢标后果。


该案例中,据了解项目预算是根据包括A公司在内几家公司前期报价综合确定的,A公司尽管采取了较大幅度的降价,但仍然不敌E公司的低价抢标。但如果A公司与B公司采用如下策略:由B公司报更低价格来影响基准价,A公司能以接近预算的高价中标(见表2),因此完全可能存在高价与超低价配合围标来谋取高额利润。



同时,该案例如果采用平均价基准法,即低于平均价80%的均得满分,A公司将中标,E公司的低价抢标策略将失效,E公司若要在市场竞争中胜出,只有不断提升自身技术商务实力(见表3)。




统一价格评分的建议



笔者认为一个好的价格评分办法应具有竞争择优、防止串围标和恶意低价的能力。因此综合前述分析,可以将2号文件规定的最低价基准法与平均价基准法的优点整合,形成合理低价基准法,具体方法如下:


计算出项目平均报价是有效投标价格的算术平均价(多于5家时,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低于项目平均报价的80%以下的投标价格,不得作为基准价。


基准价是符合前述规定的投标价格中的最低投标价格。评审价格是投标价格经评审调整和政策性扣除后的价格。


价格得分=100x基准价/评审价格,最高得满分。

该方法设立了项目平均报价,结合当前企业平均利润率,设置相对合理的下浮范围,既鼓励合理低价竞争、又能防止恶意低价影响合理报价的价格分,其评分情况见表4。





 本文作者系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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