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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虐儿童的社会工作干预实践研究——以S市T校为例

 GXF360 2017-06-24
受虐儿童的社会工作干预实践研究——以S市T校为例

受虐儿童的社会工作干预实践研究
——以S市T校为例

胡艳华 徐前权 杨帆

胡艳华,长江大学社会救助中心副教授,硕导,南京大学社会学博士(荆州 434023)。徐前权,长江大学法学院教授(荆州 434023);杨帆,荆州市妇联副主席(荆州 434023)。

摘 要:本文以S市T校的实证调查为例,通过社工对遭遇性虐待儿童的持续支持与机构的替代性安置、对被忽视儿童以需求为导向的干预、对受暴力侵害儿童以家庭为本嵌入文化的社会工作干预等帮扶实践,来反思受虐儿童社会保护的可能途径。经研究发现,受虐儿童的发现机制有待完善、对受虐儿童的长期庇护未能形成制度、受虐儿童自身无保护和求助意识;在社会保护实践中应该借鉴合适的受虐儿童保护模式,多机构共同合作并关注受虐儿童;通过立法的不断完善来探索剥夺监护权后儿童长期安置的可行性;同时对儿童加强生命教育,帮助其形成身体上的界限感,变被动救助为主动求助。

关键词:受虐儿童 社会工作 社会保护

一、前 言

儿童虐待是对儿童有抚养义务、监管或操控权的人做出的足以对儿童的健康、生存及尊严造成实际的或者潜在伤害的行为,包括对儿童的身体虐待、情感虐待、性虐待、忽视以及经济性剥削等形式(沈娟、蔡迎旗,2013)。国内外对于受虐儿童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教育心理学和预防医学领域,多探讨儿童受虐的原因(邹韶红、张亚林,2006)、形成(冀云,2011)及对心理的负面影响(李惠芳、阮淑妹,2011)。有调查显示,76.2%的大学生曾在儿童期有遭受虐待的经历(王永红、陈晶琦,2012)。从对儿童受虐的成因来看,对儿童进行施虐不仅是病态父母的行为,正常父母也可能存在(杨世昌等,2008),可见儿童受虐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社会问题。有研究认为,童年期的受虐经历会直接或潜在地给儿童的情绪、认知及社交等方面的发展带来影响(邹韶红、张亚林,2006),甚至使这些儿童在成长中可能出现多方面的行为问题及病态人格危机(郑信军,2006)。琼斯福等人就小学阶段受虐儿童的研究结果表明,相对于正常儿童,身体受虐的男孩更可能对各种人际交往的对象作敌意归因(Joseph,2003)。许多研究发现,受虐经历会使儿童在同伴交往中表现出更多的敌意和退缩行为,而在青少年时期可能使他们卷入逃避性的青少年违法中。当然,也有研究认为并不是所有的受虐待儿童都在以后的成长中表现出可怕的后果,如果能对受虐儿童进行积极有效的社会保护和干预,受虐待儿童也可能在社会适应上有良好发展(郑信军,2006)。

在美国,20世纪70年代成立国立儿童虐待和忽略研究中心,实质性地促进了儿童保护议题的创新研究,受虐儿童保护研究由此获得较快发展,研究重点关注受虐儿童干预的评估结果。在英国受虐儿童社会保护工作领域,早期关注寄养和收养等家庭替代照顾的有效性;20世纪90年代,由英国中央政府资助的关于儿童保护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发展(Butler-Sloss,1988),他们的结论概括在《儿童保护:研究发现》并发表在《现行儿童法》(布赖恩·科尔比,2010),这些研究密切考察了儿童保护体系的运行状况和实践细节。从已有的研究来看,英国和美国的医学和心理领域很多的研究旨在考查各种各样的治疗方法的有效性,其对象是曾受虐的儿童及成人、非施虐父母(Hooper.C.A,2004)、施虐的成年人(Sanders.M,2003)和年轻人(Erooga.M,1999)。罗斯等人对儿童性虐待治疗研究进行了系统回顾,他们发现对于受害者的治疗方法都有正面的效果,而其中认知行为疗法最为有效(Ross,2004)。也有其他研究认为给非施虐父母和受虐儿童提供帮助和支持的项目也更加有成效(Ramchandani,2003)。由此可见,对受虐儿童社会工作干预有效性的反思尤为重要。

本文以S市某农民工子弟学校(文中称为T校)为调查点做个案研究。T校位于S市的北侧,成立于2001年,从小学至初中共计九个年级,25个班,小学段每班五十人左右,初中段每班四十人左右,约一千人。T校是S市的一所公办学校,因为地理位置较为偏僻,周边流动人口很多,也是少有的几所招收流动儿童的学校。从周边居民了解到,本地经济条件好些的家庭都通过择校将孩子送到S市其他学校。从对该校老师的焦点团体访谈来看,目前T校生源主要由两类儿童构成:一是留守儿童,他们拥有本地户口,但其父母学历不高,常年在外打工,多属于工作不稳定的低收入家庭,爷爷奶奶重视孩子教育但趋向溺爱;二是流动儿童,他们的父母有来自四川、甘肃、黑龙江的,多在周边从事卖菜、烧烤、保洁或者在建筑工地做事,虽然父母在身边,但他们几乎没有时间辅导孩子学习。从老师家访的情况来看,有些家庭存在酗酒、家暴、吵架等不良生活习惯,家庭生活环境较差。本项研究的资料来源于长江大学社会救助中心(四叶草社会工作机构)、荆州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荆州市妇联共同合作的“牵手护幼”项目组,案例均来源于对T校进行的社会工作和参与观察。为了更好地对儿童实施保护,本研究中的所有个案均匿名处理,仅对该项目中受虐儿童的社会工作干预过程做反思,以探讨受虐儿童社会保护的可能途径。

二、受虐儿童的社会工作干预实践

目前,各国对儿童的保护以家庭保护为主,社会保护为辅,社会保护主要针对结构或功能失调型家庭的儿童实施救助。对儿童的社会保护离不开其生活的环境及一系列相互作用的社会系统,包括家庭、正式组织、社区以及更大的社会系统。这些不同的主体都会对儿童的生长和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的作用,任何一项主体资源的缺失或匮乏都可能对儿童的福利产生负面作用(史威琳,2011)。如果在家庭中对儿童存在有暴力现象和行为,这时社会保护就应该发挥其功能,对受虐儿童实施保护(张伟,2010),其中,社会工作的干预是对受虐儿童进行社会保护的重要方式之一,其运用专业的社会工作方法,秉持助人自助的工作理念,向案主提供服务。本研究主要采用社会工作方法中的小组工作和个案工作,对受虐儿童进行干预和帮扶,并分别对不同受虐类型的儿童及其家庭做分析,无论是持续支持与替代性照顾相结合还是以需求为导向的干预,抑或家庭为本嵌入文化的社会工作干预,都属于家庭与儿童社会工作实践中的具体措施。当然这些做法并不是彼此完全孤立的,只是在实际运用中有所侧重,目标都是试图在家庭支持和儿童需要之间重建一种平衡,以促进受虐儿童的社会融入,帮助他们健康成长。

(一)儿童性虐待:持续支持与替代性照顾相结合

性虐待是由于成人对儿童权力的滥用所导致的(布赖恩·科尔比,2010)。儿童性虐待在法律上通常被定义为发生于成人和未满18岁儿童之间的以儿童为性满足工具的性接触。如果发现儿童遭遇性虐待,就需要对施虐者进行相应治疗和教育,以改变他们虐待儿童的扭曲心理;同时对被性虐待儿童进行性虐待的矫治,这是一个持续的支持过程,不仅涉及到当事人本身,而且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员的生活方式或隐私(徐光兴,2013)。有研究指出,对于一些面对多重弱势的家庭,受虐者最需要的帮助形式是社会工作支持,包括直接的个案工作和心理辅导(Tunstill J.2000),持续的支持可能比治疗更有价值(Statham.J,2004)。这里用以下案例来看持续支持的社会工作干预在儿童性虐待中的实践。

案例一:小A,六年级女生,S镇西湖农场人,其母外出务工多年、音讯全无,其父阿全(化名),无固定工作,经常性酗酒,小A长期独自在家,其生活和教育无法得到保障。2014年11月,小A父亲和村领导一同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称小A在三天前遭到邻居王某性侵害,其父在报案第二日即外出务工至今未回,其亲戚邻里皆不愿意临时照料小A,为此公安机关特委托S市未保中心和四叶草社会工作机构对小A进行临时性保护救助。

持续支持与替代性照顾干预过程:

第一,为了对小A进行有针对性地帮扶,四叶草社工机构人员首先仔细了解了其生活史及有关家庭情况。调查发现:小A的家庭原籍在重庆某村,其父母十年前来S市打工,在S市某镇某村有住所,但常年无人居住,家徒四壁,有单独房间,但住房条件极差,有陈旧家具几件,卫生状况极差,屋内有明显异味,且小A洗漱都在露天的走廊。据邻居讲述,其父曾经是瓦工,如今失业。小A现在由父亲一人照顾,父亲在衣食住行上基本能够满足小A;据有关人士透露其父亲欠小A学校老师几百元钱,至今未还,其父亲在经济上较拮据,很难保证小A的上学问题;在个人习惯上,其父亲喜欢喝酒,经常喝醉,喝醉后对小A有暴力行为;小A父母两年前离婚后,其母亲在深圳打工,18岁的姐姐同母亲一起,还有个12岁的弟弟也由母亲照顾,但其母亲从未回家,未尽照顾小A的责任。从亲子状况和家庭社会关系来看,其父母很少关心小A,姐妹关系较差,其父亲称是小A的姐姐硬要赶走她,其父亲不得不照顾小A,小A明确表达不愿意父亲喝酒,其父亲仍旧不改。

第二,确定干预目标为帮助小A恢复身体健康、排除心理阴影。未保中心将其送至S市妇幼保健院对其进行妇科检查,证明其曾经有过性行为,经询问,本人陈述年幼家中无人时曾遭受周边邻居叔叔的欺负,因内心害怕从未与人提过。从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未保中心每月均安排社会工作者为其提供专业的康复训练和基本的生活照料,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第三,实施目标干预。2015年3月,为使小A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学习和生活,未保中心将小A送到W社区的“类家庭”进行替代性照顾,同时安排其进入另外的小学就读,以保护其隐私,并由专业社工不定期为其进行持续的心理疏导、抚慰和支持。期间,由于不适应全日制小学学习内容和进度,同年4月将其转送至S市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和生活。2015年6月,未保中心经多方查询,找到了小A父亲及姐姐,在将其接回家后,小A多次跟社会工作人员打电话表示内心非常害怕,父亲把房间内插销和灯头全部拔掉了,并且经常在酒后对小A有打骂、抚摸胸部等猥亵行为。此后社工机构将其安排到未保中心进行短期家庭替代性照顾。

第四,评估和结案。未保中心联合社会工作者对小A制定了个案帮扶计划,对其家庭进行多次的生活救助,并对小A家庭进行了风险评估。对其父亲进行亲职教育,有针对性地跟踪回访十多次,但因其父文化水平及认知水平太低,家庭经济条件差致使家庭监护能力很难提升,预期效果不明显。

这是一例比较典型的在监护人缺失监护的情况下对儿童实施性虐待的个案。儿童性虐待因其普遍存在以及产生的不良后果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公共卫生问题。有调查显示,全球估计至少有1/ 10的女孩和1/20的男孩在童年期遭受过性虐待,但针对儿童性虐待的社会干预及政策的深入研究依旧缺乏(苏普玉,2015)。在这个案例中,小A的家庭是一个典型的结构失调型家庭,如果把家庭看作一个系统,每个家庭成员都将扮演重要的角色并影响系统中的其他人,如果其中一个成员缺失都将影响整个系统的功能。小A需要家庭系统的保护,但在这个系统中,小A的父母严重缺位,作为家庭系统重要因素的父母很难继续去履行它的监护和照顾功能,而且小A的父亲如果对其再有虐待行为,他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因此小A回归家庭面临很大的风险,即有再次被伤害的可能。然而保护儿童免于性虐待和安全生活是受法律保护的,在这种情况下,社工要明确定位自己的角色,社工和机构应该在“需要”和“风险”之间取得一种平衡,在获得合法的权力和社工理论的基础上来做出决定(Martin. Davies,2012)。针对上述案例,在社会工作实践中,虽然S市未保中心和专业社工对其实施保护性救助和监护干预,并制定了预案,但是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因为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我们还没有有效办法实现对其监护权的转移,因此对小A及其家庭的持续性支持和短期替代性照顾仍是在当前的社会系统和环境中最可行的做法。

(二)被忽视后的自虐:以需求为导向的干预

忽视是一种特殊的虐待类型,是父母及家庭在具备完全能力的情况下,对儿童的教育、健康、庇护和安全的生活条件等方面的非故意性不作为(徐光兴,2013),被忽视也是儿童家庭暴力的形式之一(王冰、王洋,2016)。有研究发现较多的社会工作实务者关注儿童虐待的发生而没有将注意力扩大到孩子和他们家庭的需求上。在这个过程中,许多家庭开始对干预感到排斥,觉得没有被帮助(布赖恩·科尔比,2010)。鉴于此,我们用以下案例来看以需求为导向的社会工作干预实践。

案例二:小B,四年级男生,三岁时其父母离异后由爷爷奶奶抚养至今。小B的母亲从来不寄生活费,只是偶尔回来与孩子见面,平时很少联系;其父亲常年在外打工,能力有限只能养活自己,只是过年回家待三天左右。平时由爷爷辅导孩子作业,爷爷59岁,有高血压,做电工负责养家。奶奶有糖尿病及其他老年性疾病,去年住院花费4万,现在家里没有积蓄了特别害怕生病。目前与别人合住一个房屋,每个月水、电、买菜等生活基本开支为两千元左右,他们属于低保户,每月有400元的补助。小B很内向,放学后常常不愿意回家。2015年十月的一天课后,老师发现他手上有一条条的伤痕,追问后小B说是自己用订书针给自己划伤的,问及原因,小B说因为自己很无聊,觉得在家里没有人管自己,屋里很黑也没有灯,没有人说话,不知道干什么就玩订书针。

以需求为导向的干预过程:

第一,对小B及其所处社会环境进行了解。从个人来看,发现小B不爱说话,朋友很少,从来不出去玩,总是一个人待着,脑子里喜欢胡思乱想,很想爸爸妈妈;从家庭来看,父母离异,父亲常年在外面打工,爷爷和奶奶文化水平较低,在家庭支持方面,其家庭生活环境较差,在精神方面给予小B的较少,整个家庭系统对小B存在较大的忽视;从学校来看,老师们对他的评价是成绩不好,字迹很潦草,上课的时候喜欢打扰其他同学学习,家庭作业也常常不能按时完成,同学对他的评价是特别调皮,但讲义气,对朋友很好(涂雨,2015)。

第二,以小组活动和日常活动来进一步观察小B的表现,以发现其自虐行为背后的需求。在小组活动刚开始的时候小B不是很积极,在小组中与其他人的互动很少,但在小组中期小B结交了新的朋友之后,对小组活动变得比较积极,对小组任务也能认真完成,但上课容易走神。从小组活动我们发现小B的主要问题在于学习成绩不好导致被老师和同学疏远,加上家庭给予的交流和关注较少,使得其自身情绪无人倾诉和梳理,得不到宣泄,所以有自虐行为发生。

第三,确定干预目标并实施干预。我们的目标在于改善小B与同学、老师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帮助小B更好地适应学校环境和生活环境。从干预过程来看,主要从个人、家庭、学校三个方面进行。在个人方面,我们共对小B个人不定期做了四次访谈,在访谈中引导小B说出自己内心的想法并帮助他制定了学习和交往计划,通过最后反馈的信息显示对小B干预的目标基本达成,他与周围同学的关系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对小B的家庭进行干预,主要以家访和电话访问两种形式进行,通过电话了解其父对小B的看法,建议和鼓励其父抽时间多和小B交流,了解他内心的想法,并定期的告知其父小B的改变和进步,希望其对小B表示肯定和鼓励。家访主要是与小B的奶奶进行面谈,了解小B在家庭里面的表现,建议奶奶从中间做协调让小B的父亲对他多加关注,多抽出点时间陪孩子。对小B学校进行干预,一是引导和发动同年级学生试着和小B做朋友,帮助他重建朋友圈,获得朋辈群体的支持;二是与小B的老师进行沟通,多给他一些关注、肯定和鼓励,希望老师能抽出一点时间给他做一些情绪上的疏导,让小B有一个良好的心态面对周围环境。

第四,评估和结案。尽管在小组工作干预期间小B有所改变和成长,但是脱离小组回到班级之后,很容易将他打回原形。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运用个案工作对小B进行干预,对其上课举手发言次数和朋友个数进行记录,分析数据后得到下图(涂雨,2015):

图1:个案基线测量评估图

图2:个案基线测量评估图

由图1可知,在小组结束之后,小B第一周上课主动举手发言次数只有一次,低于最后一次小组活动的平均水平,而且小组活动记录的是组员小组活动前一天上课的举手发言次数,对比之下可知小B在小组期间虽然有所成长,小组结束后却退步了许多。但我们在进行个案工作干预之后,小B上课主动举手发言的次数逐渐增加,达到了小组最后一次活动时的平均水平;由图2可以看出个案工作干预之后,小B的朋友个数在不断增加,朋友圈在慢慢扩大,建立了良好的朋辈群体支持网络。因此,由图1、图2可以看出个案工作干预对于服务对象的自信心成长和人际交往这两方面起到了很好的干预效果,案主与同学之间的关系得到了改善,自信心的成长的也很好,缓解了案主的心理压力,促进了案主的健康成长。

从上述案例对被忽视儿童的帮扶过程来看,通过了解自虐儿童行为背后的原因,从其需求出发进行社会工作干预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需要注意的是,在小B这个年龄阶段被忽视的儿童,他们没有足够的能力去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感情,他们的声音很容易被忽视,社会工作者需要运用综合的技能去观察和解释被忽视儿童的行为、情感需求和对身边人员的反映。曾有学者通过依附理论(attachment theory)(Howe,1995)来干预被忽视儿童,并通过单独或一起接触孩子的父母、兄妹和其他亲属来评估儿童的需要。该理论的目的是为被忽视儿童建立一个长期的关怀和照顾计划,以形成一种安全且长久的关系,“被关心以获得安全感”作为儿童的一种需要被考虑,如果无法在自己出生的家庭获得,就会考虑收养或类家庭照顾,获得和维持安全感的有效性取决于被忽视儿童所处的各种环境和家庭历史。结合本案例,可行的做法是通过小组工作帮助自虐儿童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和同学关系,并对孩子的情绪做疏导;通过个案帮扶建立良好的亲子互动关系和家庭生活环境,同时加强对家庭成员的亲职教育,使其为孩子提供足够的关爱、对话和情感上的交流。在结案后社会工作机构还要定期随访,评估自虐儿童的发展状况并总结经验。

(三)被暴打的孩子:家庭为本嵌入文化的社会工作干预

身体暴力指故意对儿童身体实施暴力,主要包括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等,对儿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伤害。在这种暴力类型中,施暴主体集中在父母,身体暴力目前仍是儿童家庭暴力的主要形式(江滢,2014)。从已有新闻报道的案例情况看,很多父母是将孩子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来随意处置,甚至有的将孩子出卖、出租,更多的是随意对孩子施以打骂。由于中国民间教育文化中“孩子不打不成器”“打是亲骂是爱”这些观点存在,多数父母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家庭暴力,相反觉得自己这样教育都是“为了孩子好”,因此,各种形式的儿童遭受暴力便屡见不鲜(刘娟娟,2008)。嵌入文化的社会工作服务,指社会工作者在服务过程中开始了解、尊重服务对象的文化,并根据其文化差异而发展出不同的服务类型,以此来应对不同文化群体的案主的独特需要。一般运用在流动儿童的社会保护中,关注迁入地的主流文化与迁出地原文化的不一致所导致的对流动儿童的歧视、偏见等,以及对其成长和社会适应的消极影响。多采用家庭为本的服务方式,即强调以流动儿童家庭整体作为服务主体,通过为流动儿童及其家庭成员提供服务来达成目标(刘玉兰、彭华民,2014)。已有的研究多关注理论的发展,很少运用到社会工作干预实践中,在这里我们将此方法拓展运用到受虐儿童社会保护中,关注一种传统文化观念或教育方式的改变。

案例三:小C,三年级男生,父亲去世,半年前从农村跟随其母亲来S市打工。以前学习成绩很好,现在跟随母亲到城里读书后成绩下降,不能和班级里的同学正常交往。母亲为了维持生计,平时忙于工作,不得不扔下小C,一人在外摆水果摊,小C慢慢变得不爱学习、喜欢到处玩,甚至逃学。老师发现小C即使在炎热的夏天也总是穿着长袖长裤,于是卷开其袖子发现小C胳膊上有很多淤青,翻开后背衣服看到身上都是伤痕。

家庭为本的社工服务过程:

第一,了解小C家庭的生活环境、被教养方式和社会关系。在生活方面,小C有很好的自理能力,日常生活事情都能自己做,还能帮妈妈做一些家务;由于小C来城里上学后成绩下降很快,妈妈常常暴打小C,邻居有好几次去劝阻,但小C妈妈说自己在教育孩子,不用别人多事,认为小C来城市后心变得很散漫且不听话,心没有用到学习上;小C天性内向且敏感,所以在学校没有好朋友,在学校的班级里他经常被孤立,而且他也适应不了这所学校的课程,老师对小C倒是有点关心,他和邻居相处得也很融洽,跟邻居的同龄人关系不错(王雷,2015)。

第二,分析小C在学校和家庭适应等方面的问题:小C英语成绩有点差,主要原因是他以前的学校没有这门课,这就让他感觉在现在的学校学习显得十分吃力,失去学习兴趣,所以逃学;小C与同学关系不好,常常与同学闹矛盾,而且他内心十分敏感自卑,常因小事而发火;小C的妈妈认为孩子不听话就要打,急切地希望小C的成绩能提高。

第三,确定干预目标并实施干预过程。确定干预目标:帮助小C不再逃学,让其对学习英语的兴趣加深;改善小C与班上同学的关系,让其对班级有归属感和认同感,能用正确的交往方式与同学交流;改变其母亲的“不打不成器”的教育观点。第一个目标通过两个月的“四点半课堂”达成;第二个目标通过四次小组活动,改善了小C与同学关系,提高他的学校适应能力;第三个目标我们邀请家庭环境类似但亲子关系融洽的家长在一起做家庭教育经验分享,同时安排小C妈妈学习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及案例,逐步改变了小C妈妈暴打孩子的想法和教育方式;另外我们也帮助其家庭给予了适当的经济救助,发动邻居一起关注小C,帮助其母亲调整心态。

第四、评估和结案。通过从学校老师和同学的反馈信息来看,小C在班级里不再像以前那么自卑,并运用在小组里面学到的技巧和奠定的朋友基础逐渐扩大了自身的交友圈,与周围同学、老师及家人的关系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小C的成绩也稳步提高,截至目前其母亲无暴打小C的行为发生。证明小C母亲的教育方式和思想观点有所改变,其家庭的亲子关系已经得到改善,小C能很好地适应学校环境和家庭生活环境。

家庭暴力对儿童最大的伤害在于对其情感发展的影响,儿童会因此变得更加焦虑、注意力不集中并伴随有自卑和害怕感。社会学习理论认为,家庭暴力特别对男孩有长期影响,常常导致他们成年后很难形成和建立持续的社会关系,或者演变为成年后的自虐行为(Sturge,2003)。社会工作者应该意识到,家庭暴力可能触犯法律,如果我们不能改变其家庭环境达到满意的效果,那就需要对儿童“待在家里”与“机构照顾”之间的风险做评估,选择一种更能减少家庭暴力和儿童焦虑感的方案。从上述案例来看,小C的母亲仍然具备监护能力,在社工的干预下家庭环境得到改善,选择以家庭为本的实践对流动儿童的效果较好,即继续待在家里的干预方案是合适的。父母暴打孩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错误的管教观念、生活压力大、家庭矛盾而拿孩子发泄或报复等都有可能发生。关键在于发现流动儿童家庭文化的独特性,寻找社会工作服务介入的切入点,及时纠正家长教育孩子在心理、方式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三、受虐儿童社会保护的主要问题

社会保护是解决边缘或弱势群体社会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儿童已经成为社会保护最大的非直接受益人(史威琳,2011)。总体而言,关于受虐儿童社会保护研究的结论是什么呢,我们的案例是否能传达关于如何做才是最好地干预实践的信息呢?最简短的回答是没有。因为在不同的专家群体之间仍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争议,比如提倡给有需求的孩子的家庭给予更多帮助以作为减少儿童虐待的最好措施,和那些觉得受虐的孩子应该离开家庭以确保他们保护的有效性专家之间仍然存在争议。但无论最好的做法是什么,受虐儿童社会保护归根到底是要创造一种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从我们的研究来看,目前受虐儿童社会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受虐儿童的发现机制有待完善

从案例来看,无论是被忽视的小B还是被暴打的小C,都是学校老师最先发现然后报告;性虐待的隐蔽性和敏感性更强,儿童可能出于害怕不敢说或者出于羞耻不知道如何说,以家长发现并报告为主,比如小A的案例也是如此。只有先发现,才有实施干预和保护的可能,在我国尚没有广泛开展儿童虐待预防意识和报告能力的情况下,利用学校平台开展相关健康和安全教育应作为一项广泛推行的做法(苏普玉,2015)。应该形成家庭、学校、社区、同辈群体以及更大的社会系统中的各个主体共同发现受虐儿童并报告的机制。

(二)对受虐儿童的长期庇护未能构成制度

对于类似小A这种短期替代性照顾回归家庭后仍然受虐的儿童,没有进一步安置的制度参考。在现行的法律中,首先是对监护人资格规定不完善,对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对监护能力做出具体定义,不便于操作;其次,对监护权如何撤销?撤销后又该怎么办?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而对于这些急需社会关爱的受虐儿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只是开始。我们更加关注的是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如何安置的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受虐儿童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三)受虐儿童自身无保护和求助意识

我们研究的这三类受虐儿童除了小A在得到救助保护之后有主动求助行为之外,小B和小C几乎没有保护自己的意识。多数受虐儿童由于年龄小,在体力和智力上都处于明显的弱势,面对暴力根本无法反抗。在感情上,儿童又对父母所具有的依赖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父母的施暴行为。即使有些年龄较大的儿童,在家庭暴力发生后,由于缺少自我保护意识,也极少报告和求助(潘琼琼,2014)。

四、受虐儿童社会保护干预实践的建议

面对上述问题,我们必须思考在受虐儿童社会保护中,未来如何更有效地进行干预实践:

(一)借鉴合适的受虐儿童保护模式,多机构共同合作并关注受虐儿童

目前国内外对受虐儿童保护主要有两种可参考模式,即儿童保护模式和家庭服务模式。前一种以英国、加拿大和美国等英语系国家为主,强调政府通过司法途径对高危家庭进行干预。后一种以瑞典、丹麦、法国、德国等为主,强调通过对家庭提供支持性服务来预防和处理儿童虐待现象。鉴于每年数目庞大的儿童虐待个案,欧美许多国家立法颁布了与儿童虐待的预防、教育、矫治或康复有关的政府法案或社会援助计划。如美国出台的《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案》和《收养与家庭安全法案》加强了儿童福利系统的改革,进一步重申了儿童福利系统和其他家庭支持系统同法律的联系(Triseliotis.J,1973);英国对受虐儿童安置主要采用寄养、收养、机构照顾等方式(布赖恩·科尔比,2010)。在儿童保护模式价值假设里,父母或养育者被认为既是儿童的首要照护人,又是儿童遭受虐待的主要来源,一般正常的家庭照顾不需要接受政府或者社会对儿童支持和帮助,但政府必须对功能有缺陷的家庭进行干预,目标主要是通过社会服务和司法两条途径改变父母的个人行为。这说明儿童的虐待预防必须与对父母的教育和家庭的支持结合起来,才能获得成功。由此可见,儿童的虐待和社会保护是一重大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司法、福利、心理、康复机构、医学教育等社会各个方面的共同关注(陈云凡,2011)。

(二)通过立法的不断完善来探索剥夺监护权后受虐儿童长期安置的可行性

2016年3月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对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有效预防和依法处置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目前法律规定的临时庇护所,只是给受虐者提供一个临时生活的场所和临时生活帮助,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受虐者的问题,不能更好地保护受虐者的权利。尽管法律规定,法院可另行指定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为监护人。如果没有前述人员,则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其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但未设立专门的监护监督部门,造成行政执法主体的缺位。儿童的监护事务仍停留在以家庭为主,即便司法进行干预,也是低水平干预,这就使得监护失当或缺失案件屡屡发生。这些规定也被视为目前我国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中难度很大。与受虐儿童安置成功相关的主要因素包括:为短期寄养照顾者提供持续的社会工作支持(Farmer.E,1992)、与亲生家庭保持长期良好的联系、安置的精心安排等(Bullock.R,1993),这些牵涉到各方的责任的明确协定,只有通过立法完善未成年人的监护和保护制度,尤其是对受虐儿童监护权的撤销和转移后的长期庇护与安置,才能对社会工作实务者提供指导和可行性。

(三)对儿童加强生命教育,帮助其形成身体上的界限感,变被动救助为主动求助

通过我们对T校的问卷调查来看,在有关学生接受生命安全教育选项中,防火、防盗、防灾、防骗等安全教育内容占74.3%,其次是交通安全和防止落水,关于反家庭暴力方面的生命教育几乎没有。我们从老师的访谈中了解到,因为学生离开学校回家以后的生命安全就应该归家长负责,而且家庭暴力老师很难监管,所以就没有将此项内容纳入。但是,在以后的家庭和学校教育中,应该让儿童知道保护生命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性,任何人都不能随意侵犯自己的身体,帮助儿童形成身体的界限感。身体的隐私部位不能随便被人看和触摸,如果有身体隐私部位接触等事情发生要主动告诉父母或其他可信任的成人,这些应成为预防儿童虐待和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陈晶琦等,2004)。在中国文化中,性的问题及与其有关的问题,仍然主要被看成一个道德问题而非一个权利问题(陈高凌等,2008)。羞耻感是妨碍受虐儿童求助的重要因素,因此还应该向家长及老师普及预防儿童性虐待的基本知识,以消除谈论此问题的羞耻感,促进亲子间预防性虐待话题的交流。受虐儿童自身是社会保护和干预系统的核心点和出发点,他们既是干预的客体,又是干预的主体。儿童遭遇虐待后,社会支持和保护系统只是一种潜在支持,能否发挥作用以及作用程度的大小,关键因素还在于受虐儿童积极主动的获取和配合。对于家庭暴力这一事实,受虐儿童应该形成积极主动求助的意识,主动感知外界的支持并采取有效积极的方式回应,变被动救助为主动求助,进而推动社会保护系统的有效干预和运作(王冰等,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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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程激清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4CSH021)、湖北省妇联项目“特殊家庭的困境与社会政策研究”(2015Z03006)阶段性成果,长江大学重点教学研究项目“司法社工专业特色创建的理论与实践研究”(JY2015016)、长江青年人才基金(2015cqr01)、长江大学社会救助研究中心资助。

[中图分类号] 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828(2016)06-0042-11

DOI:10.3969/j.issn.1672-4828.2016.06.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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