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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可否和解和调解?二者间有何异同?

 笑看人生YAT 2017-06-25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行政复议过程中既能进行和解也能在复议机关主持下进行调解。那么两者之间有何异同?我们从其适用范围、参加人、程序、文书效力等方面依次展开:

一、适用范围

和解:仅限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法律依据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详见文后附件。

调解:除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外,行政赔偿、补偿纠纷也能适用,法律依据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详见文后附件。

二、参加人员

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原行政机关),案外协商,复议机关并不参与。

调解:双方当事人在复议机关主持下,案中调解。

三、程序

和解:双方当事人应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原则,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达成和解;和解协议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达成的和解协议应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在获得准许后,行政复议程序终结。

调解: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应在复议机关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

四、效力

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调解协议相当于行政复议决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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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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