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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 幸福感论述

 大漠胡杨968 2017-06-25

摘要

“幸福”是个体重大需要和欲望的满足,在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标准。每个人所接受的社会主流价值观的种类和多少不同,其幸福标准也不尽相同。个体正是依据自身的幸福标准来衡量自身幸福的程度。


幸福感是个体感知到自己的重大需要和欲望满足后的一种心理体验,除了受到自身幸福标准的影响外,还受到个体的遗传因素、人格特质以及思维方面差异的影响。


干预幸福、提升个体幸福感是幸福社会建设的主题。干预幸福应从需要与欲望的调节与满足入手。需要与欲望的调节,除了采用幸福观教育的形式外,更应通过缩小个体间差距、保证公平公正以影响个体幸福参照标准的形式来实现; 需要与欲望的满足方面,除了提升影响幸福的一般性客观要素水平外,应通过深入细致的专业化社会工作来协调个体的主客观世界,提升幸福感。


关键词

幸福; 标准; 幸福感; 干预 



幸福的本质考释 


费尔巴哈认为: “幸福就是生命本身”。


诚如所言,自人类诞生以来,“幸福”就一直是人们终生追求的目标。但是,关于“幸福”是什么的问题,不同的人可能给出不同的回答,甚至同一个人在不同时期、不同环境下也会给出不同的答案。


难怪康德会不无沮丧地说: “幸福的概念是如此不确定,以致尽管每一个人都希望达到幸 福,但他从来都无法明确地、前后一贯地说出他真正希望和意愿的是什么。”


尽管如此,但每个人的内心世界确实存在着他们自己的幸福标准。孙英认为,可以从三个层次来把握幸福概念: “首先,幸福是人生重大的快乐; 进一步说,是人生重大需要和欲望得到满足的心理体验,是人生重大目的得到实现的心理体验; 最终是达到生存和发展的某种完满的心理体验。”


从需要和欲望出发,我们能够较好地理解幸福概念。可以说,每个人都可能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欲望制作一把 “幸福标尺”,并据此来评断自己的幸福程度。然而,按照弗洛伊德的观点,尽管很多人能够清楚地意识到自己需要什么,但也有很多人并不明白能够带来自身幸福的 真实需要。



因此,有的人拼命追求他意识里能够达成幸福的东西,但真正得到之后并不感到幸 福,因为他们并不知道自己潜意识里的需要比意识里的需要更重要; 也有的人“生在福中不知 福”,直到失去才知道自己的真正需要,因为存在于潜意识的需要( 处于前意识状态) 在此时被他意识到了。


由此看来,“幸福”就是个体重大需要和欲望的满足,本质上是一个标准,这个标准由各类 “幸福要素”即各类需要与欲望构成。不同的需要与欲望由于个体价值观与主体判断的不同,从而对个体幸福感的影响程度也不尽相同。


个体的某些需要与欲望的满足与否可能并不影响个体的幸福感; 而被个体意识到甚至是存在于无意识状态的重大需要和欲望,对个体幸福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些重大需要和欲望既包括物质方面的,也包括精神方面; 既有生存的需要,也有发展的需要; 既有质的要求,也有量的规定性。


这个标准并不是很清晰地被人意识到的,甚至有相当部分是存在于潜意识里的,模糊不清的。幸福感则是个体在感知自身经验的基础上与自身幸福标准对照后的一种心理体验。



幸福的标准


虽然幸福探讨开始于伦理哲学,随后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学科也分别涉足其 中,但是,只有经济学直接用欲望与欲望的满足程度来测量幸福。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就曾以极为精炼的经济学术语概括出: 幸福 = 效用/欲望。


尽管经济学侧重于幸福的量度,但沿着这一思路我们可以发现,个体的欲望不仅仅是肉欲、物欲,还包括精神方面的需求( 后来的经济学者将其纳入了其测算范围) 。


事实上,每个人的意识或潜意识中都存在着一个“欲望标尺”,人们是在不经意间根据这个标尺来衡量自己的幸福的。 人的欲望,既出自于其动物遗传本能,也受到后天社会环境影响。作为动物的人,首先需要满足的是生存需要。





《礼记》云: “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死亡贫苦,人之大恶存焉。”如果抛开一切社会因素,个人的幸福无疑是建立在本能欲望的满足之上的,感官快乐其实是幸福的原 初状态。 西方哲学史上,以伊壁鸠鲁、霍尔巴赫、费尔巴哈等为代表的快乐主义幸福观,从人类趋乐避苦、趋利避害的天性,道出了幸福的最初起源。 伊壁鸠鲁声称,“快乐是幸福生活的开始和目的。因为我们认为幸福生活是我们天生的最高的善,我们的一切取舍都从快乐出发,我们的最终目的乃是得到快乐。”


然而,哲学对人生价值的关注和架构,使得快乐主义幸福观遭致强烈批评甚至受到压制成为不可避免。“其实,享受感官的快乐并不是人生就的过错,过错只在于追求 感官刺激的快乐成了生活的目的,只在于满足吃喝玩乐的无尽欲望成了幸福本身,只在于走到了享乐主义这一步。这种把感官上的快乐推向极 端,把纵欲当成人生的最高幸福,就是所谓享乐主义的人生观、幸福观。”


可见,快乐主义幸福观并不符合主流社会所倡导的生命伦理法则,作为区别于动物的人类,往往被赋予比动物高级的 “生活意义”,如果人们一味追求肉体和感官上 的满足,就无异于退化。


尽管快乐主义幸福观为一些伦理学家所诟 病,但无人能够否认,这些所谓的“低级欲望”, 是人的自然天性,社会上的芸芸众生对幸福的最 初考量也是源自于自身感官的满足,难怪康有为 大声疾呼: “普天之下,有生之徒,皆以求乐免苦 而已,无他道矣”


因此,作为满足人们欲望的基本条件,财富的多少也一直与人们的幸福感密切相关。古希腊七贤之一的梭伦认为幸福应具 备 5 个要素,而“拥有中等财富”被其列于首要地位。国外大量的实证研究也支持财富影响幸福感的结论。在国内,罗楚亮的研究表明,绝对收入与主观幸福感之间具有显著的正向关联,即便控制了相对收入效应,绝对收入的影响仍较显著。因此无论是相对意义还是绝对意义,收入仍然是提升主观幸福感的重要因素。





完美主义幸福观在人性的基础上突出了人类“德性”的价值。德谟克利特说“使人幸福的并不是体力和金钱; 而是正直和公允”,他明确 指出“人们通过享乐的节制和生活的协调,才能 得到灵魂的安宁”。


亚里士多德肯定了快乐 主义幸福观的人性前提,但在他看来,最为平庸的人才把快乐和幸福相等同,他们以生活享受为 满足,这显然是一种奴性的生活。


他指出,“幸福就是灵魂的一种合乎德性的现实活动”。


事实上,他们从伦理学意义上提出的德性幸福观是在倡导一种社会价值与社会秩序,反对人类沉浸在动物感官满足基础上的快乐,提出一种理想化的幸福观念,这符合区别于动物的人类追求“意 义世界”的价值观念。“德性”虽然可能通过降低人们满足自身对“低级欲望”的要求来提升自身生活满意感,但更大程度是通过一种道德伦理规范,倡导人们通过“符合德性的行动”获取幸福,从而减少妨碍他人幸福实现的可能性。


从另一个角度看,那些以追求美德为最终幸福的人,其实已经将美德转变成自身的最大愿望,其本质也是欲望,只不过是一种被“意义化”了的欲 望,从而脱去了“低俗”的外衣。“所有为美德而求美德的人,他们之所以追求美德,或者是因为意识到美德是一种快乐,或者意识到没有美德便是一种痛苦,或者两个理由同时都有,实际快乐 与痛苦很少分离存在,差不多永远并行,同一个人因得到一定程度的美德而觉得快乐,也因不能多得一些而觉得痛苦。如果这种美德不能使他快乐,那种美德不能使他痛苦,那么,他就不会爱好或追求美德了。”



心理学上的主观幸福感研究也是以快乐主义为基础的,其中的社会比较理论、期望值理论、 目标理论、适应与应对理论。


 无不围绕需要与欲望开展研究。虽然心理幸福感的研究是以实现论为哲学基础的,但他们的研究本质上仍然围绕着“幸福是需要与欲望的满足会带来的一种心理体验”这一命题。如Ryff 等人。 


在人的发展理论基础上提出的心理幸福感的六个维度 ( 自我接受、个人成长、生活目标、良好关系、环 境控制、独立自主)  。


无一不受到人的需要和欲望直接影响,只不过它们看起来处在人的需要层 次之中的较高端而已。从快乐论到完美论,反映了人们不断思考理 想中的“幸福”标准的过程。毫无疑问,在人的一生中,幸福概念或标准是一个认知不断建构的过程。一方面,人类总是能主动地在满足自身欲望过程中,不断寻找新的“生命的意义”( 其实是 一种新的,更高层次的“欲望”) ,并将其纳入到自身的或其所主张、所倡导的“欲望体系”或幸福观之中。正是人类无止境的欲望( 或者此时 应该称作愿望、希望或者理想抱负?) 促进了人类社会的“进步”。


另一方面,人类个体在社会 化过程中,通过同化与顺应,把不同类型幸福观点组织到自己的幸福图式之中。大多数人都会接受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影响,从而使得同一社会背景下的大多数人具有大致相似的“欲望系统” 或幸福标准,特别是幸福标准中的一些主要要素 ( 如财富绝对拥有量和相对拥有量) 被大多数人所公认。


但是,由于个体的遗传因素、人格特质、 文化水平、以及其家庭与社会人文环境等等不 同,个体欲望的产生、转移或压抑状况会有较大差异,幸福标准中的构成要素及其所占权重也会有所不同。



另外,即便是同一个体,虽然由于认知的过程性和一致性特点,能够保持其幸福标准在生命历程的一段时期的相对稳定,但在生命历程的不同阶段,个体所面临的人生任务不同,他的幸福标准也会受到相应调整甚至是发生重大变化。尤其是自身的认知变化和个体比较或参照对象的转移会对幸福标准产生重要影响。


罗楚亮在对收入与幸福感的研究中发现,“农村样本中的‘非常幸福’人群的家庭人均收入为 3297 元,但城镇样本中‘非常幸福’人群的平均家庭收入则为 9568 元,大致相当于前者的 3 倍。” “‘非常幸福’的农村样本人群的家庭人均收入水平仍低于城镇样本中的‘很不幸福’人群。”



三、幸福的感知


幸福感是个体感知到自身重大需要和欲望 得到满足而带来的心理体验。本质上,幸福感是主观的。个体幸福感的不同,源自于其自身标准 和实现程度的不同,也出于个体自身对幸福标准 实现程度的判断差异。不同的个体,即便是在相同幸福标准和相同实现程度下,对幸福的感知状况也是不同的。虽然现实生活中,不存在这种绝对的相同标准及相同实现程度,但我们可以肯定,个体的遗传因素、人格特质以及思维方面的差异会影响对幸福的感知。


已经有很多研究表明,遗传因素会影响个体对幸福的感知。有人认为,人具有快乐或不快乐 的基因素质,这是由于神经系统先天个体差异造成的。明尼苏达大学 Tellegen 等人在遗传因素对幸福感的影响研究中发现,不同的家庭环境中 抚养长大的同卵双生子主观幸福感( SWB) 水平 的接近程度,大大高于同一个家庭中抚养长大的异卵双生子; 他们还发现 40% 积极情感变化、 55% 消极情感变化及 48% 生活满意感变化是由基因引起的; 而共同的家庭生活环境只能解释 22% 积极情感变化、2% 消极情感变化及 13% 生活满意感变化。


个体的人格因素也会影响其对幸福的感知。相同条件下,具有开朗、豁达、乐观等人格特质的个体往往有较高程度的幸福感; 而抑郁、狭隘、悲观的人更容易体验到不幸。中国人常讲: 知足者 常乐。虽然人们在必要的时候降低标准即欲望与需要,可以让人感觉到快乐幸福,但能够做到 “知足”则是豁达、大度、乐观等人格特质使然。


Diener 的研究则更进一步,他发现,个体人格不 仅仅被动地解释生活中的事件,使个体感受幸 福,而且,一些人格特质可使个体主动趋向他能够感受到幸福的生活事件,从而也就能够更多的 得到“幸福”。他提出的交互作用模型认为,人 格影响着人们处世的行为和态度,增加经历某种 情境的可能性,不同的情境又引起主观幸福感增 加或减少。外倾者倾向于经历和体验积极生活 事件,神经质者倾向于经历消极生活事件,这些 生活事件反过来又对主观幸福感产生影响。



尽管,这些影响不能单独由人格来解释,但是人格对主观幸福感的影响无疑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讲,外部因素通过人格来影响个体幸福感,它们只是幸福感的间接影响因 素。 思维方式对幸福感知的影响也显而易见。古希腊哲学家埃皮克迪特斯( Epictetus) 有一句 名言: 人不是被事物本身所困扰,而是被其对事 物的看法所困扰。“幸福感往往是一个建立在 某个参照体上的感觉。”


个体在制定自身幸福 标准时,往往会根据自身情况与社会状况,选择一定的社会参照对象,个体思维方式不同,则选取的参照对象也会不同。那些选择过高参照对 象,有着过高期望的个体,更容易体验到不幸。 选择适当的参照对象让个体更容易体验到满足与幸福。


中国民间的《知足常乐图》中从前到后 排列的坐轿者、骑马者、骑驴者、推车者、乞讨者, 其实就是个体可选的参照对象,它倡导一种中庸 的思维方式: 朝前看,要努力,往后看,要知足。 在中国古代封闭的乡村社会条件下,民众的幸福其实很简单: “三十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这种比上不足、比下有余的思维方式,能够实实在在地让人们感受到快乐,提升人们的幸福感。幸福感是个体的主观心理体验。



一些人往往以自身的或者“社会的”幸福标准来衡量别人 的幸福程度,但这些标准可能与被衡量者本人的幸福标准不一致,这也就是有些人我们认为他很幸福或不幸,但他自身感觉却相反的原因。另外,个体或许有“虚假的幸福感”,它来自于个体的错觉,即他认为自己最为看重的欲望或需要已经实现,而实际上没有实现。许多人都有正性错觉( positive illusions) ,包括不真实的正性自我觉 知、对未来过分乐观、高估对未来的控制力等,这些错觉都能产生幸福感。


不可否认,所谓“虚假的幸福感”实实在在地带来了幸福体验,如果 个体本身一直没有觉知并体验到“不幸”,它就是真实的幸福感,哪怕局外人认为它是“虚假 的”。 幸福感不等同于快乐感。快乐是一个相对短暂的心理体验,而幸福感则延续时间较长; 一般欲望或需要的满足,可能带来快乐感,但重大需要与欲望满足才能在带来快乐感的同时带来幸福感。


人们虽然可以大量体验到快乐,但不一定能体验到幸福。一个经常酗酒的人可能经常体验到快乐,但他或许体验不到幸福。对于他来讲,酒精和酒精带来的刺激或麻醉效果可能不是他最为重要的需要或欲望,而只不过是其借以掩饰、转移或压抑自身重要需要或欲望的代替品。



干预幸福感


幸福是人类社会每个个体的人生追求,也是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


Diener指出: “社会必须像重视经济一样重视主观幸福感: 对幸福感进行追踪、理解与研究,并肩负起教育大众的责任,科学地理解生活质量并努力创造更加美好的社 会。”目前,幸福感作为一种衡量社会发展重要指标,越来越受到政府与社会各界的重视,各种幸福测算体系目不暇接。


但是,幸福指标的测度,只不过是一种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居民幸福 感的方法,它应该是为提高人们的幸福感服务的。令人遗憾的是,大多数地方在进行所谓“幸 福城市”、“幸福社会”建设的时候,只是单纯制 定各自的指标体系,尽管这些体系客观上促进了其“幸福城市”、“幸福社会”的建设,但多数沦为一种考核工具,而在究竟要怎样行动才能提高居民幸福感方面并未开展实际的工作。



事实上,在 研究产生幸福感的影响因素和心理过程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在现实生活中干预并切实提升人们的幸福感,才是幸福社会建设的题中之义。如前所言,既然幸福感产生于人们需要与欲望的满足,干预幸福感也就必然从这里入手。最基本地,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需要与欲望的调节,二是满足需要与欲望。


前者是人们主观世界的调整,包括个体自身幸福标准的定位和合理幸福观的形成; 后者则是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使得个体达到他的幸福标准。 一方面的问题是,个体自身幸福标准的定位,除了受到其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影响外,还来自于个体间比较后产生的期望。现实世界中,没有一个绝对的幸福标准。对于大多数个体来说, 其自身的幸福标准总是以一个他自认为可类比的对象作为参照物的。


从人性的观点看,多数人都希望自己“不比别人差”,而且对于大多数人而言,这一标准难以调节,因为每个人都会根据 “接近的原则”“自动”选择自己的参照对象。因此,就宏观社会而言,应该缩小个体之间的差距 特别是收入差距、机会差距等,并保证这种较小 差距的公平公正性,从而使得个体在对参照对象 的“自然”比较之下,不至于因巨大“落差”而产 生强烈失落感和不幸感。


另一方面的问题是,个体的幸福标准是一个具有个体独特性的包含多种需要和欲望且不断 变化调整的“欲望集”,大多数人不可能满足其全部的需要和欲望,而且在个体的人生历程中也 会遭遇这样或那样的困难或不幸事件。



因此,从 一般意义上讲,在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达到一定水平之后,如果个体间的差距不大、或者说限制在一个大众可接受的且公平公正的“相对合理” 的水平,社会总体幸福指数应该稳定在一个较高 的水平上,难以再有大幅度的提高。这种现象已经为一些研究所证实。Diener 等对法国、日本和 美国等发达国家国内居民收入与主观幸福感关系的跟踪研究表明,尽管在最近 50 年来这些国 家的居民收入有了迅猛的增长,但是主观幸福感水平却相当稳定。


对此,政府除从宏观上关注一些影响幸福的基本要素( 如收入、住房、健康 状况等等以及一些环境因素) 的满足水平之外, 还应对陷入困境的人们和一些特殊群体( 如贫 困家庭、残疾人、老年人等) 给予相应的支持与帮助。因此,运用系统化、专业化社会工作,干预微观的个体生活世界,对于增加个人和家庭福祉,提升幸福感,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本文选自《湖北师范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年  第34卷 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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