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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及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审核要点

 江中鸟6933 2017-06-26

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一改此前房屋继承登记采取强制公证的做法,立足于意思自治,与《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否定强制公证的立场完全一致,能有效降低当事人的办事成本,体现了便民原则。但这样一来,原来由公证机构担责的事项转归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机构的审核负担随之增加。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第1.8.6.1条借鉴2009年中国公证协会《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3条第1款,相对细致地规定了继承登记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它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14条共同构成继承登记的申请规范,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继承登记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细则》与《规范》虽然提供了准则,但终究不太具体。在此情况下,如何确保继承登记的正确性和准确率,成为各地登记机构最关心的问题之一。笔者试对继承登记申请中放弃继承权的声明、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的情况提出相应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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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规范》第1.8.6.1条第4项材料针对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情形作出规定。据此,继承人应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与被动发生的继承权丧失不同,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主动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满足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不过,登记机构无权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实质判断,故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只要符合形式要件,登记机构即应认可。具体而言,对于继承权放弃,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把握以下要点:

第一,继承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继承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无法自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而根据《继承法》第8条,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放弃继承权,除非是有利于继承人,如放弃房产继承的同时,无需继承远超过房产价值的大额债务。故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肯定不能自行放弃继承权,原则上也不能由其监护人代为放弃继承权,除非监护人能证明放弃行为有利于继承人。

第二,继承权的放弃涉及继承人的切身利益,为了确保该意思表示出自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它被界定为要式行为,即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规范》第1.8.6.1条对此有明文,即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应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据此,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不能是口头形式,而必须是书面形式,即必须由继承人“签署”;而且,还必须在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在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进行。不符合上述形式要求的,不能产生放弃继承权的效果。

第三,受制于继承权的属性,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必须是放弃全部遗产的继承权,而不能只放弃部分遗产的继承权,保留其他部分遗产的继承权。故而,遗产包括若干不动产的,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必须写明同时放弃这些不动产的继承权。

第四,继承人根据《规范》第1.8.6.1条的要求,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后,即刻发生放弃撤销权的法律效果,不得再予撤回。继承人坚持撤回的,应诉诸法院,由法院根据“继承法解释”第50条加以裁判。

第五,需要注意的是,在申请继承登记前,当事人涉及诉讼,根据“继承法解释”第47、48条,在以下情形,法院确认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以采信:(1)继承人通过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权的;(2)继承人以口头方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权,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3)继承人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权,法院制作笔录,继承人予以签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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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

被继承人生前有遗赠扶养协议或者遗嘱的,根据《规范》第1.8.6.1条第7项,还应提交相应的全部文件。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法定继承具有后置性,即根据《继承法》第5条、“继承法解释”第5条,遗赠扶养协议处于优先地位,即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没有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遗嘱的,才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继承法》第31条是遗赠抚养协议的基本规范,它未规定协议的形式,但根据登记申请财产的通常要求,遗赠扶养协议应是书面形式。

根据《继承法》第17条,遗嘱的形式较多,有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均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判断时,应注意以下要点:

第一,根据《继承法》第20条、“继承法解释”第42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的,采用两个原则,一是公证遗嘱优先,二是时间最后的遗嘱优先,即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第二,遗嘱的内容必须确定,显示被继承人指定特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该事项不明确的,不宜采信遗嘱的效力。

第三,遗嘱的形式要素必须具备,根据《继承法》第17条,公证遗嘱由公证机关出具相应的公证文书;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至于口头遗嘱,申请人必须证明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且之后该危急情况未解除,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书面证明。

第四,根据《继承法》第22条第1款、“继承法解释”第41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这就要求登记机构特别要把握遗嘱人订立遗嘱时的年龄。

第五,根据“继承法解释”第12条,遗嘱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嘱无效。

此外,《规范》第1.8.6.1条还涉及被继承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的夫妻财产书面约定、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细则》第14条还涉及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它们相对简单,本文不再赘述。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不动产》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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