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动产继承登记工作中,有不少人认为,有了公证遗嘱,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直接为申请人办理继承转移登记。一些地方也出现过这样的司法案例:申请人仅持遗嘱公证书等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而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申请人再提供其他资料进一步审查,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第14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提交遗嘱公证书,已满足继承产权登记条件,登记机构要求申请人提交进一步审查的材料没有法律依据,于是,判决登记机构应为申请人办理涉案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在于混淆了“公证遗嘱”与“继承权公证”两种公证类型,从而对《细则》第14条规定的理解出现不一致。根据《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法律规定,公证遗嘱无法完全确定继承权的归属。若仅凭公证遗嘱办理继承登记,又出现其他继承人主张权利的情况,可能导致登记机构承担败诉风险和国家赔偿责任。
公证遗嘱,又称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法定继承权、遗嘱继承权或协议继承权等国家法律所承认的继承权,对继承死者生前私有财产者进行身份确定、材料核实等一系列工作后,进而出具公证书明确财产继承归属。公证遗嘱与继承权公证有以下不同之处。
时间不同。遗嘱公证发生在继承开始前,而继承权公证发生在继承开始后,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为继承遗产而发生的。
主体不同。遗嘱公证是遗嘱人本人启动的,由遗嘱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对遗嘱的真实性予以见证。而继承权公证一般是继承人启动的。
产生的法律效力不同。经公证的遗嘱与其他未经公证的遗嘱相比,效力是最高的,但是公证遗嘱只是确定继承权的证据和条件之一,还不能直接确定继承权的归属。而继承权公证则是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法律文书,是实现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凭证。
因为遗嘱公证与继承权公证是两个不同类型的公证,所以中国公证协会《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14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时,遗嘱为公证遗嘱的,公证机构还应当对遗嘱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向全体法定继承人核实,核实的内容包括询问被继承人有无其他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人中有无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人等。
收费标准不同。以山东省为例,遗嘱公证计件收费,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办理遗嘱公证的,每件1000~2000元。继承权公证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如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屋收费约7000元等。
根据《继承法》《意见》等法律规定,在没有继承权公证书的情况下,仅凭公证遗嘱,尚无法完全确定继承权的归属,因此不能直接为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依据有四。
公证遗嘱以最后所立为准。仅有公证遗嘱,无法确定该遗嘱是否为最后所立遗嘱,因此也无法直接确定继承权归属。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大于遗赠或遗嘱。仅有公证遗嘱,无法确定是否存在遗赠扶养协议等更具法律效力的继承文书。
应保留弱势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份额,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应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分割遗产时,夫妻一方应当依照《继承法》第28条规定,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否则无效。
由于存在上述法律障碍,仅有申请人提供的公证遗嘱,在办理继承登记时,登记机构要进行继承材料的查验,向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属实,询问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证明,其具有继承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是否存有异议。
对于持公证遗嘱申请继承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引导申请人通过以下三种途径办理。
到登记机构接受查验和确认。全体法定继承人到登记机构接受查验并对遗嘱内容确认无异议。无法到场的法定继承人可以提交公证委托授权书。
到公证部门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部门根据中国公证协会《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凭继承权公证书办理登记。
到法院进行继承权诉讼。对于无法到场或者无法联系的法定继承人,法院可以通过公告送达、缺席判决等方式解决,当事人凭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登记。
继承转移登记是最为复杂的登记类型之一。取消继承强制公证后,登记机构综合衡量责任、效率,势必选择最为稳妥的办法进行全面审查,以尽可能规避因登记错误导致的赔偿和追责问题。为保障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力,对此,笔者建议如下。
一是形成工作合力,司法机关、不动产登记机构、公证部门就继承登记达成一致认识。登记机构通过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向公证部门核实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后,径为办理继承登记。如该登记对其他合法继承人造成损失的,由造成损失或者不当得利的一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登记机构不承担责任。
二是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遗嘱库。可以依托现有公证部门网络,与民政、公安、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共享信息,引导百姓设立遗嘱、执行遗嘱,方便群众办理遗产继承各项手续,避免各种矛盾发生。
以上文章有删节,全文请见《中国不动产》2019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