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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执行案件中利息的计算探讨

 看见也假 2017-06-26

一、问题的提出。

2016年1月1日生效的某法院判决书确定,债务人应在5日内支付债权人借款本金100万元;支付自2014年1月1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月息2%计算的利息;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假定债务人于2017年6月6日一次还清所有债务,则本案中被执行人应承担利息应如何计算?笔者就此试作探讨。

二、本案利息的几种计算方法。

本案中生效法律文书中已经确定有一般债务利息内容,按生效判决书规定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应无争议。关键是生效文书已经判定月利息2%的情况下,如何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对此问题,主要有4种观点:一是迟延履行利息以一般债务利息率计算。这样,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基本上是按照一般债务利息率的2倍计算。二是单一计算,即一般债务利息只计算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从届满之日起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2倍相关利率标准计算。三是选择计算,即迟延履行利息(以2倍相关利率标准计算)和一般债务利息不能同时计算,可以考虑选择适用,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来处理。四是并行计算,既计算一般债务利息,又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笔者认为,上述方法各有道理,但是,以并行计算的方法更符合现行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精神。

三、采用并行计算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法院在执行前的准备过程中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笔者认为,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本案利息应包括一般债务利息以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所确定的利息。例如:一份判决确定,债务人应支付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则本案按照此计算的利息就是一般债务利息。应当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金钱给付案件都有一般债务利息,侵权损害赔偿等案件通常就没有支付一般债务利息的内容。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又称为迟延履行利息,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多支付的利息,两者应并行计算。加倍部分利息属于法定执行措施,无论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法院都应当依职权计算该类案件的加倍部分利息,并不以当事人申请为启动要件。但鉴于实践中各法院操作口径不一致,为保险起见,建议执行时一并申请该部分加倍债务利息为妥。

四、加倍债务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的区别。

加倍债务利息不同于一般债务利息,主要区别在于:第一,法律依据不同。计付加倍债务利息是民事强制执行措施之一,也是诉讼法赋予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利,其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而一般债务利息受合同法、公司法、金融法规等实体法约束。第二,性质不同。加倍债务利息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其目的是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计算方法法定,具有强制性;一般债务利息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体现意思自治原则。第三,起算时间不同。加倍债务利息是从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时开始计算;一般债务利息通常从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第四,相关规定适用的范围不同。有关加倍债务利息的规定,是规范所有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而有关一般债务利息的规定(如民间借贷的有关司法解释),则适用于审判程序中的民商事案件。

五、本案中债务人应付利息之具体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第二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三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加倍债务利息采用法定、独立的计算方法,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没有关系。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故本案中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月利率无论高低,均不影响加倍利息的计算。具体到本案,债务人应付利息计算应为:一般债务利息+加倍债务利息。从借款日至实际清偿之日天数为1252天,从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届满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天数为517天,即:

1、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借款日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天数(83.47万元=100×2%÷30×1252);

2、加倍债务利息=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生效文书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天数(9.05万元=100×0.000175×517);

3、债务人应付的利息合计为92.52万元 (92.52万元=83.47万元+ 9.05万元)。

 

作者:欧厚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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