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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公田的经营与使用

 GXF360 2017-06-26
? 汉代公田的经营与使用

·读史札记·

汉代公田的经营与使用

徐 歆 毅

学界一般认为,汉代国家直接控制着大量的土地。国有土地中的可耕地,称为“公田”,未开垦的土地则称为“草田”,也属于政府控制的公田的一部分。如何看待秦汉时期的公田,土地国有制论者和私有制论者的认识是不一样的。对于土地国有制论者来说,国家手中掌握着数量庞大的国有土地是土地国有制的重要论据。比较有代表性的是贺昌群的看法,他认为公田制是汉唐间实施计口授田制的重要物质基础,从汉初到唐玄宗的九百多年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是以公田制为基础的国家所有制占主导地位(参见贺昌群:《汉唐间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26~29、283~284页)。土地私有制论者认为公田在国家经济中并不占支配地位,且受到土地私有制的制约,通过各种合法和非法的途径,最终向私有土地转化(林甘泉:《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第1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96、198页)。这种看法并不能解释为何在两汉四百多年间一直都存在大量的公田。从性质上说,汉代公田是名田制之下,由政府直接控制的一种土地类型,仍是国有土地,并不是私有土地的特殊运动形态。

2001年,张家山汉简公布后,名田制是秦汉时代基本的土地制度成为学界主流的看法(杨振红:《秦汉“名田宅制”说——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3期,第49~72页)。但对于名田制下公田的地位和作用,研究者似乎未有充分论述。在名田制下,国家对全国土地拥有最高所有权,这是名田制施行的所有权前提。在吏民百姓所有的土地之外,也存在着大量国家控制的公田。但秦汉名田制施行的基础并不是公田制,这与贺昌群认为的公田制是实施计口授田制的重要物质基础的观点有所不同。然则,汉代的公田既然不是名田制施行的物质基础和土地来源,那么汉代政府控制大量公田的作用何在呢?仅仅是为了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吗?还有其他的制度功用吗?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先来考察一下汉代公田的使用情况。

一 汉代公田的经营使用方式

从文献记载看,汉代政府对公田的经营使用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

其一,政府使用奴婢为公田耕作。公田是否使用奴婢劳动,持秦汉奴隶社会论和秦汉封建社会说的学者曾经有过争议。参照私人奴婢的情况看,秦汉时期有为数不少的私家奴婢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睡虎地秦简《封诊式》:隶臣丙“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54页)。《后汉书·樊宏列传》:“世善农稼,好货殖……其营理产业,物无所弃,课役僮隶,各得其宜,故能上下勠力,财利岁倍,至乃开广田土三百余顷。”(《后汉书·樊宏阴识列传》,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119页)同时,汉代其他官营生产部门也使用大量奴婢劳动。《汉旧仪》云:“太仆牧师诸苑三十六所,分布北边、西边。以郎为苑监,官奴婢三万人,分养马三十万头,择取教习给六厩,牛羊无数,以给牺牲。”(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90页)从以上这两种情况来看,汉代公田的生产经营中,使用奴隶劳动完全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

汉代国家设有专职机构直接经营管理公田。《汉书·食货志》载,杨可告缗后,没收财物和土地众多,“乃分缗钱诸官,而水衡、少府、太仆、大农各置农官,往往即郡县比没入田田之。其没入奴婢,分诸苑养狗马禽兽,及与诸官”(《汉书·食货志》,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71页)。这是公田上的奴隶劳动。由此可见,直接使用奴婢劳动是汉代政府经营公田的方式之一。

其二,实行屯田。出于特殊的政治和军事需要,汉代政府也在公田上推行屯田。《汉书·匈奴传》载,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卫青、霍去病大破匈奴,“是后匈奴远遁,而幕南无王庭。汉度河自朔方以西至令居,往往通渠置田官,吏卒五六万人,稍蚕食,地接匈奴以北”(《汉书·匈奴传》,第3770页)。《史记·平准书》载,汉武帝元鼎六年(公元前111年),“而上郡、朔方、西河、河西开田官,斥塞卒六十万人戍田之”(《史记·平准书》,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439页)。此后,两汉政府陆续在边疆和内陆推行规模不等的屯田。宣帝时,赵充国屯田金城。东汉初年,曾在内郡实行屯田,王霸屯田新安(《后汉书·王霸列传》,第737页),杜茂屯田晋阳、广武(《后汉书·杜茂列传》,第776页)等。屯田的生产者主要是征发来的士兵。汉简中屡见田卒的名籍:

田卒淮阳新平常昌里上造柳道年廿三(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18页)

田卒大河郡东平陸北利里公士张福年(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19页)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使用士卒耕种公田的事例。《汉书·食货志》云:“(赵)过试以离宫卒田其宫壖地。”(《汉书·食货志》,第1139页)宫壖地应是一种公田。《后汉书·循吏列传》载,任延为会稽太守,“省诸卒,令耕公田,以周穷急”(《后汉书·循吏列传》,第2461页)。

除了田卒外,两汉时也往往使用罪犯作为屯田劳动力。宣帝时赵充国上奏:“计度临羌东至浩亹,羌虏故田及公田,民所未垦,可二千顷以上……愿罢骑兵,留弛刑应募……分屯要害处。”颜师古注云:“弛刑谓不加钳钛者也。弛之言解也……”(《汉书·赵充国传》,第2986、2977页)建武十二年(36年),“遣骠骑大将军杜茂将众郡施刑屯北边”,施刑即刑、弛刑(《后汉书·光武帝纪》,第60页)。和帝时,邓训在凉州平羌后罢屯兵,“唯置弛刑徒二千余人,分以屯田,为贫人耕种,修理城郭坞壁而已”(《后汉书·邓禹列传》,第611页)。汉简中也有“令玉门屯田吏高年豤田七顷□□刑十七人”等(林梅村、李均明:《疏勒河流域出土汉简》,文物出版社1984年版,第95页)。可见,两汉时期,罪犯充当着屯田的重要角色。

屯田有军屯、民屯两种类型。以上所列是军屯,民屯则主要招募流民或贫民进行。汉代民屯的规模不大。东汉末,曹操当政,开展了大规模的民屯。汉献帝建安元年(196年),“是岁用枣祗、韩浩等议,始兴屯田”。裴松之注引《魏书》:“是岁乃募民屯田许下,得谷百万斛。于是州郡例置田官,所在积谷。征伐四方,无运粮之劳。”(《三国志·魏书·武帝纪》,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4页)

其三,假民公田。假民公田是汉代政府经营使用公田的又一重要方式。“假田”之“假”,一般认为是租佃关系。《汉书·元帝纪》注引李斐曰:“主假赁见官田与民,收其假税也。故置田农之官。”(《汉书·元帝纪》,第286页)《后汉书·孝和帝纪》李贤注:“假犹租赁。”(《后汉书·孝和帝纪》,第177页)

龙岗秦简中有明确的“假田”记载:

诸叚(假)两云梦池鱼(籞)及有到云梦禁中者,得取灌(?)□□(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龙岗秦简》,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69页)

黔首钱假其田已(?)□□□者,或者□(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龙岗秦简》,第125页)

诸以钱财它物假田□□□□□□(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龙岗秦简》,第129页)

汉代史籍中有不少“假民公田”的记载:《汉书·宣帝纪》:地节元年(公元前69年),“假郡国贫民田”。地节三年(公元前67年),诏曰:“池籞未御幸者,假与贫民。郡国宫馆,勿复修治。流民还归者,假公田,贷种、食,且勿算事。”(《汉书·宣帝纪》,第246、249页)《汉书·元帝纪》载,初元元年(公元前48年),“其令郡国被灾害甚者毋出租赋。江海陂湖园池属少府者以假贫民,勿租赋”。初元二年(公元前47年),“诏罢黄门乘舆狗马,水衡禁囿、宜春下苑、少府佽飞外池,严籞池田假与贫民”(《汉书·元帝纪》,第279、281页)。《后汉书·张禹列传》:殇帝延平元年(106年),太傅张禹奏请“广成、上林空地,宜且以假贫民。太后从之”(《后汉书·张禹列传》,第1499页)。《后汉书·孝安帝纪》:永初元年(107年),“以广成游猎地及被灾郡国公田假与贫民”(《后汉书·孝安帝纪》,第206页)。

可以看出,假与公田的对象有流民,有贫民,有赦免的罪犯。假田以贫民为主要对象,按照文献记载的时间,是在西汉中期以后。那么,此前的假田对象是否也是以这部分人为主呢?或者说除了无地的贫民,其他群体有没有权利假得公田呢?从现有的材料看,至少还有一部分人是能够假取公田的,这就是豪强权贵。

《盐铁论·园池篇》载,文学曰:“今县官之多张苑囿、公田、池泽,公家有鄣假之名,而利归权家……公田转假,桑榆菜果不殖,地力不尽。愚以为非。先帝之开苑囿、池籞,可赋归之于民,县官租税而已。”(王利器:《盐铁论校注》,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72页)这里所谓“公田转假”而“利归权家”的,就是假取公田的豪强权贵。

《汉书·酷吏传》:宁成“乃贳貣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师古曰:“贳貣,假取之也。”(《汉书·酷吏传》,第3650页)这千余顷的陂田应当是宁成假取得来的公田,然后他又假与贫民。这即是“公田转假”或“豪民劫假”的一个事例。

豪强权贵之所以能假取公田主要还在于假田制度本身。其实,假民公田是有具体条件限制的。这一点可以从前引《龙岗秦简》的材料中得到证明。“黔首钱假其田已(?)□□□者,或者□”及“诸以钱财它物假田□□□□□□”,有研究者即认为是“支付钱财以取得相当期限,相当数额的土地使用权”(刘信芳、梁柱:《云梦龙岗秦简综述》,《江汉考古》1990年第3期,第78~83页)。如果这个理解没有问题的话,就说明向官府假田是要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要向官府交纳押金或保证金,或是预付一定金额的租金,并有一定的期限。因此,一般情况下,有能力假田的都是豪强权贵或富裕商贾。

从汉代假田制实施的情况看,假贫民公田是在西汉中期以后出现的,通常是作为一项惠政来宣布的。这并不意味着公田仅假与贫民了,豪民富人依然能够假取公田。这可以从王莽的诏令中看出来。王莽曾指责汉政说:“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实什税五也。”师古曰:“分田,谓贫者无田而取富人田耕种,共分其所收也。假亦谓贫人赁富人之田也。劫者,富人劫夺其税,侵欺之也。”(《汉书·食货志》,第1143、1144页)

其四,赐民公田和赋民公田。赐民公田和赋民公田是汉代公田的重要用途。细绎之,此二者虽然性质相近,但还是有所差别的,否则汉代史籍中也不会将两者分别记述。先来看有关“赐民公田”的史料。

据《汉书·武帝纪》,建元三年(公元前138年),“赐徙茂陵者户钱二十万,田二顷”(《汉书·武帝纪》,第158页)。《史记·滑稽列传》载东方朔曰:“某所有公田鱼池蒲苇数顷,陛下以赐臣,臣朔乃言。”诏曰:“可。”(《史记·滑稽列传》,第3207页)《汉书·苏建附子武传》:武帝给苏武“赐钱二百万,公田二顷,宅一区”(《汉书·李广苏建传》,第2467页)。《汉书·昭帝纪》:始元三年(公元前84年),“募民徙云陵,赐钱田宅”(《汉书·昭帝纪》,第221页)。《汉书·西域传》,宣帝甘露三年(公元前51年),乌孙公主还朝,“赐以公主田宅奴婢,奉养甚厚,朝见仪比公主”(《汉书·西域传》,第3908页)。《汉书·张禹传》:张禹为帝师,成帝“以肥牛亭地赐(张)禹”(《汉书·张禹传》,第3350页)。《汉书·王嘉传》:哀帝“诏书罢菀,而以赐(董)贤二千余顷”(《汉书·王嘉传》,第3496页)。《汉书·平帝纪》:元始二年(2年),“罢安定呼池苑,以为安民县,起官寺市里,募徙贫民,县次给食。至徙所,赐田宅什器,假与犁、牛、种、食”(《汉书·平帝纪》,第353页)。《后汉书·显宗孝明帝纪》:永平九年(66年),“诏郡国以公田赐贫人各有差”(《后汉书·显宗孝明帝纪》,第112页)。《后汉书·肃宗孝章帝纪》:元和元年(84年),诏曰:“其令郡国募人无田欲徙它界就肥饶者,恣听之。到在所,赐给公田,为雇耕佣,赁种饷,贳与田器,勿收租五岁,除算三年。其后欲还本乡者,勿禁。”(《后汉书·肃宗孝章帝纪》,第145页)

从上面所列举的材料看,赐公田的对象比较复杂。既言“赐”,则从政策角度看,性质应该是相同的。从上举事例看,都带有褒奖、优待的意味。赐田给官僚贵戚,是因为皇帝要赏赐有功或尊奖亲近之人,赐给贫民百姓是作为迁徙他处的优遇和鼓励。汉代赐民公田应是有章可依,有一定制度规定的,如“各有差”“比公主”等,限于材料不能做进一步推论。不管是赐给官僚贵戚还是一般百姓,赏赐土地的来源都是政府掌握的公田。

汉代有关“赋民公田”的记载,试列举如下。

《汉书·昭帝纪》:元凤三年(公元前78年),“罢中牟苑赋贫民”(《汉书·昭帝纪》,第229页)。《汉书·武五子传》:宣帝时,“(广陵厉王)相胜之奏夺王射陂草田以赋贫民,奏可”(《汉书·武五子传》,第2761页)。《汉书·霍光传》:霍山曰:“今丞相用事,县官信之,尽变易大将军时法令,以公田赋与贫民,发扬大将军过失。”(《汉书·霍光传》,第2954页)《汉书·平帝纪》:元始二年(2年),“安汉公、四辅、三公、卿大夫、吏民为百[姓]困乏献其田宅者二百三十人,以口赋贫民”。师古曰:“计口而给其田宅。”(《汉书·平帝纪》,第353页)《后汉书·显宗孝明帝纪》:永平十三年(70年),汴渠成,诏“滨渠下田,赋与贫人,无令豪右得固其利”(《后汉书·显宗孝明帝纪》,第116页)。《后汉书·肃宗孝章帝纪》:建初元年(76年),“诏以上林池籞田赋与贫人”(《后汉书·肃宗孝章帝纪》,第134页)。《后汉书·孝安帝纪》:永初三年(109年),“诏上林、广成苑可垦辟者,赋与贫民”(《后汉书·孝安帝纪》,第213页)。

赋民公田的对象比较明确,皆是贫民。“赋”有授予的含义,《汉书·平帝纪》“以口赋贫民”,颜师古注曰:“计口而给其田宅。”(《汉书·平帝纪》,第353页)《汉书·赵充国传》:“田事出,赋人二十亩。”颜师古注:“赋谓班与之也。”(《汉书·赵充国传》,第2986页)林甘泉从所有权角度,强调了“赋民公田”和“赐民公田”的区别(林甘泉主编:《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第1卷,第252页)。从所有权角度强调两者的区别,有一定道理。但是,中国古代并没有专门的物权法,法律并不能明示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的状况,因此,赋民公田和赐民公田的区别并不在其所有权的属性上,而应该着眼于两者的政策内容和功用的不同。赐民公田是对有功之人或做出一定牺牲之人的褒奖和补偿。赋民公田带有授田性质,它的出现更确切地说是在盐铁会议之后。盐铁会议上,文学们主张把一部分公田赋予百姓。前引《盐铁论·园池篇》:

文学曰:“今县官之多张苑囿、公田、池泽,公家有鄣假之名,而利归权家……公田转假,桑榆菜果不殖,地力不尽。愚以为非。先帝之开苑囿、池籞,可赋归之于民,县官租税而已。假税殊名,其实一也。”

这一主张得到采纳,昭帝元凤三年(公元前78年),“罢中牟苑赋贫民”(《汉书·平帝纪》,第229页)。上引《汉书·霍光传》云,宣帝时,“以公田赋与贫民”,可见,赋民公田政策开始施行是在昭宣之际。赋民公田是西汉中期以后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名田制松弛的情况下,政府为了解决无地少地的贫民、流民日渐增多的社会问题而采取的应对措施。以部分公田授予贫民,作为名田制授田的替代政策。赋民公田和赐民公田两者的共同之处是授予对象都从官府得到了数量不等的公田用益权,这种权益可以是长期的,甚至是终身的和世代相承的。总之,赋民公田和赐民公田是汉代公田的一个重要用途和去向,贫民是赋田和赐田的主要对象。

以上分析了汉代公田主要的四种经营使用方式。其中,使用奴婢劳动和推行屯田是汉代政府对公田的直接经营。由于直接经营的管理成本高,投入收益比不明显,所以汉代史籍中政府使用官奴婢在公田上进行劳动的例子为数不多,使用奴隶劳动并不是政府经营公田的主要方式。而屯田虽然在两汉沿续不断推行,但也被认为效益不高(林甘泉主编:《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第1卷,第264页)。相较而言,汉代政府经营公田更主要的方式是假田和赐田、赋田。

二 汉代经营公田之作用

从汉代公田的经营使用方式来看,汉代公田是名田制的重要补充,对维系汉代社会稳定有重要作用。正如学者所指出的,汉代游离在名田制之外的人群主要有:奴婢、罪囚和工商、赘婿、后父等贱民(杨振红:《秦汉“名田宅制”说——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第49~72页)。而公田解决了这部分人没有土地的问题。

《管子·轻重甲篇》:“民无以与正籍者,与之长假。”安井衡云:“‘与’,预也。‘正籍’谓正户正人之籍。无与正籍者,谓无本业者。假,贷也。”马元材云:“‘假’即《盐铁论园池篇》所谓‘池籞之假’与‘公家有障假之名’,谓民之无产业,无纳税能力者由政府以国有苑囿公田池泽长期假之。”郭沫若案:“马说得之。”(郭沫若、闻一多、许维遹:《管子集校》,科学出版社1956年版,第1187~1188页)马元材的解释略显狭窄。无产业、无纳税能力者脱离户籍,成为流民,这是一种情况。秦汉时代,“无与正籍”的还有商人、赘婿、后父、奴婢(主要是官奴婢)等。云梦秦简所录《魏户律》规定:“自今以来,叚(假)门逆吕(旅),赘壻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74页)秦汉时期还有所谓的“七科谪”,据《汉书·武帝纪》注引张晏曰,指吏有罪、亡命、赘婿、贾人、故有市籍、父母有市籍、大父母有市籍等七种人(《汉书·武帝纪》,第205页)。这些人自然都不在正籍之内,商人编为市籍,而其他人等也当另有名籍。“民无以与正籍者,与之长假”,正说明假田是政府解决游离于名田制之外人群的土地问题的重要手段。

从公田的整个使用情况来看,使用官奴婢在公田上耕作(私奴婢附籍于主人名籍,为主人耕作),或使用罪囚为屯田劳动力,或假公田与商人等非正籍者,这是政府掌握大量公田所具有的作用。西汉中后期,由于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名田制逐渐松动,产生了大量脱离土地的贫民、流民,政府经营公田的方式也发生了若干变化。对无地贫民赐予或赋予公田,而原本有条件限制的假田制也可以假与贫民。这些公田经营方式的变化,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汉代社会的稳定。这是汉代政府控制大量公田的现实需要。

可以这么说,作为汉代政府直接掌握的土地类型,公田并非是汉代普遍施行的名田制(授田制)的物质基础和土地来源。在法权上,国家对全国土地拥有最高所有权,这是名田制施行的所有权前提。而汉代公田制是与名田制相辅而行的配套制度,是名田制的减压阀和稳定器。

作者徐歆毅,历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北京,100732。

【责任编辑 叶子玉】

收稿日期:201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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