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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干货三则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杨的静儿 2017-06-27

        1、在修9之前,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后,如果按照被收买的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对被收买的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且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请注意,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意思是不定罪)。但根据修9,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此可见,刑法重点保护的是被收买的儿童。 

   

        2、请注意三点:(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即使虐待了妇女,但只要不阻碍妇女返回原居住地的,依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如果虐待了儿童,即使不阻碍对儿童进行解救,也不得从轻处罚。(3)上述针对妇女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和针对儿童的“可以从轻处罚”,仅仅针对的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这一罪名而言,对于其他罪名,则依然要正常处罚。     


        3、举两个例子:(1)A收买了一名妇女之后,对该妇女实施了强奸行为,后来不阻碍该妇女返回原居住地。对A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但只能对前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后者则依然要正常处罚。(2)B收买了一名儿童之后,对儿童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但并未对儿童进行虐待,且不阻碍对儿童进行解救。对B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和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但只能对前者“可以从轻处罚”,对后者则依然要正常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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