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模板

 激扬文字 2017-06-28

股权转让实践中可依两种模式进行,一是先履行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另一种方式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对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受让人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后,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的风险,如何选择稳妥的交易模式,也是律师为股权受让方应着重考虑的问题。

 

 

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

xxxxxxxx

xxxxx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xxxxxxxx的委托,指派xx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xxxxxxxx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xxxxxxxx受让zzzz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股权事宜(下简称“本次股权转让”)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陈述、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就xxxxxxxx本次受让公司股权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审慎调查,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事项及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业已得到xxxxxxxx的承诺和保证,即:xxxxxxxx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等与客观事实不符之处。并保证上述所提供的材料如为副本或复印件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及公司投资决策和其他专业性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xxxxxxxx本次受让公司股权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xxxxxxxx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转让双方的主体资格

1.转让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方为xxxxxxxxxx。

2.受让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为xxxxxxxxxxxx。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双方均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本次股权转让的主体资格。

  二、zzzz有限公司

1、zzzz有限公司是20xx年x月x日经xxxxxxxxxx批准成立注册的企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x000万元,公司的经营范围为:xxxxxxxxxxxxxx业务。

2、根据zzzz有限公司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zzzz有限公司截止20xx年x月xx日的资产为xxxx万元,负债为xxxx万元,净资产(股东权益)为xxxx万元。

    3、根据向工商、税务、劳动、社会保险等部门机关核查及公司提供的资料,zzzz有限公司业已已取得与其经营范围所需的行政许可,其证照合法有效。公司已办理20xx年度至20xx年度企业年检,缴纳了各项税款及为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

4、律师注意到,zzzz有限公司的发起股东为两人,xxx 持有的公司60%股权,xxx持有的公司40%股权。20xx年5月11日,xx与xx签订股权协议,将其持有的公司40%股权转让××,该股权转让已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已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已办理工商登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zzzz有限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经营管理情况良好。

三、本次股权转让的内容

1.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及内容

  根据股权转让双方20xx年x月x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下简称协议),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为转让方持有的公司100%股权, 其中××持有的公司60%股权,××持有的公司40%股权。根据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合法持有公司的股权,不存在纠纷、质押及其他股权受限制的情形。(持有的合法性)

按照协议约定,××将所持有的公司60%股权转让给zzz;××将所持有的公司30%股权转让给zz;××将所持有的公司10%股权转让给yyy;转让完成后,zz将持有的公司90%的股权;yyy将持有的公司10%的股权。

2.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

根据协议,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约定为xxxxxxxx万元人民币,其中xxx转让给韩××持有的公司60%股权价款为xxx00万元;××转让给××持有的公司30%股权价款为xxxx0万元;李××转让给党××持有的公司10%股权价款为xxxx0万元。

3.付款方式及期限

  根据协议,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股权转让的转让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30%,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应在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后的十日内(以工商部门核准之日为准)向股权转让的转让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50%,其余价款在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后的一年内(以工商部门核准之日为准)支付。

4.协议的生效

  根据约定,该协议生效日为协议书签订之日。

5.协议的履行

  根据协议的约定,该协议自签订之日开始履行,双方在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股权转让的法律手续。自协议自签订之日开始,公司股权由股权转让的受让方行使股权,并享有股权收益。

6.协议的终止及解除

  根据协议的约定,协议开始履行后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选择解除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协议。

  本所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内容符合中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保证、保密、不可抗力、违约责任、法律适用等内容作出较为详尽的约定,协议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权转让的授权与批准及相关法律程序

  经审查,本次股权转让已完成以下批准及法律程序:

1.根据20xx年x月xx日公司第股东会决议,本次股权转让已得到公司股东会的通过;股东已放弃其他股东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2.双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已获得部分的批准和授权,尚需完成下列批准及法律程序:

1.股权转让的受让方股东会决议委派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聘请公司经理。

2.修改公司章程。

3.就本次股权转让向公司的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四、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未发现股权转让的出让方本次股权转让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协议、安排。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完成本法律意见书所述之尚未取得的批准和法律程序后,本次股权转让符合《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方生效。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以下无正文)

 

xxxxxxxx律师事务所(公章)  经办律师:xx(签字)                     经经办律师:xx(签字)

 

对股权转让的限制:

 

股权转让以自由为原则,以限制为例外,这是世界范围内公司法律有关股权转让的总体规则。但是,无论股权转让何等的自由,对其例外的限制皆不同程度地存在,正是这种限制的存在,使得人们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审查很难把握。具体地说,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可以分为以下情形。

1、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即各国法律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条件限制。这也是股权转让限制中最主要、最为复杂的一种,中国法律规定,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主要表现为封闭性限制,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⑴、封闭性限制

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⑵、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

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此类转让场所的限制规定,在各国立法上也极为少见。这也许与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论占主导的思想有关,但将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为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病。

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使发起人与其他股东的权利不相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行使权利不相称。

⑷、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其目的是杜绝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他非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⑸、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中国《公司法》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1997年7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⑹、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该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收购该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且公告。同时规定:“公司不得接受该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这里的“抵押权的标的”应当更为准确地表述为“质押权的标的”。因为根据中国《担保法》的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应是权利质押中质押权的标的。如果公司接受该公司的股票质押,则质押人与质押权人同归于一人。

2、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设置的条件,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多是依照法律的许可来进行。在中国公司法律中却没有此类限制性规定。

3、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对股权转让作价的限制。此类合同应包括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以及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等。如部分股东之间就股权优先受让权所作的相互约定、公司与部分股东之间所作的特定条件下回购股权的约定,皆是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的具体体现。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