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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

 昵称22668607 2017-06-28
  
 
 来源: 北京日报 

【摘要】 昨天,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召开《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新闻发布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包括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

昨天,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召开《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新闻发布会。《规定》再次提出: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自昨日起施行。

威胁被告人近亲属获得的认罪口供应排除

《规定》共计42条,第一条便开宗明义: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有哪些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呢?

首先是采用刑讯逼供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规定》明确指出,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此外,采用威胁方法收集的供述,也应当予以排除。这一威胁不仅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还涉及其近亲属。《规定》如此表述: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同时,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收集的供述也应当予以排除。

《规定》还明确了三种证据排除规则:确立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规定》要求,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规定》设定了两种例外情形:一是(侦查阶段)取证主体变更的例外。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之后收集的重复性供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二是诉讼阶段变更的例外。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有关供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同时,《规定》明确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的排除规则,即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另外,明确了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讯问重大犯罪案件嫌疑人应全程不间断录音录像

《规定》有针对性地明确了侦查取证的程序规范。

《规定》要求,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送看守所羁押,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同时,《规定》还对讯问录音录像提出要求: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规定》还完善了讯问笔录的制作要求: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

对于什么是“重大犯罪案件”,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解释说,这是指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

《规定》还提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检察院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侦查机关对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对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机关还应当全面审查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侦查机关发现办案人员非法取证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可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

《规定》还对“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设置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基本程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包括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

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线索法院要召开庭前会议

可以说,法院的审判,是排除非法证据的最后一道关卡。对此,《规定》把这道“关卡”前移到庭前会议。

《规定》要求,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为避免导致庭审中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等情形除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未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法院对申请不予受理。

《规定》特别强调,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的,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的作用是什么?最主要是解决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检察院应当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法院可以核实情况,听取意见。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是否合法未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在法庭审理中进行审查。

《规定》要求,庭审期间,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先行当庭调查,但为防止庭审过分迟延,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调查。如果法庭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经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规定》所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对依法予以排除的证据,不得宣读、质证,不得作为判决的根据。法庭对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审查情况,以及启动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程序后的处理结果,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审查、调查结论并说明理由。

同时,《规定》还明确了二审阶段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结论的救济程序:控辩双方可以在上诉、抗诉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提出异议,二审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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