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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判赔11万!手术还没开始患者死亡了……

 百鸣村 2017-06-28


导语

这次,病人死在了术前···


作者:Alice
来源:'医学界'微信号


患者发病后36个小时内辗转多家医院,最终来到某三甲医院就诊,由于没有空余手术室,医院安排次日手术,患者却在等待过程中死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11万余元。

患者张某于2011年11月19日凌晨发病入县医院治疗,但由于医院无法处置,辗转三家医院后,于11月20日13时左右来到了某心血管知名三甲医院就诊,医院初步诊断主动脉夹层(I型)、高血压病。经完善相关检查后医方拟次日行“升主动脉+全弓置换+支架象鼻植入术”手术治疗,并转抢救室行危重患者护理观察。

然而,21日17时左右,患者突发血压下降,呼吸停止,医院经积极抢救无效后,患者死亡。家属认为在医生对张某进行诊疗的过程中,存在过量使用镇静安眠类药物、延误进行手术、未遵医嘱使用药物贻误病情等严重过错,其过错导致张某死亡,将其告至医院。

鉴定机构是怎么分析的?

1、根据患者病情,医院给予镇静药物剂量符合治疗指南,不存在药物滥用的情况。

2、根据患者血压的变化,医方予以调节滴速(泵入速度)符合用药规范。

3、医方急诊病历记录中未记录2011年11月20日19时10分钟至22时30分钟期间,对点滴泵入速度的调整措施,故医方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的医疗过错行为。

4、医方未监测患者双下肢血压,违反诊疗规范,属于医疗过错。

5、作为三级甲等心血管病专科医院,医方建立了急症主动脉夹层手术绿色通道,应当视为医方具备急诊手术管理措施,重大手术报告审批管理制度及急诊手术绿色通道的保障措施和协调机制。

综上,鉴定机构认为:依据相关病历——医方对被鉴定人张某的诊疗经过——分析认为医方手术时机滞后,延误治疗。医方未监测患者双下肢血压,违反诊疗规范,属于医疗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院认为:

1、手术时机分为择期、限期及紧急手术。未能及时进行手术是因为当时手术室比较紧张,无空置手术室。患者急诊时并不是需马上进行手术的情形,不能依据后果的发生判断是否属于急诊手术。患者自外地到医院就诊期间,随时都可能发生夹层破裂,而依据后果认定诊疗存在不及时,不能认可。

2、病历中已记载医生“扪摸双足动脉搏动”,证明医生对患者双下肢进行了监测。

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

法院认为,该院作为我国知名的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相关疾病的接诊量非常之大,苛求该院对每一名急症患者均在最佳时间进行治疗并不客观。况且患者至阜外医院就诊时,距其发病已近36个小时,且已在多家医疗机构就诊,均未得到有效治疗,至阜外医院就诊时病情已十分危重。

在此情况下,医院安排患者急诊留观,并及时进行了术前各项检查、准备,拟定了手术计划,并安排在急诊次日进行手术,应认定其医疗行为符合注意义务的标准。也就是说,法院否认了鉴定机构的意见。

法院认为,患者死亡最主要原因还是在于病情凶险且未能及时至医院救治,医院存在的医疗过错,仅在造成患者死亡的各因素中占有轻微程度,承担20%的侵权责任,赔偿110360.79元。

专业律师怎么看?

三甲医院人满为患,床位、手术室都非常紧缺,碰到发病已有多时,病情凶猛,转院而来的患者,医院和医务工作人员应该怎么办呢?

“这种情况非常考验医院管理的能力,医院不管囿于何种原因,只要最终能够确定是因其过错延误,导致患者发生损害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丽华律师分析认为,“所以医院既要做到让医师具备合格的诊疗技术,还要做好医疗管理,根据病情适时为病人诊疗,避免不良后果发生。如果医院不能提供适时的救助,那么就应该采取其他的措施,及时地让病人得到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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