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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税讯】必须关注:斯太尔拟对业绩补偿款补缴所得税和滞纳金2000多万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 大力税手 | 税务知识分享平台

 刘刘4615 2017-06-28

【上市公司税讯】必须关注:斯太尔对业绩补偿款补缴所得税和滞纳金2000多万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2017 年 6 月28日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证券代码:000760 证券简称:斯太尔发布《关于补缴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款的公告》(2017-079)

公告如下:

2017 年 6 月 22 日,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湖北公安县税务局税源管理一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地一税通[2017]12 号)。

2015 年度公司取得控股股东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 155,934,308.25 元业绩补偿款,公安县税务局税源管理一分局要求公司补缴 2014 年度企业所得税款18,278,476.61 元及相应滞纳金。

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基于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7 日全额缴纳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款18,278,476.61 元相应滞纳金 3,582,581.42 元,共计 21,861,058.03 元。

公司曾于 2015 年度将上述业绩补偿款全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监管部门认为支付补偿款属于控股股东捐赠行为,不应确认收入。根据监管部门指示,公司最终将业绩补偿款调整计入“资本公积”,事项性质和会计处理延续至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2014 年第 29 号)相关条款,公司认为控股股东业绩补偿款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收入,因此未按应纳税收入进行所得税申报纳税。

大力税手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2014 年第 29 号)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备注:2015 年 5 月 20 日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布《关于控股股东申请变更业绩补偿承诺的公告

一、非公开发行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409 号]文核准,公司向英达钢构及其他 5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 314,465,300 股新股,扣除与非公开发行相关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4.32 亿元。本次非公开发行后,英达钢构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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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业绩承诺情况

2012年10月29日,英达钢构在《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承诺:在公司非公开发行方案获得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且实施完毕后,标的资产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每年实现的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3亿元、3.4亿元和6.1亿元。若每期实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数未达到上述的净利润承诺数,将按承诺利润数与实际盈利之间的差额对公司进行补偿。英达钢构以非公开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优先进行补偿;对于股份不足以补偿的余额,以现金进行补偿。

四、变更后的业绩补偿承诺

根据英达钢构申请,拟将业绩补偿承诺变更为:标的资产 2014 年度、2015年度、2016 年度每年实现的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2.3亿元、3.4 亿元和 6.1 亿元,共计 11.8 亿元。若每期实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数未达到上述的净利润承诺数,英达钢构承诺将按承诺利润数与实际盈利之间的差额以现金的方式对斯太尔进行补偿。

此次,公安县税务局税源管理一分局要求公司就收取控股股东补偿款事项补缴企业所得税,公司表示存在较大异议,正积极与政府机关、监管部门、中介机构等开展沟通,并拟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经与年审会计师确认,上述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不影响以前年度或当期损益,缴纳的滞纳金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由于该事项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28 日

公告来源:http://www./cninfo-new/disclosure/szse_main/bulletin_detail/true/1203654750?announceTime=2017-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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