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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7期】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

 平淡水的平凡 2017-06-28



导读

2016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8号),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在这方面先行一步,作了有益的探索和试点,值得参考和借鉴。




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

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我院充分借助驻所检察干警较之批捕、起诉环节更早接触犯罪嫌疑人的客观条件,多措并举,靠前监督,有效发挥了驻所检察职能在排除刑讯逼供类非法证据中的作用。


一、主动作为,拓宽靠前监督信息渠道


我院驻所检察室将发现刑讯逼供类非法证据线索作为驻所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日常驻所检察工作中,主动拓展线索收集渠道,及时发现监督线索。


1.专设新收押人员面谈必谈内容。驻所检察室结合日常监所巡视工作,全面落实新收押人员检察面谈制度,并将“是否有伤情、在被羁押前是否被刑讯逼供、有无合法权益被侵害”作为面谈重点必谈内容。驻所检察干警每日开展对新收押人员的检察面谈,告知新收押人员有约见检察官的权利,了解有否存在被刑讯逼供类情况,对反映有被刑讯逼供情况的,即安排两名驻所检察干警,将在押人员带至驻所检察谈话室做详细的谈话了解。


2.深化非法证据排除救济检务公开。驻所检察室针对绝大多数在押人员在入所前并不知晓其有权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况,加强监区检务公开工作,在每一个监区张贴《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向每一名在押人员发放《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强调在押人员有向驻所检察、批捕、公诉等部门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并利用在押人员学习时间,对在押人员进行普法教育和讲解宣传,使在押人员清楚了解法定权利和救济方式。


3.强化在押人员入所体检备案审查。驻所检察室把收押环节监督作为发现刑讯逼供类非法证据线索的重要环节,将在押人员体检监督作为发现刑讯逼供类非法证据线索的重要渠道,主动与看守所协调沟通,建立新入所收押人员体检外伤和提押还所体检外伤备案制度,确定专人认真审查入所体检、提解体检体检表,发现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建议看守所重新组织新入所在押人员体检;发现在押人员有新鲜外伤或疑似内伤的,立即启动调查程序;经查系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原因所致的,按检察机关内部办案规定流转处置。


二、双向联动,形成非法证据排除合力


我们积极建立本院驻所检察室与侦查监督科,驻所检察室与公诉科,以及我院驻所检察室与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执法监督部门的双向联动机制,形成内外协同的工作合力,实现及时高效地收集非法证据信息、排查非法证据线索、排除非法证据。


1.实行重点预警信息双向备案。驻所检察室收到在押人员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在调查核实的同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备案,列入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案件审查重点的预警信息,在审查案件时予以重点审查。侦查监督科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对审查初步认定为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重大案件的,及时将案件信息情况通报给驻所检察室备案,驻所检察室据此建立重大案件刑讯逼供线索调查档案,开展针对性的重点调查核实工作。


2.实行非法证据排查双向通告。驻所检察室对调查发现在押人员身体存在外伤、初步认定存在刑讯逼供嫌疑的,向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发出非法证据排除建议函,并同时提供相关调查材料。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根据非法证据排除建议函和调查材料,进一步对非法证据进行排查,并在案件审查终结前,将排查处理结果回复驻所检察室。


3.实行非法证据排除双向通报。驻所检察室还与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执法监督部门积极沟通,建立不文明、不规范办案通报制度,发现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殴打犯罪嫌疑人的不文明、不规范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通报,同时抄送公安机关纪检部门;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执法监督部门及时核查,作出组织处理,并向驻所检察室通报反馈。


三、跟踪问效,实现非法证据排除实效


我院驻所检察室充分运用刑讯逼供类非法证据排除靠前监督掌握的情况,全程参与非法证据排除过程,有效发挥了驻所检察对刑讯逼供类非法证据排除靠前监督的效果。


1.参与证据收集,防止冤假错案案件发生。驻所检察室通过靠前监督,及时发现非法取证线索,及时保存非法取证证据,为侦监、公诉部门赢得了排除非法证据的时间和条件,强化了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监督力度。


2.参与侦查引导,促进依法文明规范侦查。驻所检察室根据靠前监督掌握的情况,采取向侦查公诉部门移送非法证据排除线索、向反渎职侵权部门移送刑讯逼供线索、向公安机关纪检部门移送违纪线索等不同方式进行监督,触动和警示了侦查人员。同时,通过建立不文明、不规范办案通报制度,促进了公安机关加大不文明、不规范办案的监管力度。公安机关纪委主动要求我们将不文明办案的情况及时向法制部门通报的同时,抄送纪检部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根据通报反映的问题,督促办案单位审讯工作必须在审讯室进行,要求办案单位对检察机关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审查刑讯逼供问题的,必须积极配合、及时提供。


3.建立非法证据排除驻所检察官见证制度,推进司法效率质量并重。对犯罪嫌疑人认罪的重大案件,在案件侦查终结前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驻所检察官在场听取侦查人员对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等问题询问犯罪嫌疑人,整个讯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附卷随案移送,使之成为非法证据审查的参考依据,减少庭审过程中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提高诉讼效率。我院驻所检察室以靠前监督刑讯逼供类非法证据的调查情况为依据,建立重大案件刑讯逼供线索调查档案记录,在驻所检察官见证过程中发表是否有异议意见,推进了见证过程的真实有效,促进了非法证据排除方式方创新在基层的探索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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