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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船需应急电源供电的设备及处所

 jinjun577 2017-06-30

 船舶应设有一独立的应急电源,此应急电源可为一台发电机,也可为蓄电池组。那么究竟船上的哪些设备及处所的照明需要应急电源供电呢?根据SOLAS的相关要求,现列举如下:

 

  1. 对于救生艇筏的每一集合和登乘地点及舷侧的应急照明供电3小时;

  2. 对于下列处所的应急照明供电18小时:所有服务和居住处所的走廊,梯道和出口,载人电梯及其围阱;机器处所和主发电站,包括其控制位置;所有控制站,机器控制室和每一主配电板及应急配电板处;消防员装备的所有存放位置;操舵装置处;消防泵,喷水泵(如设有)和应急舱底泵(如设有)和其电动机起动位置;在2002.7.1日或以后建造的液货船的所有货泵舱内;

  3. 对下列设备供电18小时:《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所要求的航行灯和其他信号灯;1995.2.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的甚高频无线电装置,中频无线电装置,船舶地面站,中频/高频无线电装置;

  4. 对下列设备供电18小时,但如果以下设备能由一个设置于适当处所供紧急情况下使用的蓄电池组独立供电18小时,则无需应急电源供电:紧急情况下所需的所有内部通信设备;第V章第19条所要求的船上航行设备,但如果主管机关认为此项规定不合理或不可行时,可对于小于5000总吨的船舶免于此项要求;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用于断续操作的白昼信号灯,船舶号笛,手动报警按钮和紧急时需要使用的所有船内信号;

  5. 对应急消防泵供电18小时;

  6. 对操舵装置供电。

 

注:

若应急电源为蓄电池组,则在主电源发生故障时,也应能自动与应急配电板接通,并立即至少对划线处的设备及处所的应急照明进行供电。在整个的供电期间,无需充电,电压需保持在其额定电压的正负12%以内。(对于本条4所列设备,如果有独立的蓄电池组供电,则也无需应急蓄电池组供电。)


应急发电机的油柜储存量应能满足连续供电1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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