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高人笔记一:验船备忘两百条!

 PSCReady公众号 2022-07-30 发布于天津
01

熙熙攘攘皆为利往,大部分人做事情既要面子又要里子还要名正言顺

老编自负生来孤傲,偶尔也要为那几分碎银子低头。

但是呢,总有这样的人,不为名、不为利,今天本文作者就这这么一位。

中年之人,家境殷实、公司红火,学而不辍,又能拿出自己的笔记供大家进步学习,实在是行业之福,让人钦佩

这位先生对PSCReady很认可,授权我们发布,又不愿意透露姓名,我们就称他为前辈高人吧!

不在意名利,格局大,气质高,比老编强太多。

由于内容比较多,老编择其中要点,做个系列,希望能够正向引导年轻的朋友,航运人的优点实在太多了,一坨一坨的,希望年轻人能够把前辈高人的这些优良传统传扬下去。

至于说材料有什用?

一是可以供海事A证、B证考试用,船检内部测试用,如果开卷用处很大,检索起来很方面

二是供参加注册验船师考试的朋友参考

三是现场检验的时候,拿不准,对照一下。

这么好的材料,除了偷摸收藏和打赏,真不知道还能够有别的选择?

当然,总结嘛!

难免会有错误,如果哪个数据不准确,大家可以留言,我们矫正后再告知大家。

02
验船备忘两百条

1.上层建筑及甲板室所有出入口应装设钢质水密门,并应有加强筋加强。

2.2007年7月1日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满足对应急逃生口小舱口锁紧装置应能快速开启或关闭的要求,并能在小舱盖的两侧能进行开关操作。

3.小舱口盖尺寸:630×630mm 盖板厚度:8mm 主锁紧装置的元宝螺丝直径>20mm

4.空气管外径等于或大于80mm时,壁厚不小于6.0mm

外径等于或大于165mm时,壁厚不小于8.5mm

5. 通风筒>900mm高度,底下肋板厚度为8mm。

6. 栏杆:至少每第三根支柱应由肘板或撑条支撑,撑条间距不超过1.5m,肘板20X8mm,高度0.5m,30º夹角。钢丝绳应用松紧螺栓拉紧。

7.货船干舷甲板上封闭的货物处所应设有排水装置,对于任何船舶或任何级别船舶的任何特殊舱室,如果主管机关确信这些处所的尺度或内部分舱不会因免除其内部的排水装置而损害船舶的安全时,可准许此类处所免设排水装置。

8.用作脱险通道的梯道和走廊的净宽度应不小于700mm,并在其一侧应装有扶手拉杆,梯道的倾斜角一般应是45º,但不得大于50º,机器处所应不得大于60º。“净宽度”系指扶手和另一侧舱壁之间的距离。进入梯道的门道应与梯道的尺寸相同。

9. A类机器处所脱险通道的环围的内部尺寸至少应为800×800mm,直梯除外。该逃生通道内应从上至下拉一根耐火救生绳。

10.在舵机处所,如果应急操舵装置位于该所,应提供第二条脱险通道,除非该处所设有通向开敞甲板的通道。

11.500GT及以上的所有散货船,应不迟于2004.7.1安装散货船进水报警装置,并能在驾驶台或机舱进行排水系统的操作(遥控操作)。

12. 2008.7.1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500GT以上国际航行船舶    PSPC涂层达到15年使用寿命。

13.2002.7.1以后建造的船舶配备哑罗经一具,方位圈一只以作为测取目标方位的手段。不需要再配备备用磁罗经一台。如果未配置操舵磁罗经或电罗经,则还应配备备用的标准磁罗经。

14. 1999.1.1以后安装上船的雷达,1000<GT<10000,不小于250mm(12英寸)。

15. 2002.7.1之后建造的现有货船应配置一台VDR(3000<GT<20000)。2002.7.1之前建造的可装S-VDR,但应注意与驾驶台航行值班报警系统的匹配。

16.1984.9.1以后,GT≥500    装计程仪。

17.2002.7.1及以后配置上船的白昼信号灯不应仅仅由船上的主电源或应急电源供电,而且必须备有便携式电池(<7.5kg﹚,还应配备备用灯泡3只。

18.3000GT以上货船,不迟于2012.7.1以后的第一次检验时安装驾驶台航行值班报警系统(在船长卧室设置系统的延伸报警板,其他驾驶员房间只设置报警警笛、铃)。

19.号灯最低一盏应装设在船体以上高度不小于4m处。

20. 航行灯箱其内侧遮光板长度应至少为0.9m(灯中间与壁间距>0.9m)。

21.号钟配直径>300mm,船长>100m还应配一具带棒的锣,圆形黑球号型配3只(其中一只用于锚球),菱形黑球配1只,直径均>600mm。

22. 引水梯软梯配白棕绳直径>28mm,小于32mm,绳周长>65mm,下面有4档橡胶踏板,一根长板长1.80m。

23. 救生艇顶部应写上船名/呼号/IMO编号,能从空中看清。

24. 柴油机驱动的消防泵还应储备柴油15h工作使用。

25. 面积小于4m2的油漆间,可配备手提式CO2灭火器,灭火器应能至少放出相当于所保护处所容积40%的自由气体,在储藏室上应设有喷放孔。灭火器应放在喷放孔附近,也可采用布置注水口或水带接头以使用消防水的型式作为替代。油漆间面积大于4m2的,该水雾系统的喷头应为认可型,水量按被保护处所水平面积每分钟每平方米5L计算。或配固定CO2灭火装置或配干粉系统。

26. 泡沫灭火机>9L(每年检验),干粉或轻水泡沫灭火器(四年检验)或二氧化碳>5KG(每年称重),固定CO2(2年称重,管路畅通),失重10%时应予充灌。平时每3个月检 

查一次。应注意救生艇上配置2.5kg CO2灭火机1具。

27. 航海日志中每周记载:

① 救生艇、救助艇、救生筏及降落设备外观检查;

② 救生艇、救助艇艇机双套启动正倒车运转3分钟;

③ 试验通用报警系统;

④ 除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外的救生艇在不载人的情况下从其存放位置移出至船舷。

 28. 救助艇(除兼作救生艇的救助艇外)——载人每个月水上操纵。

救生艇——不载人每3个月降落下水。

自由降落式救生艇—— 每3个月船员登艇就位,系好安全带开始降落程序,不超过6个月水上操纵。

29. 通用报警应由船上主电源和应急电源供电,并且必须和号笛或汽笛联动,和广播系统连锁。

30. 救生(助)艇应配备首缆,并设有快速脱开装置。

31. 大号救生衣按10%的要求配备,用于体重达140kg,胸围达1750mm的人员穿着。

32. 绝缘电阻测试:≥100V电路绝缘电阻 1MΩ;≤50V电路绝缘电阻 0.5MΩ

33. 主配电板的前后通道上均应铺设绝缘地毯。应急配电板前面也应铺设绝缘地毯。(主配电板通道宽度不小于:前0.8m,后0.6m)

34. 如果航行和推进必须依靠主电源,则要求备用发电机组能够自动启动,并且在失电30S内恢复供电。

35. 蓄电池组不应安装在起居处所。但如充电时不会产生有害气体的气密蓄电池可以例外;

①充电功率(充电功率系指蓄电池组的标称电压乘最大充电电流值)大于2kW的蓄电池组,应安放在专用舱室内或安放在开敞甲板上的箱或柜中;

②充电功率为0.2kW至2kW 的蓄电池组,应按上述的规定安放,也可安放在适当处所内的箱或柜中,或者敞开安放在机器处所内通风良好的地方;

③充电功率小于0.2kW的蓄电池组,可以安放在任何合适处所中的开敞位置上或者蓄电池箱内;

每只蓄电池周围间隙应大于20mm,并应用不吸潮、耐电解液腐蚀的绝缘材料楔隔、衬垫和固定,并采取防止漏出的电解液与船体接触的措施;

原动机起动蓄电池组应尽可能接近该原动机安装;

蓄电池室、箱和柜均应通风,以避免可燃气体的危险积聚;

如需要的换气量较小,通风管道能从蓄电池室、箱或柜的顶部直接向上通至开敞空气,而通风管的任何部分与铅垂线的夹角均不大于45°,则可以采用自然通风;自然通风的蓄电池室应设有上下两个通风口,并装有防止进水的弯头和防火网。

如蓄电池组的总充电功率大于2kW,则应设有机械通风装置;其出风口应设在顶部,进风口应设在底部(一般距离底部0.3m),并有防止水和火焰进入的措施;机械通风装置,应有防止通风叶片偶然与机壳发生摩擦产生火花的措施。非金属的通风叶片应用抗静电材料制成;

在蓄电池室内应避免安装电气设备。如必需安装时,应选用符合法规要求的合格防爆电气设备;

在蓄电池室的门、箱和柜的外面应有禁止烟火的标志;

36.舵角指示器误差应在1º之内,但在正舵时应没有误差。

37. 舵机有舵角限位开关、失电报警、过载报警、断相报警、液压油柜低位报警。

舵机间应设有失电报警,此外在机舱、驾驶台还应有设有过载报警、断相报警、液压油柜低位报警。

38. 围蔽的滑油、燃油分机室内不得安装插座。

39. 轮机员报警装置一般安装在各轮机员居住舱室、餐厅、娱乐室内。

40. 伙食冷藏库靠近门口处应设有报警按钮,还应在厨房指示、驾驶台指示。

41. 生活用气体燃料气瓶应存放在开敞甲板。

42.蓄电池型式、存放位置、维护周期记录表适用于2004.7.1以后交船的船舶。

43. 油水分离机备有过滤器的粗粒化元件,明显易见之处写明“禁止排放油污”。

44. 生活污水处理排放管路应有两条管路。

标准排放接头Φ210、4槽、厚16mm。

 污油、污油水标准排放接头Φ215、6槽、厚20mm。

(国际消防通岸接头Φ178、4槽、厚14.5mm以上)

45. 起居舱室的最低允许净高度不得低于2.03m。

46. 船员起居舱室均应配备空调设备(2006国际海事劳工公约)。

47. 装运固体散装货物应持有:

装载手册和稳性资料(装载仪手册)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

船岸安全检查项目表

危险品货物事故使用的医疗急救指南

48. 货舱舱口围取样口应位于舱口围或舱口盖,并应保持风雨密,每个货舱两个。

49. 货舱舱底水管系应隔离、锁闭,该阀附近应设有“未经船长许可,不准打开”警告牌。

50. 装煤或其他危险货物,货舱处所和机舱的舱壁应分隔至A-60标准,或货物装载应与上述舱壁的水平距离至少3m。

51. 船上张贴的文件和图有:

① 航行中保持关闭——水密门

② 船舶操作性能数据图表——驾驶台

③ 与FFA有关的消防符号     

④ 与LSA有关的救生符号

⑤ CO2释放操作说明      

⑥ 固定水基灭火系统操作说明—— 操作位置

⑦ 救生艇、筏操作须知    

⑧ 穿着救生衣的图解和说明

⑨ 磁罗经校差曲线        

⑩ 救生信号插图说明表

⑪ 舵机系统转换方框图——驾驶台、舵机间  

⑫ 垃圾公告牌三块

⑬ 禁止烟火——油漆间、电瓶间、乙炔/氧气储存室外

⑭ 货舱舱底水阀门,未经船长许可不准打开

⑮ 禁止向外排污

⑯ 电台执照副本          

⑰ 船名、呼号、MMSI、C站码信息表

⑱ 国际信号规则的大张版本——驾驶台

52. 位于主舱口之间的小舱口盖,铰链应设置在舱口盖的前部边缘或船外侧边缘。

53.

通风筒内经mm

围板厚度mm

300

350

400

≥450

8.5

9.0

9.5

10.0

54. 长度超过100m的船舶,位于“位置1”时,通风筒围板高度至少为900mm。位于“位置2”时,通风筒围板高度至少为760mm。围板高度均是从甲板量起至最低可能进水的开口处为止。

55. 装有应急发电机的,舵机/空压机控制箱中的一台应标出应急电源。

56. 舵机低油位报警装置应在驾驶台和机舱发出声光报警。备用油箱容量应大于或等于一只液压油柜容量。

57. 货船上,燃油、滑油和其他易燃油类油柜液位计严禁使用玻璃管液位计。平板玻璃液位计和油柜之间应设有自闭阀的液位计,自闭考克不应锁定在常开位置。

58. 救生艇上的柴油机不需要漏油报警装置和双套油管,油箱内油量应能保证航行24小时以上。

59. 500L以上的燃、滑油舱柜应装设速闭阀。速闭阀应安装在油柜舱壁上;也可以安装在一根短管上,短管的长度L= 80+0.8D mm;D-出油管外径,mm。

60. 如果日用燃油柜或沉淀柜设有加热装置,则应设有高温报警,以防止可能超过燃油的闪点。

61. 舷墙上的门应向内开,不许向外开。

62. 散货船:位于首货舱前方,并在干舷甲板以上的舱室,如水手长储藏室、油漆间等,如其容量超过船舶最大排水量的0.1%,也应安装水位探测器和排水系统,并在驾驶台或机舱遥控开启运行操作。

63. 当船载LRIT设备发生变化或不能正常使用、船舶转旗时,LRIT试验报告不再有效。

64. 安全设备证书附件FORM E中涉及电子设备的填写“FITTED”,而纸制出版物则填写“PROVIDED”。

65. 对于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如证明现有设备与VDR的连接不相配或不适用时,可免除配备VDR的要求,但需配备S-VDR设备。VDR的初次安装检验报告和年度检测报告应存船,由验船师确认。

66. S-VDR应记录的数据至少包括:日期和时间(UTC)、船位、对地或对水航速、船首向(罗经数据)、驾驶台声音、VHF通信声音、雷达图像数据、AIS数据等。

67.VDR的主机应安装在驾驶室或附近,如果不安装在驾驶室,则视觉和听觉报警器应位于驾驶室内。

68. 船舷应从驾驶台翼桥上可见,一般驾驶台两翼的翼桥应延伸至船舶最大船宽的宽度,对于翼桥经批准允许缩进一段距离(单边小于0.4m)的情况,应在设备记录中记载缩进的宽度。

69. 在引航员登船附近,应设有存放一个带有回收索和自亮浮灯的救生圈设施;这一救生圈平常可以不存放在该位置,仅要求在引航员登船时备有该救生圈,但需要设置救生圈及其浮灯架。

70. 集合站及登乘位置的布置,应能够将病人用担架抬入救生艇、筏,这就要求从集合地点到登乘平台的梯子应采用斜梯,而不能用直梯,路梯宽度应大于80CM。

71. 登乘梯应从甲板延伸至最轻载航行水线,踏板长×宽×厚≥480×115×25mm,踏板间距一般为300~380mm。为确保从甲板到登乘梯顶部安全通过,必须设有扶手。并布置在能直接登乘救生艇位置。

72. 除了自由降落救生艇的次要降落设备以外,其他救生艇、救助艇的降落机械装置的布置应可由一个人从船舶甲板上能看到救生艇、筏,也可以在艇内某一位置来操作。控制钢丝上的重块应足以克服在钢丝上的各个滑轮的摩擦力,不至于扭结。

73. 救生艇筏存放地点距船首或船尾超过100m,应在船首或船尾增配一个救生筏,此救生筏可用人力解脱的方式系牢,即不必配备静水压力释放器;附加救生筏附近应存放足够的救生衣、救生服,并应配备足够的应急照明(固定式或便携式)(当使用便携式照明时,应有托架,以便能在船舶两侧予以定位放置),并应备有登乘装置【在船首甲板上的两舷侧应设置两只地铃(钢质的圆环),系住救生筏的登乘软梯,甲板上焊接地铃的宽度应与登乘软梯的宽度一致;在舷墙上或栏杆处应设有登乘的设施(如:护手、踏步适用时),同时还应额外配备至少2件同类型、不小于中号的救生衣和保温救生服】。

74. 货舱舱口围下水槽下应安装泄水止回阀,盖子应连着。

75. 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内应有一只雷达应答器。

76. 机舱内风道应有关闭挡板装置。

77. 舵机间应有罗经复示器、舵角指示器、应急灯、烟火探头、电话、灭火机、栏杆、防滑格栅、操作规程(正常/应急)及舵机操作原理图(方框图)。

78. 无线电用电池不得用作艇机启动的动力。艇机启动系统应有两个独立的可再次充电的电源。

79. 救生筏的存放:船舶的上层建筑不能妨碍和阻滞救生筏的上浮。

80. 用于驾驶台两旁自由抛投的救生圈重量>4kg,其他救生圈重量>2.5kg。

81. 抗暴露服与救生服的区别在于抗暴露服用于救助艇艇员和海上撤离系统人员用的保护服。

82. 若艇不能自行扶正,艇底也要设置反光带(尽可能靠近艇舷缘的部位环绕设置)。

83. 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所必需的电源和电路在断电或故障时,能自动发出同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应急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至主电源。

84. 探火装置动作时,在控制板和指示装置上发出声、光火警信号及指示火灾发生部位,并予保持。如果在2分钟内信号未引起注意,则应向全船(包括机舱)自动发出声响警报。

85. 注意电话、应急报警、通风报警、应急车钟、CO2释放号角在机舱内的报警音量大小。

86. 每一通道出口应装一个手动火警按钮,走廊任何部位与手动火警按钮的距离不大于20米。靠近走廊的出口处安装,距离出口处不应超过1米以上距离(公约和规范没有具体量化标准).

87. 2002.7.1以后建造的2000总吨及以上货船,若容积超过500㎥的A类机器处所,除装设固定式灭火系统外,还应在主机、辅机及其他内燃机、燃油锅炉前部及热油锅炉、焚烧炉、重油分离机及加热燃油净化器上方设置局部水基灭火系统。(水雾应能覆盖住整个燃烧装置的蓄油部件,如整个分油机及其进出口的接头部位,但不必包括加热器);系统启动后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在机舱之内和之外各布置一套系统的操作控制装置。

88. 起居处所不应布置CO2灭火机,一般用干粉灭火机(能灭电气火灾)。电气设备处所一般用干粉或CO2,油漆间用CO2,厨房用泡沫或干粉,机器处所用干粉或泡沫,锅炉处所用泡沫。任何一点到达1只灭火器的步行距离应小于10m,机器处所每层至少设2只,起居甲板每层至少设2只,医务室设1只,洗衣干燥间设1只,厨房间1只。驾驶台面积小于50㎡,可仅设1只,主配电板附近设2只。

89. 机舱内消防水带不应超过15m,甲板区域水带长度一般在10~20米,货船应每30m船长1根,备用1根,至少为5根。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还应额外备有3组水带和水枪。在起居和服务处所,不能使用大于12mm的水枪。

90. EEBD配置:集控室1具,逃生通道附近1具,机舱大的工作间1具,起居处所甲板至少2具,备用1具,训练用1具,共6~7具。

91. 对于可以重新充装的灭火器,应按前10具100%,剩余的50%,配备备用灭火剂,总共不必超过60具,船上应备用充装说明。对于不可重新充装的灭火器,应配备相同数量、型号、容量的备用灭火器。灭火剂、器储藏室相当于消防控制站,应进行A60分隔。

92. 注意船上应配备供船员安全检查CO2间容器内灭火剂数量的设施。

93. 测厚可以从特检时开始进行,或特检到期前15个月内的测厚报告可作为本次特检的测厚报告(验船师认为薄弱部位的测厚除外)。

94.《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MMSI)证书》(中国籍)自2007.11.12实施。船舶在变更船名、公司名称、船籍港、船舶种类、通信业务标识码和更换卫星无线电示位标设备时,必须更换该证书。

95. 巴拿马籍船舶应有公司ISM声明和指定人员及公司保安员声明签署。

96. 巴拿马主管机关要求对船龄20年以上船舶在驶往巴黎备忘录成员国水域前应申请进行临时检验,检验的有效期为6个月,可提前至与船级及法定年度、中间或换新检验一起进行。

97. 拖轮的检验依据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和中国船级社《海上拖航指南》(1997),船上应持有《海上拖航证书》及拖航检验报告。

98. 电罗经可装设在主操舵位置或在主操舵位置上设有电罗经复示器。2006.7.1以后,上述电罗经还应能让操舵员在主操舵位置清楚地读取船舶艏向信息(电罗经复示器)。

99. 所有盥洗处应有直接通向露天的通风。每个床位的最小面积至少198×80cm。

100.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透气管应装设防火网。确认批准的《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排放速率计算书》保存在船上。

101. 1998.7.1及以后建造的船舶,不论柴油机功率大小均应设有高压套管组件以及燃油泄漏报警装置。应特别注意带动应急空压机、应急发电机、应急消防泵、货油泵、艏艉侧推器及对外消防泵等的柴油机亦应符合要求。

102. 在船长为80m及以上但小于100m的货船上,每艘救生艇应存放在使救生艇尾端在推进器前方不少于该救生艇长度的地方。而大于100M的货船,则为1、5倍救生艇的长度。

103. 货舱风机应为防爆型并在通风的入口处和出口处设有适当的金属丝网保护,标准的网眼为13mm×13mm。

104. 危险货物装货处所与A类机器处所之间的界限面舱壁应隔热至“A-60”标准,除非危险货物的堆放离开这种舱壁的水平距离至少3m。这两种处所之间的其他界限面应隔热至“A-60”标准。

105. 只有当厨房的排气导管穿过起居处所或内含可燃材料的处所时,才要求设置集油盘、挡火闸、风机切断和固定灭火装置。

106.CO2两套独立的控制装置是指:其中一套控制装置用于开启安装在将气体输送至被保护处所的管路上的阀门,另一套控制装置则用于将气体从所储存的容器中排出,并能确保按照此顺序操作,该两套装置布置在一个大的释放箱内,手动打开不算其中。

107.未安装应急发电机的船舶,应装设应急空压机或人工启动柴油发电机组以使机器从瘫痪状态运转起来。

108. 手动报警按钮应在走廊至开敞甲板的每一个出入口处(内部或外部)布置1个,距离

不超过20m;对只有1个直接通至开敞甲板通道的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应布置1个手动报警按钮至出入口不超过1m(公约和规范没有具体量化标准);对无失火和低风险的处所(如CO2室、驾驶台每一出入口)则不必安装手动报警按钮。

109.在干舷甲板以下处所或封闭的上层建筑内处所的舷窗,应装置有铰链的可靠的内侧舷窗盖,其装置应能有效地关闭和保证水密。

110. 下列处所的舷窗应装设有效的铰链式舷窗盖:

① 干舷甲板以下的处所;

② 第一层封闭上层建筑内的处所;

③ 干舷甲板上保护通向甲板以下的开口或稳性计算书中计入浮力的第一层甲板室。

111. 载重线勘划标志:对圆圈、线段和字母,当船舷为暗色底者,应漆成白色或黄色。当船舷为浅色底者,应漆成黑色。

112. 2005.1.1或以后建造的20000总吨及以上的散货船,船上应保留一份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最新版本的船舶结构通道手册,并应反映每一处所的下述资料:

① 显示进入处所的出入通道图,并有相应的技术说明和尺寸;

② 显示设置在每一舱室内能进行全面检查的通道图,并有相应的技术说明和尺寸。图中应标示该通道可检查该处所内的每一区域;

③ 显示设置在舱室内进行近观检查的通道图,并有相应的技术说明和尺寸。无论采用固定或便携式通道,图中均应标示临界结构区域的位置,并标示该通道可检查该处所内的每一区域;

④ 检查和维护所有出入通道和附属设备结构强度的说明,其中,应考虑舱室内腐蚀气体的影响;

⑤ 当使用筏进行近观检查和测厚时,应有安全须知;

⑥ 任何便携式通道安全安装和使用方法的说明;

⑦ 所有便携式通道的一份清单;和

⑧ 船上通道定期检查和维护记录。

113. 1992.2.1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在驾驶室内应有固定显示的或可随时使用的破损控制图,还应有《破损控制手册》。

114. 舵柄处舵杆直径超过230mm(不包括冰区加强),应设有应急电源(应急发电机)。

115. 应急配电板与应急电源应设置在同一处所,并尽可能地靠近。

116. 电气设备不应安装在任何可燃混合气体易于积聚的处所内(如蓄电池间、油漆间、乙炔、氧气瓶储藏室或类似处所,除非:

① 操作所必须的;

② 不会点燃有关的混合气体的型式;

③ 适合于有关处所使用;

④ 经证明在可能遇到的灰尘、蒸汽或气体中安全使用。

117. 水密门不必隔热。机舱天窗应为钢质,且不应含有玻璃板。

118. 脱险通道的标志:应显示标志在甲板以上不超过300mm高度,并遍布脱险通道各点,包括拐弯和岔路口处。

119. 船上至少配备2台雷达应答器,其中一台应存放在一艘自由降落救生艇内,另一台存放在紧邻驾驶室之处。

120. 救生艇筏负责人和副指挥应持有1份该救生艇筏的船员名单。

121. 吊艇架降落和自由降落的救生艇、筏集合站与登乘站的布置,应能使担架病人抬进救生艇、筏,并能使船员在不到5分钟内完成登乘和降落工作。吊艇架降落的救生艇、筏应有系母船的缆绳,救生艇首、尾各一根Φ24mm以上,能快速释放。

122. 在2006.7.1或以后建造的船长不足150m的散货船上也应配备能提供船舶完整工况稳性资料的装载仪。稳性计算的计算机软件应经主管机关批准。

123. 散货船及单舱杂货船所安装的水位报警器(每一货舱内、防撞舱壁前方的任何压载舱、除锚链舱以外的首楼任何干燥处所或空舱内),听觉和视觉报警器应设于驾驶室。

124. 号灯与号型的配备:

(1)失去控制的船舶应显示:

① 在最易见处,开垂直2盏环照红灯;

② 在最易见处,挂垂直2个球形或类似的号型;

③ 当对水移动时,除去①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2盏舷灯和1盏尾灯。

(2)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应显示:

① 在最易见处,开垂直3盏环照灯,最上和最下者应是红色,中间1盏应为白色;

② 在最易见处,挂垂直3个号型,最上和最下者应是球体,中间1个应是菱形体;

③ 当对水移动时,除上述①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桅灯、舷灯和尾灯。

125. 号旗的配备:应至少有2根旗绳,各能同时悬挂4面国际信号旗


L≥150

100≤L<50


4面

2面



4面


2套




2套


1副

1副

 126. 号笛如设有自动雾号控制装置则应使号笛能以每次不超过2分钟的间隔鸣放一长声,及每次不超过2分钟的间隔连续鸣放两长声,两长声间的间隔约2秒,并应能立即停止鸣放雾号,同时还应配备手控装置。

127. 长度大于或等于100米的船舶,其号钟应安装在船的前部。

128. 号锣与锣棒应存放在船的后部易取之处。宜在船尾附近设置一悬挂号锣的装置。

129. 10000GT以上的任何船舶应装有在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15ppm时能保证自动停止油性混合物排放的油水分离器,并符合MEPC107(49)的要求。

130. 等于或大于3000GT的船舶,应为船长、轮机长、大副各配一间工作室或与卧室相邻的会客室(甲板面积大于4㎡)。船长和轮机长的卧室甲板面积应大于6.5㎡。

131. 3000GT以上船舶应为甲板部和轮机部各提供1间有适当办公设备的专用办公室。

132. 船员人数超过15人且航行时间超过3天的船舶,应设置医务室。室内应有专用卫生间,其内应配有抽水大便器、洗脸盆、浴缸或淋浴器,其洗澡水、洗手水及大小便水(黑水)应用单独一根管系,与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相连,不得与其它房间的黑水或白水混用同一根管路。医务室不能作非医疗目的使用。

133  应急配电板应在最高连续甲板以上,蓄电池配电板不得与蓄电池安装在一起,但应在主配电板或主机控制室安装指示器,以显示应急蓄电池正在放电。

134  1984.9.1及以后建造的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应安装1具或数具电罗经复示器,并置于适当位置上,以便在水平上360弧度内测得尽量接近实际的方位

135  在正常情况下,标准磁罗经的自差应不大于土3',操舵磁罗经的自差不大于土5’。

136  油渣比例一般为耗油量的1.5-2.0%,即消耗5吨/天重油,产生的油渣量约为0.08—0.10吨。

137  艇机旁应张贴防水的艇机操作说明,艇内释放装置状况和脱钩指示应用员工作语言显著张贴。

138  每艘救生(助)艇应在船首附近设一装置以固定首缆。除了自由降落救生艇以外,首缆固定装置应包括一脱开装置。

139  1998.7.1及以后建造的船舶还要求;救助艇的登乘和回收装置应允许安全有效地搬运担架。

140  涂层保护适用于2008.7.1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或2012.7.1以后交付的500总吨国际航行所有类型船舶的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

141  机舱应配备噪音防护的护耳器。

142  在燃油泵的吸油管上应设有油温测量装置。

143  用IC法一应安装和布置一个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装置,以探测起居处所的所有走廊、梯道、和脱险通道内的烟雾。

144  用IIIC法一应安装和布置一个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装置,以探测所有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的火灾,以及各起居处所内的所有走廊、梯道、和脱险通道内的烟雾,但卫生处所、空舱等基本上无失火危险的处所除外。

145  货船上有2套消防员装备,就应该一共配有8个压缩空气瓶(即每套自身带有 1 个气瓶,每套外加 2 个备用气瓶,每套新增要求1 个训练用的气瓶,共4个气瓶;也就是说,船上二套消防员装备总共需 8 个压缩空气瓶)。

2014 年 7 月 1 日以前建造的船舶(现有船舶)应在 不迟于2018 年 7 月 1 日以后的第一次检验时满足有关消防员之间通信的如下要求:每个消防队至少配备 2 台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机用于消防员之间的通信。这些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机应为

防爆型或本质安全型 (to be of an explosion proof type or intrinsically safe),此要求适用于所有船型,特别应注意用于液货船和用于危险区域的情况。

1) 要注意是否具备防爆证书,或产品证书上是否注明“满足MSC.338(91)号决议”字样。

2) 考虑到戴上头盔后,将会影响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的通话效果以及操作方便,因此建

议购买适应实际使用需求的新型“ 头盔和耳机话筒一体化设备”。

146  消防员装备的自给式压缩空气呼吸器应不晚于 2019 年 7 月1 日满足 FSS 规则第 3 章 2.1.2.2 款的要求(压缩空气呼吸器应设有听觉报警和视觉或其他装置,以在瓶内储气量降至不少于 200L 前向使用者发出警报)。满足 FSS 规则第 2.1.2.2 条的

要求有以下 两种形式:

1) IMO 在 MSC.1/Circ.1499 对 MSC.339 (91)决议进行了解释,根据该解释, 声音报警(如口哨)加传统的机械式压力表(表盘一般分成红黄绿三个区域,红色表示警告, 注意表盘在 200L  时有对应的刻度显示)的方式可以认为是满足 MSC.339(91)决议要求的。

2) 压缩空气瓶头有电子式压力表,可以在瓶内储气量降至不少于200L 前向使用者发出电子式声、光报警。(当使用电子式声光报警装置时,如该消防员装备储存和使用在危险区域时,该声光报警装置应有防爆等级要求。)

147  装用谷物的货船还应符合《国际散装谷物安全运输规则》的要求,并持有一份该规则要求的批准文件(谷物适装证书)

148  散货船应符有关规定的维护保养要求(包括定期检查结构通道)和MSC,169(79)决议通过的《散货船舱口盖船东检查和维护标准》

149  2006.7.1及以后建造的大于150M的散货船均应配备能提供船舶完整稳性资料的装载仪,该装载仪应能提供船体梁的剪力和弯矩资料。计算机稳性计算的软件应经主管机关认可。

150  船舶结构通道手册:适用于2006.1.1或以后建造的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20000总吨及以上的散货船

船上用于全面检查、近观检查和厚度测量的通道,应在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结构通道手册中予以说明,一份其最新版本的逼本应保存在船上。船舶结构通道手册应包括每一处所的下述资料:

1.该处所的出入通道图,并有相应的技术说明和尺寸;

2.每一处所内能进行全面检查的通道图,并有相应的技术说明和尺寸。图中应该处所内的每一区域可从何处检查;

3.该处所内能进行近观检查的通道图,并有相应的技术说明和尺寸。图中应标示临界结构区域的位置,是否为永久通道或是便携式通道,以及每一区域可从何处检查;

4.检查和维护保养所有出入通道和附属设备结构强度的须知,其中应考虑处所内任何腐蚀气体的影响;

5.当使用筏进行近观检查和厚度测量时,应有安全指导须知;

6.任何便携式通道安全安装和使用须知;

7.一份所有便携式通道的清单;和

8.船上通道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的记录。                                             

151  持续功率超过130KW的柴油机应有EIAPP证书。每台柴油机应配有经认可的NOX技术案卷。

152  所有船舷边阀的控制设备应有指示器,能清楚地显示阀的开启还是关闭。

153  液压操舵装置的每一贮液箱应在驾驶台和机舱发出声光低位报警。

154   74 SOLAS 90 修正案对对货船的水密舱壁和内部甲板上开口的水密门和货船上外部开口的水密门的要求如下,检验中应注意检查以下几方面:

1) 货船的水密舱壁和内部甲板上开口的水密门。

a. 为确保在海上使用的内部开口的水密完整性而设置的这些门应为滑动水密门;能从驾驶台遥控操纵、亦可在舱壁的每一边就地操纵;在控制位置应设有显示此类门开启还是关闭的指示器;主动力失灵时,动力、控制和指示器应能工作;应有一手动装置在门的任一边用手开启和关闭。(轴隧门多属于该种情况)

b. 为确保内部开口的水密完整性且通常在航行时关闭的出入口的门和舱盖,在该处和驾驶台内应设有显示此类门开启还是关闭的指示器,并在每一个这类门和舱盖附近贴一通告牌,说明不能让其开着,其使用应经值班驾驶员批准。(管隧门多属于该种情况)

c. 为确保内部开口的水密完整性,且在海上保持永久关闭的其他关闭装置应附贴一通告牌,说明每一个这类关闭装置必须保持关闭。对于装有紧密螺栓盖子的人孔,则不用。

d. 作为内部分隔大型货物处所的结构良好的水密门或坡道可为铰链式、滚动式或滑动式,但不应是遥控操纵的。开航前关妥,并应在航行中保持关闭,其开启和关闭应记入航海日记,并应防止未经授权的开启。

2) 货船上外部开口的水密门

a. 水密门应有足够的强度,除货舱盖外,应在驾驶台设有此类门开启还是关闭的指示器。

b. 在限制垂向破损范围的甲板以下的船壳外板上的开口,应在海上航行时保持关闭,并应防止未经授权的开启。

c. 为确保内部开口的水密完整性,且在海上保持永久关闭的其他关闭装置应一通告牌,说明每一个这类关闭装置必须保持关闭。对于装有紧密螺栓盖子的人孔,则不用。

155  船体以上的高度,系指最上层连续甲板以上的垂直高度。号灯的最低一盏,应装设在船体以上高度不小于4米处。垂直装设的三盏号灯,其间距应相等(1米),横向间距不小于2米。尾灯:应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锚灯:船长大于等于50米,前锚灯应高于后锚灯不小于4。5米,前锚灯应装设在船体以上高度不小于6米处;拖带灯:最低的后桅灯应高于前桅灯4。5米;

失控灯和限于吃水船舶要求的号灯:当设置在前桅灯和后桅灯垂向距离之间时,这些环照灯应安置在与该船首尾中心线正齐的横向距离不小于2米处,两盏失控灯遮光角度不大于6度;后桅灯应至少高于前桅灯4。5米,航行灯、尾灯等遮光角度不大于135度。

156  长度大于20M的船舶,双套航行灯分别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供电,应试验航行灯电源故障和灯泡失效报警。航行灯灯箱内遮光板应涂无光黑漆灯光源中心离前侧遮光板长度至少为0。9米。

157  引航员的登船设施,当从海平面至船舶的入口或出口处的距离超过9M时,应由舷梯和引航员软梯组成,不足9M时则可仅配备引航员软梯。

158  1994.10.1及以后建造的船舶还必须能在开敞甲板也能听到报警。通用报警器在被触发

后应一直连续发出七短一长报警信号,直至人工将其关掉或由于广播系统工作而暂时中断,因此,通用报警必须和号笛或汽笛联动,和广播系统连锁。通用报警应由船上的主电源和应急电源供电。

通用应急报警系统应能发出通用报警信号,该信号由船舶号笛或气笛以及附加电铃或小型振膜电警笛或其他等效报警系统,发出的7个或以上的短声继以一长声组成,附加电铃或小型振膜电警笛应由船舶主电源及应急电源供电。该系统应能自船舶驾驶室进行操作;除了船舶号笛外,也应能从其他要害位置进行操作。该报警系统在起动后能连续发出直至人工关闭或被一有线广播系统的信息所暂时打断;

159  总应急报警系统应自驾驶台和“其他要害位置”至少两个位置进行操作。失火控制站或货物控制站通常被认为是这种要害位置。

160  1986.7.1及以后建造的船舶,为确保从甲板到登乘梯顶部或从登乘梯顶部到甲板的安全通过,必须设有扶手。

161  所有艇筏降落站和登乘处所应由应急电源供电的应急照明。

162  救生(助)艇的降落装置应设有收回每艘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的有效的手动装置。在救生艇筏和救助艇下降时,或使用动力吊起时,绞车的转动部分应不使手动装置手柄或手轮旋转。

163  救助艇还应设有具有足够强度的拖带装置。救助艇能在船舶于平静水面上前进航速达到5KN(节)时降落,回收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

164  通往A类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CO2管应有足够尺寸和喷嘴数量,并能使85%的CO2气体在2分钟内注入被保护处所,约10%CO2总量应排放到机舱底部花铁板以下保护处所。CO2管路应为无缝钢管,不得通过起居处所,尽量避免通过服务处所,否则应对管线进行试压验证。

165  通往装货处所的CO2管内径不得小于20mm,通往喷嘴支管内径不得小于15mm。

在CO2总管或分配阀箱上,应装设压缩空气吹洗管接头;

除CO2钢瓶瓶头阀至集合管的连接管可采用符合公认标准的金属软管外,CO2管应为无缝钢管;

166  电缆穿过舱壁或甲板时必须保证舱壁和甲板的水密完整性或防火完整性。

167  无线电天线的位置与烟筒/桅杆及其上层建筑物等其它金属物体的距离不应小于1米,并尽可能远离。

168  MF/HF发射天线应具有接地设备,其裸露部分容易被人触及,应设有防护装置,并设有“高压危险”字样的永久性标志牌。

169  安装在驾驶台为无线电设备服务的照明,该照明光强必须是可调的或操作位置具有遮光措施。应试验备用电源供电的无线电控制台照明,并检查这些照明的调光器。

170  无线电所配备的工具和备件必须符合船旗国政府的要求,一般至少应配备:(1)万用表1只(2)常规螺丝刀各1把(3)打开具体设备所需的专用工具各1把(4)指示灯泡各2只(5)活动板手和钳子各1把(6)电源保险丝和位于设备外壳的保险丝(按说明书要求适量配置)(7)设备的各型号打印机的打印纸  适量

171  示位标是应急设备,要求能人工启动,因此应安装在能容易接近的地方。如果示位标被作为辅助报警手段,该位置还必须是在驾驶台附近并从驾驶台能容易接近的地方。

172  焚烧炉应符合MEPC。76(40)决议,有型式认可证书。在焚烧炉的显著位置或附近应有警告牌和注意事项牌。警告在操作过程中勿擅自开启燃烧室的门也不要使焚烧炉装入过多的垃圾。注意事项应清楚地表明在启用焚烧炉时,清除燃烧室的灰渣,清洁燃烧室的通气口、操作程序和须知(包括启动、关闭、应急和投放垃圾程序)。

173  对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除船上那些为轮机人员配备了自用卧室和自用或半自自用浴室外,应配备更衣间并应(1)设置在机舱外且便于出入机舱的处所(2)设置独立的衣柜、浴盆和淋浴器及有冷热水的洗脸池。

174 加强检验计划和检验报告(适用于以下船舶的换证检验:500总吨及以上,船龄12年及以上的油船和学品船:船长L>=90m,船龄18年及以上的散货船,11法规第-篇附录2)

175 厨房的CO2释放控制箱门开启时应释放予报警,风机停止运转,泄漏报警器应安装在开敞甲板舱室上。

176船壳板凹陷极限:fmax<6L+10mm,L-骨架跨度,单位m;大于时,则需割换;船壳外板经割换修理后应进行密性试验。

177每一主机机器处所还应设1 个应急舱底水吸口,该应急吸口一般应通向1台主

冷却水泵并装设截止止回阀,应急吸口应距离机舱内底板5cm左右,如果小于

2cm,则应急吸口很容易被机舱舱底的垃圾、淤泥等堵住,紧急情况下不能够有

效抽吸机舱舱底水,阀杆应适当延伸以使手轮高出花钢板以上。一般应高出花钢

板以上450mm。应急舱底水吸口阀应设有清楚而永久性的铭牌。

当主冷却水泵不适合用来抽输舱底水时,则应急舱底水吸口可接至除舱底泵外

的最大1 台动力泵,其排量应不小于所要求的舱底泵排量,吸口尺寸至少应与

泵的进口尺寸相同。当应急舱底水吸口连接的泵是自吸式泵时,则该船同舷的

直通舱底泵吸口可以不设,但客船除外。

178 船员安全通道:对于干货船,主甲板上,通往船首两端的船员安全通道;

一直径不小于10mm的钢丝安全绳,由间距不大于10m的撑柱支持,或一附设在舱口围板上并在舱口之间延续的有支撑的单根护手或钢丝绳,其许可的横向位置为:可选如下之一:

A、在或靠近船舶中心线处;或装设在位于或靠近船舶中心线处的舱口上;

B、装设在船舶每一舷;

C、装设在船舶一舷,但每一舷应有供安装的设备;

179 海底阀的手轮或手动操纵装置,应高出花钢板之上,一般应高出花钢板以上450mm;

海底阀箱船底开口,均应装设格栅,栅条沿船壳板纵向布置,格栅有效通流面积不小于海底阀通流面积的2倍,且应有压缩空气或低压蒸汽吹洗格栅的措施;

海底阀箱顶部设置的透气管是为了避免海水阀箱形成气囊,因此在透气管的根部装设截止阀,透气管的开口端应高于舱壁甲板以上或在舱壁甲板附近通至舷外并装设舷旁截止阀;

180 空气瓶安全装置可以接受易熔塞,但是空气压缩机上必须设置安全阀;校核安全阀开启压力不超过其设计压力或不超过1.1倍工作压力,关闭压力一般不低于85%工作压力;

核查图纸,确认空气瓶安全阀上的套管是否通向机舱棚外,如果图纸上标注通向机舱棚外,而实际布置没有通向机舱棚外,则必须予以整改;否则重新计算固定CO2灭火剂的数量,以确保固定CO2灭火剂数量满足扑灭机舱失火的需要;

换证检验时,如果空气瓶上的易熔塞每隔8年应抽验一次,以复核其熔化温度,此温度在150度左右,如不合格,则全部换新;

控制空气瓶上不可以用易熔塞替代安全阀;

年度检验时,必须对空气瓶安全阀进行起跳和关闭试验;

181 主配电板的布置:其前后通道的宽度是:前面通道至少为0.8m;后通道宽度至少为0.6m;如果配电板的结构型式可在前面进行维护保养,则可不设后通道;主配电板的前后均应铺设防滑和耐油的绝缘垫板;配电板的后面和上方不应设有水、油和蒸汽管,如不能避免时,则应设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182 驾驶室与机舱集控制之间应设有单独直通电话;驾驶与舵机房应急操舵位置之间应设有单独直通电话;如果驾驶室能进行插入忙线通话,则可采用一共用电话系统;该共用电话仅允许与消防控制站、二氧化碳室和应急发电机室提供通话;

上述电话在主电源失电情况下,仍然能够工作;

消防控制站、救生艇筏集合站和登乘地点与驾驶室等要害位置之间应设有通信设施,该通信系统可由可携设备或固定安装的设备组成,并在主电源失电情况下仍能工作;

183 吊艇架降落和自由降落的救生艇筏集合站与登乘站的布置,应使担架病人被抬进救生艇;如果吊艇架上存放的救生艇,其布置的登乘梯子是直梯而不是斜梯,则站在登乘站抬着担架病人的船员是无法将担架病人抬进救生艇内,怎么办?

解决方案如下:

将救生艇先降放至艇甲板,然后采用系固缆绳套住救生艇首尾上已设置的缆桩上,收紧缆绳,将救生艇紧靠着艇甲板系固住,此时,抬着担架病人的船员容易地将担架上躺着的病人抬进救生艇内;

184 救生艇筏在准备和降落过程中,救生艇筏和其降落设备以及降落的水域,应有应急照明;为此,应急照明灯须安装在艇甲板边缘的安全护手栏杆位置,并且应急照明灯可以上、下探照、以及水平3600范围旋转探照,或应急照明灯固定安装在救生艇艇架最上部位置,其可以随着艇架的降放过程一直照明着救生艇筏的降放和降落至水域的全过程;

185 驾驶室正面窗玻璃,应将窗玻璃的顶部向外倾斜(与小轿车玻璃正好相反布置)布置,其倾斜角度不大于200也不小于100;玻璃应为无色;驾驶室窗之间的窗框架应保持最低数量,且不应设置在任何工作台的正前方;因此,主操舵位置正前方不应设置竖窗框架;竖窗框架尽可能细;

至少两扇驾驶室正前窗在任何天气状况下,提供清晰的视域;其他窗也应提供清晰的视域;

186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以MEPC.107(49)决议通过了《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修订指南和技术条件》。MEPC.107(49)适用于2005年1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的船舶;

如果船上安装满足MEPC.107(49)的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其精度应在IOPP证书换证检验时,按制造厂说明书予以核查。也可用经校验的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替换。证明上次校验检定日期的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校验证书,应保存在船上以备检查;精度检定只可由制造厂或制造厂授权的人员进行;

如果船上安装满足MEPC.107(49)的15ppm报警装置安装格局的布置应使总的响应时间(包括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响应时间),即从15ppm舱底水分离器排出物含油量超过15 ppm起至阻止舷外排放的自动关停装置开动所需时间尽可能短,在任何情况下不多于20s;

自动关停装置系当流出物含油量超过15ppm时用于自动关停油性混合物任何舷外排放的装置。该自动关停装置应为一种阀门装置,装于15 ppm舱底水分离器的流出物出口线处,当流出物含油量超过15 ppm时自动将排向舷外的混合流出物引回船舶舱底或舱底水舱。

油水分离器样水通往油分计的管路上不能装阀门。油水分离器应能实现从污水舱到污水舱的内循环测试。

满足MEPC107(49)设有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船舶应始终携有一份操作和保养手册;

187 空气瓶安全阀应校核,开启压力不超过其设计压力或不超过 1.1 倍工作压力,关闭压力一般不低于 85%工作压力;设置易熔塞的空气瓶,应结合内部检验检查易熔塞的技术状况是否正常。每隔8年抽验一次,以复核其熔化温度,此温度在150℃左右,如不合格应全部换新;

188. 船上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分为高压细水雾系统和低压细水雾系统两种,低压细水雾系统实际上比高压细水雾系统少配备了高压泵和水箱;应确认喷头与被保护物的高度(一般 0.5 至 8.0 米范围)。

189. 在驾驶室控制站、机舱集控室和主推进装置就地控制站应显示:

a、主机转速或螺旋桨转速;

b、定距桨的转向或调距桨的桨角;

c、离合器、轴制动器的状态(如设有时);

d、正在实施控制的控制站;

c、驾驶室控制站有关的监控系统动力源;

190.船舶碰撞产生的凹陷、以及焊缝腐蚀导致的凹陷等缺陷;一般情况下,船壳板凹陷极限:fmax< 6L +10mm,L-骨架跨度,m;大于时(目视大概在5cm左右),应予以割换修理;板材焊缝凹陷低于板材表面时,焊缝应予以重新堆焊;

191.船上应设置双层底,其内底应延伸至船舷两侧,以保护船底至舭部弯曲部位。内底板的任何部分应不低于自龙骨线量起垂直高度不低于h的平行于龙骨线的水平面。h按下式计算:

内底板高度 h=B/20 (B为型宽)

在任何情况下,h值不应小于760 mm,也不必大于2,000mm。

192对于货船:设于双层底内且与货舱等的排水装置相连的小阱,不应向下延伸超过所需的深度。从小阱的底部至与龙骨线重合的水平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h/2或500mm,取大者。

193.货舱舱口盖舱口楔耳的安装应适合楔子的斜度。楔耳宽至少应为65mm,其中心间距不大于600mm;沿舱口每侧或每端的楔耳距舱口转角的距离,应不大于150mm。

194.位于主舱口之间(例如1号和2号之间)的小舱口,铰链应设置在舱口盖前部边缘或船外侧边缘,对横浪和首斜浪情况下的甲板上浪起到有效防护。小舱口盖的主扶强材应连续,所有扶强材应焊接至内缘扶强材,

195.在距船首0.25L(L为船长)区域内的通风筒,不适合使用旋转蘑菇头型通风管头。

首楼甲板上的空气管;应注意:

1)空气管管帽不可以采用菌菇型旋转式;

2)空气管的高度(450mm);

3)空气管的自闭装置;

4)空气管底部的肘板加强;

在距船首0.25L区域内的通风筒,标准高度900mm通风筒壁厚与肘板标准 见如下表2

                      900mm通风管壁厚与肘板标

名义管子直径

(mm)

最小总壁厚

(mm)

头部最大投影面积

(cm2)

肘板垂向臂长

(mm)

80

6.3

460

100

7.0

380

150

8.5

300

200

8.5

550

250

8.5

880

300

8.5

1200

350

8.5

2000

400

8.5

2700

450

8.5

3300

500

8.5

4000

196.空气管的尺寸,对于用泵注入的舱柜,空气管的横截面积应比注入管的横截面积至少大25%。在任何情况下,空气管的内径应不小于50mm。

多个舱柜共用一根空气管时,则共用空气的横截面积至少应为其中两个舱柜中所需要最大空气管横截面积之和。

依据载重线要求,如压载水舱或其他液舱的空气管伸到干舷甲板或上层建筑甲板之上,其露出部分应结构坚固;自甲板至水可能从管口进入下面的那一点的高度,在干舷甲板上至少应为760mm,在上层建筑甲板上至少为450mm。

空气管管端应装设自动关闭装置。

液货船上液货舱可使用压力真空阀(目前均采用高速透气阀)。

轴隧和管隧,其空气管内径应不小于75mm。

197.所有舱柜、隔离空舱、管隧以及不容易经常接近的污水沟或污水井,均应装设测量管。测量管一般应引至舱壁甲板以上随时可以接近的地点。测量管应尽可能靠近抽吸口。其他测量装置可用来代替舱柜的测量管。测量装置在装船后应经试验合格。为防止海水通过测量管进入舱柜,所有可能进水的测量管均应装有永久附连的可靠关闭装置。测量管下端开口处的底板上,应安装适当厚度和尺寸的防击板。

燃油舱柜测量管的附加要求:

应设有安全而有效的设施,以确定任何燃油舱柜内的存油量。如使用测量管,则它们不应终止于测量管溢油有被引燃危险的任何处所,尤其不应终止于乘客或船员处所。作为一般原则,它们不应终止于机器处所。然而,如布置有困难时,可准许测量管终止于机器处所,但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安装满足本节 11.3 要求的油面计;

(2) 测量管终止于远离着火危险的位置,否则应采取预防措施,例如安装有效的防火网,以防止从测量管终端溢出的油与着火源相接触;

(3) 测量管终端装有自闭式关断装置,并在其下面装有一个小直径的自闭式控制旋塞,用于确定该关断装置打开前没有燃油存在。应采取措施确保从控制旋塞溢出的油没有着火危险。

如燃油舱柜设有满足要求的溢流管或高液位报警装置,则当其测量管终止于机器处所时,仅需满足上述(2)和(3)的要求。

如满足下述条件,可使用其他的油面计代替测量管:

(1) 在客船上,此类装置不应在舱柜顶部以下贯穿,且在其损坏或舱柜注油过量时不应有燃油溢出;

(2) 在货船上,此类装置损坏或舱柜注油过量时不应有燃油溢到处所内。可以使用装有平板玻璃且在油面计和油柜之间设有自闭阀的油面计。禁止使用圆柱形玻璃油面计。

对位于双层底舱的燃油舱柜,则当其测量管终止于机器处所时,对于沿海航区船舶以及小于500总吨的货船,仅需满足上述(2)和(3)的要求。

198.对于液货船,应在消防总管上尾楼前端受保护的位置和在液货舱甲板上间距不超过40m的位置装设隔离阀,以便在失火或爆炸时能保持消防总管系统的完整性。

设在尾楼前端受保护位置的消防总管上的隔离阀,可以布置在如下任何一种位置:

①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

② 若该阀位于开敞甲板,应在船尾货油舱的后端之后至少5m;

③ 若上述均不可行,该阀可位于货油舱尾端后方之后5m范围内,但条件是其应

由永久性钢质构件予以保护。

199.消防总管的直径和压力

①消防总管和消防水管的直径应足够有效地从2台同时工作的消防泵输送所需的最大出水量,但对货船,其直径仅需满足排送140m3/h的水量。

②一般消防总管的直径d应不小于下式的要求:d = L/1.2 + 25 mm

③对1000总吨以下的货船,在2台泵同时工作并通过规定的水枪从任何相邻的消火栓输送上述1.3.1所规定的水量时,在一切消火栓处应维持0.25N/mm2的最低压力。

200.在首楼内存放消防员装备时,则该处所内应设置应急照明。

201.舵机间与机舱相邻,则两个处所之间的舱壁隔热,应按法规对控制站所要求的防火结构标准进行隔热;

法规规定,在机舱与应急消防泵及其动力源所在处所之间,不应设有直接通道;

舵机间布置了应急消防泵,并且机舱与舵机间之间设有通道,该通道应采用如下两种方式的一种:

ⓐ气锁通道,即该通道的机器处所一侧的门应为A-60级,另一侧(舵机间)的门

至少应为钢质,2扇门均应适当气密、自闭并且不设门背钩;

ⓑ水密门,该水密门应能从远离机器处所和应急消防泵处所的位置进行操作,且不受这些处所失火的影响。

此时的舵机间已经变成应急消防泵处所,依据法规要求,还应设置另一条进入舵机间的通道(一般从露天甲板进入);

202.机舱风机、燃油驳运泵和燃油装置所用的泵、润滑油供应泵、热油循环泵和燃油/滑油分油机(净油器)的驱动马达等,应在机舱的外部装设遥控关闭装置,以便于当机舱失火时可将他们停止运行;

对上述应在机舱的外部装设遥控关闭装置,可以布置在消防控制站、也可以布置在机舱外起居处所的走廊内;

203.须向应急发电机舱连续供风的通风筒,如果在稳性计算中计入其浮力或视其为通向下层的防护开口,则应装设符合法规规定的有足够高度的围板,而不必装设风雨密关闭装置。

如果应急发电机间在稳性计算中不计入其浮力或不视其为通向下层的防护开口,则应急发电机间通风筒的高度(风雨密关闭装置)、柴油机风冷窗口高度(百叶窗关闭装置)、风雨密门的门槛高度等没有任何要求。

204.柴油机的起动空气装置,应适当保护以防止其起动空气管中发生回火和内部爆炸的影响,一般在通往柴油机起动空气管路上设置截止止回阀(该截止止回阀:应平放安装,不允许直立安装);气缸直径大于230mm的柴油机的起动空气系统,应安装爆破片或阻火器或其他等效装置;对于直接换向的柴油机,装于每一起动阀处;对于不可换向的柴油机则可装于起动空气总管上;

205.下列舱柜相邻布置时,应以隔离空舱隔开:

燃油舱柜与淡水舱柜;

燃油舱柜与锅炉水舱柜;

如燃油舱柜和滑油舱柜直接相邻,则其相邻舱壁的焊接应为全焊透型式的;

206.柴油机齿轮传动装置的滑油系统应是独立的;齿轮传动装置应设有滑油低压报警装置;输入功率大于1470kW 的齿轮传动装置,应设有滑油高温报警装置。

207.每艘船舶的极舱动力舱底泵数量,对于货船,船长大于91.5米,应设置2台;船长小于等于91.5米,独立动力泵1台,主机带动或独立动力泵1台;

208.舱底水止回布置

为防止水密舱室间、水密舱室与货舱和机器处所间、干燥舱室与海水或舱柜间发生贯通的可能性,下列附件上应装设截止止回阀:

(1)、舱底水分配阀箱或舱底水支管;

(2)、舱底泵或舱底水总管上舱底水吸入软管的接管;

(3)、直通舱底泵吸入管;

(4)、舱底泵与舱底水总管之间的连接管;

(5)、应急舱底水吸口;

209.舱底附件

凡机、炉舱和货舱的内底板延伸至两舷不形成舭部污水沟者,均应将舱底水吸口设于污水井中。污水井应由钢板制成,其容积应不小于0.15m3;

对于500总吨以下的船舶,机、炉舱和货舱污水井容积,可适当减小,但应不小于0.10m3;

210. 生活污水集污舱容量;当无法提供其他明确的证明文件时,可参照下述计算方法:

当船舶从出发港至港口当局所规定的排放地点的航行时间超过24h时,每人每昼夜按70L计算;当航行时间在8h至24h之间时,每人按35L计算;当航行时间在4h至8h之间时,每人按18L计算;当航行时间在1h至4h之间时,每人按9L计算;当航行时间在1h以下时,每人按6L计算;如果船舶安装的便器为真空冲洗式,则上述不同航行时间段对应的计算值可减半。

211.手提式泡沫枪装置应由如下部件组成:

①1具自吸式或与单独的比例混合器组合构成,能通过消防水带与消防总管连接的泡沫枪/支管;

②1只内有至少20L泡沫液的可携式容器;

③额外配备的至少1桶相同容量的泡沫液。

212.L<85m的货船救生设备的配备(%)     表(2)④

气胀救生筏

救助艇

总容量(%)

每舷100(可舷对舷转移)

1

200

每舷150(不可转移)

300

注:

① 任何一只救生筏掉失或不能使用时,每舷可供使用的救生筏应为100%,且应视登乘位置距最轻载航行水线的高度,按法规要求配备降落设备。绝大多数船舶一般依据法规要求,控制登乘位置距离最轻载航行水线不超过4.5米。

② 如果气胀救生筏(其质量不大于185kg)不能作舷对舷的移动(转移),一般每舷配二只救生筏,满足最大配员200%的要求。

213.救生艇各种备品的配备是以救生艇的乘员定额来确定,而不是按船上的总人数来确定的,例如船上二十人,而艇的乘员定额为二十五人,那么如救生口粮、淡水、晕船药就应按每艇配备二十五份而不是二十份来配。

214.救生艇的艏缆:公约要求有两根,一个与自动脱钩装置相连,另一根与艇艏固定相连,与自动脱钩装置相连的缆绳应固定在前面的栏杆上,以保证艇落水后可由艇员在艇内脱钩,而另一根可在海上时用于被他船拖带。而有的新任三副误认为两根缆绳为一根艏缆一根艉缆,这是错误的,公约并没有明文规定要配备艉缆,而我们演习时使用艉缆只是为了控制救生艇,便于艇的回收,这根艉缆应单独配备。兼为救助艇的救生艇还应配备一条50米长的拖带缆,用于集结救生筏。

 215.依据《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18)(生效日期为2018年7月1日),小型辅助锅炉定义:小型辅助锅炉系指蒸发量不超过1000kg/h,且设计压力不超过 0.78MPa 的锅炉。可以配备一个安全阀。如果锅炉的设计压力超过 0.80MPa,则需配备二个安全阀

216.应急发电机起动电瓶不能使用移动式充电器充电。充电器应有浮充功能。自动充电装置应由应急配电板保持供电。

217.应急发电机间内:所有这些起动、充电和能源储存设备均应设置在应急发电机处所内,这些设备除操纵应急发电机组外不应作他用。但这并不排除通过设在应急发电机处所内的止回阀,由主或辅压缩空气系统向应急发电机组的空气瓶供气。

218.对柴油机驱动的应急消防泵要求:除在热带海区航行的船舶外,应在温度降至 0℃时的冷态下能用人工手摇曲柄随时起动。倘不能做到,或可能遇到更低气温时,则应考虑到加热装置的储备和维修,并取得认可,以确保随时起动。倘若人工起动不可行,则允许采用其他起动装置。这些起动装置应能在 30min内至少使柴油机驱动的动力源起动 6 次,并在前 10min 内至少起动 2 次。

219.装载集装箱的货舱处所,应设有满足 SOLAS 公约 II-2 章 10.7 条适用要求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按集装箱和/或普通货物处所(主要拟载运多种独立系固或包装的货物)考虑,并至少应满足船舶建造时(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适用要求。

若甲板和/或货舱舱口盖上装载集装箱时,船舶应至少配备一具水雾枪。该水雾枪包括一个带有穿刺喷嘴的管子,当连接至消防总管时能刺穿集装箱壁并将水雾喷入密闭空间(集装箱等)。

220.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中国籍国内沿海航行集装箱船、5万吨级及以上的干散货船等,应具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

221. IMO标志逃生路线(包括拐弯和叉路口)标贴贴法:图贴最低处离地面不超过300mm。

222. 四合一气体探测仪:船上一般配2台。

223. 货船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1)控制站指:

① 设有应急电源和应急照明电源的处所(如应急发电机间、电瓶间);

② 驾驶室和海图室;

③ 设有船舶无线电设备的处所;

④ 消防控制站(如CO2间、应急消防泵间、灭火剂储藏室);

⑤ 位于推进装置处所外面的推进装置控制室(CCS新解释:舵机间不属于控制部范畴);

⑥ 设有集中失火报警设备的处所。

(2)具有较大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是指:厨房、设有烹调设备的配膳室、桑拿房、面积为4㎡及以上的油漆间和储物间、存放易燃液体的处所和不构成机器处所一部分的工作间。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