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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发布】无锡发布首个自动售货机管理规定,严把食品安全关!

 方珺逸 2017-06-30

本网讯,近日无锡市食药监局正式发布了无锡首个《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管理暂行规定》,并开始实施,这意味着在无锡的自动售货设备业务经营企业将正式纳入监管。

根据无锡市《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市食药监部门将给每台设备设立编号管理部门的监管代码。今后市民遇到问题要投诉,可以报上机器的“身份证号”,即可直接查询相关企业信息。而针对外地连锁自动售货机运营企业在锡经营的,则要求外地运营商在锡经营业务需要要在本地设立分公司规定明确要求外地运营商在无锡设立食品自动售货设备前,需要在无锡设立分公司,而且必须先取得无锡本地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为了兼顾行业企业业务的特殊性,针对对自动售货设备实行备案制,即一证在手可全市布点。对于需要增设自动售货设备的,要将设置的情况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新设或新增的自动售货设备,还应当提交产品合格证明。同时,售货商应该将自助售货设置的情况向经营辖区的食品监管部门报告。

无法接入互联网系统设备要求增添打印票据功能新规要求运营商要采用可打印销售凭证,或者可接入互联网的自动售货设备。如既不能打印销售凭证,或又无法接入互联网的设备将受影响。中国百货商业协会自助售货行业分会秘书处负责人表示,近期协会将派出工作组赴锡,帮助并支持行业企业尽快完成规定要求工作。

无锡市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流通行业管理,规范食品经营中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行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自动售货机方式销售食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以下称食品自动售货商)。

  第三条  食品自动售货商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所在地市(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受理、审查、发证、归档,并在《食品经营许可证》醒目位置注明“自动售货”字样。

  第四条  自动售货设备的设置情况实行报告制度。

  食品自动售货商申请食品经营时,需要同时新设自动售货设备的,应当将自动售货设备的设置情况一并向经营所在地市(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自动售货商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后需要增设、撤销自动售货设备的,应将设置情况在增设、撤销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经营所在地市(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后,需要新设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应当将自动售货设备的设置情况在新设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经营所在地市(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由经营所在地市(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原许可证上加注“自动售货”字样。

  第五条 食品自动售货商、食品经营者提交报告时,应填写《自动售货设备设置情况报告书》。新设、增设自动售货设备时,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

  食品自动售货商所在地市(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自动售货商提交的新设、增设报告后,应当编制设备识别代码,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反馈食品自动售货商。

  食品自动售货商所在地市(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自动售货设备的设置情况抄送自动售货设备设置地市(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藏场所)、人员、管理制度等要求以及食品标签标识所注明的贮藏条件,冷藏式自动售货设备应具备可视温度显示;

  (二)不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贮藏条件有特别要求、不宜在自动售货设备内销售的食品;

  (三)食品样品展示区和销售存货区应当采用物理分离;

  (四)自动售货设备上应标示食品自动售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地址、联系电话、12331投诉电话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设备识别代码。上述标记标识应明显且不易脱落;

  (五)销售加热商品时应有警示标记;

  食品自动售货商应采用可打印销售凭证、可接入互联网络的自动售货设备。

  第七条  食品自动售货商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并对所销售食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食品自动售货商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食品自动售货商所在地市(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按照职责规范对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行为加强日常监管,督促食品自动售货商落实自动售货设备变更报告制度,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依法处理。

  食品自动售货商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报告制度的,由所在地市(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予以处理。

  第九条  自动售货设备设置地市(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监管的要求,将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督食品自动售货商履行法定义务,接受消费者投诉举报,对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依法处理。

  第十条 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食品自动售货商所在地或自动售货设备设置地市(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自动售货商进行行政约谈。

  第十一条 食品自动售货商所在地、自动售货设备设置地市(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软件登记和内部资料管理工作,加强协作配合,落实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能。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采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现榨果汁等现场制售食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指《食品经营许可证》包括在有效期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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