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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伤雇主可否向第三人追偿

 张国玉12345 2017-07-03
                【案情】

  被告陈科伟在为原告杨发勇所承包的工程拉泥填土,其作为桂D09133号拉泥货车车主雇佣被告陈科杰为该车司机。2010年10月11日晚上23时左右,原告雇请的管理人员陈义灵在施工现场指挥作业时,被告陈科杰驾车向陈义灵的方向开进,陈义灵用手电筒向被告陈科杰驾驶楼照去以作提醒,但被告陈科杰没有注意继续往前开,致使陈义灵被陈科杰驾驶的桂D09133号拉泥货车车头前轮碾压右脚掌,陈义灵受伤住院共造成经济损失161511.53元。随后,陈义灵起诉要求杨发勇及陈科伟、陈科杰等赔偿上述损失。2012年7月3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原告杨发勇应承担陈义灵8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陈义灵经济损失129209.23元,原告承担一、二审受理费共4539元。原告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按该案生效判决确定的80%(129209.23元)赔偿陈义灵的损失后,依法可以向第三人即本案被告陈科伟、陈科杰追偿。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连带支付原告替被告垫支的赔偿款129209.23元、受理费4539元共计133748.23元给原告。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为:1、陈科伟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2、原告赔偿雇员的损失后可否向被告追偿?

  【评析】

  一、陈科伟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法院认为,原告杨发勇雇请被告陈科伟为其拉泥填土,被告陈科伟作为桂D09133号拉泥货车车主并雇佣被告陈科杰为该车司机,陈科杰在施工过程中碾压陈义灵右脚掌而致其受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陈科伟是桂D09133号拉泥货车的受益者,陈科杰作为其聘请的司机,其是直接接受劳务者,其对陈科杰因劳务造成他人伤害,应由其承担侵权责任。其次,被告陈科伟在拉泥填土时没有按照与原告的约定,擅自将该项工作转移给被告陈科杰,陈科杰因此而给他人造成的损害,也应由被告陈科伟承担责任。综上,被告陈科伟是本案适格被告。

  二、原告赔偿雇员的损失后可否向被告追偿

  被告陈科伟作为直接接受劳务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和安全管理的义务,导致陈科杰在拉泥填土过程中碾压陈义灵致伤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陈科杰作为一名在野外工地作业的司机,对其驾驶车辆技术及安全知识要求更严格,其在看见管理员陈义灵用电筒光照在其脸上时,应当听从指挥,停车查看或减速以确保安全,但陈科杰明知有人在用电筒光照其脸,没有停车查看,继续驾驶前进,导致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与被告陈科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工程的承包者,对其雇员陈科伟也没有尽到管理责任,放任陈科伟将工作转移给陈科杰而没有及时制止,导致事故的发生,原告也应承担疏于管理的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在陈义灵起诉杨发勇等一案中,相对于杨发勇与陈义灵的雇佣关系而言,被告陈科伟、陈科杰均是造成雇员陈义灵受伤的第三人。原告杨发勇按该案生效判决确定的80%(129209.23元)赔偿陈义灵的损失后,可以向第三人即本案被告追偿。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在129209.23元赔偿范围内,原告应承担38762.77元(129209.23元×30%)责任,被告陈科伟承担51683.69元(129209.23元×40%)责任,被告陈科杰承担38762.77元(129209.23元×30%)责任,陈科伟作为雇主与被告陈科杰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其在与陈义灵案件的一、二审受理费4539元,不属本案的垫支赔偿款范围,依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陈科伟应返还51683.69元垫支赔偿款给原告杨发勇;被告陈科杰应返还38762.77元垫支赔偿款给原告杨发勇;被告陈科伟、陈科杰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责任;驳回原告杨发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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