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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合并

 菟丝子Cindy 2017-07-04

应税合并

应税合并下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就是公允价值,而取得资产或负债的入帐价值也是其公允价值,对于二者不产生差异,不须确认递延所得税。
除符合税法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免税合并

定义:免税合并是指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1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免税处理,即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免税合并下,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简单的说就是,免税合并下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就是原账面价值,而取得资产或负债的入帐价值是其公允价值,对于二者的差异,要确认递延所得税。
如果是免税合并,题目会明确说明。如果不说明,应默认为是应税合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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