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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婚前要在房本上加名,加还是不加?

 草容生 2017-07-04

一般遇到这个问题时,男女双方应该是到准备领证办婚宴的阶段了,是考验双方感情稳固和信任程度的阶段,也是不得不面对物质基础的阶段。答应了可能就是一帆风顺,不答应可能就此拜拜。

这个问题太重大了,我不是情感专家,也不是社会学家,不能简单地告诉你答案,只能帮你分析下法律后果,给你支个招。

面对这个问题时,首先你要有套房,这个很重要。

我们在你有了一套房的情况下继续细分有以下几处情形:

1、婚前男方全款买房,女方要求加名,男方同意加名,但未办理变更就分手了;

2、婚前男方全款买房,女方要求加名,男方同意加名,办理变更后分手了;

3、婚前男方全款买房,女方要求加名,男方同意加名,但未办理变更,结婚又离婚的;

4、婚前男方全款买房,女方要求加名,男方同意加名,办理变更后结婚又离婚的。

以上情形中所谓“加名”实质是赠与,且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即以结婚为目的,加名是为了婚后能共同生活。

以上第(一)、(三)情形都是同意加名但未办理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和《物权法》第九条还规定,赠与房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如果不办理变更,则赠与是不生效的,产权不变动。因此这两种情形的赠与是可以撤销的,如果遭遇对方分手或离婚,选择撤销赠与,不再继续加名,对方就无法获得房产的份额。

另外第(二)、(四)情形,已经办理了变更,是否意味着房子就有去无回了呢?综合实践中法院判决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原则上确认房产归原产权人所有,同时考虑另一方在恋爱期间、同居期间、婚姻存续期间所做的贡献以及双方分手或离婚的原因等因素,由产权人给另一方适当的补偿,补偿额度约为房屋现值的10-30%,由法官根据案情进行自由裁量。

看过上述分析,你是否有了自己的答案呢?如果还不明白,我再梳理如下:

既然婚前加名是赠与,如果可能,最好双方签订书面赠与合同,约定赠与房产份额目的就是结婚,为了以后共同生活。

如果可能,可以约定赠与的比例,给予对方适当的利益保障,避免共有份额不明。

如果可能,可以只签订赠与合同,婚后再去办理变更手续。这里有个非常合理的节省成本的原因,因为婚前赠与是要缴纳动辄数十万元税收,婚后赠与只要缴纳交易费和工本费。

有人可能疑惑了,那如果婚前男方首付买房,女方要求加名,如何办理?这时可以明确地答复女方,因为房屋有抵押,无法变更!

当然此种情形似乎对双方反而是更为公平合理,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为了更好地应对女友的问题,你还是先攒个首付买套房吧!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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