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改后的三大诉讼法,均将电子数据单独列为一项证据类型。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类型的一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作为刑事证据的电子数据的来源、收集与提取、移送与展示、审查与判断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司法理论和实践上的挑战。 能够被认定为证据的电子数据,首先应当符合“规定”中关于电子数据完整性保护的要求。“规定”明确,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应当采取以下方法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1、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 2、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 3、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 4、冻结电子数据; 5、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6、其他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方法。 现以上述方法中的两种为例,结合弘德网商城频道上线产品,介绍如何更好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一、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 “规定”要求,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在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时,应当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据。 封存硬盘类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最好采用防撕、防静电物证袋对物证进行封存。使用这种方法的好处包括: 1、使用物证袋本身即为证据提取的一个重要环节,且封存信息、检材标识等在物证袋上有清晰明了的记录。 2、防撕功能可有效防止物证转移过程被增加、删除、修改。 3、防静电功能可有效防止静电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影响。 ?
封存平板电脑、手机等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存储介质,应当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或者切断电源等措施。平板电脑、手机等移动终端等在提取和保存过程中保持开机状态的,应采用信号屏蔽袋进行封存,并在屏蔽袋外表注明封存的标识信息。采用该方法的主要好处包括: 1、可阻断手机等通过红外、蓝牙、WIFI、通讯网络与外界的数据交换。 2、适应案件中要求不能关机的场景。 3、防止关机后再开机导致相关信息的改动,污染检材。
二、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 电子数据备份中最重要也是最常用的方法就是数据克隆。所谓克隆,就是把涉案原始存储介质的数据,按照位对位、镜像等方式,复制到一块空白硬盘上。而后在克隆好的新备份上进行检验与分析。 克隆技术在国外已经发展十余年,国际产品在技术及性能上非常成熟。其中,美国Logicube公司的Falcon猎鹰高速硬盘克隆机凭借其各方面出色的性能,已成为业界内的标杆。
在对原始存储介质进行检查时,应当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拆封过程进行录像,并将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通过“写保护设备”接入到检查设备进行检查。 “写保护”这一概念最关键的是要满足对原始存储介质的保护,使得其内部的数据不会因其它因素而受到改变与破坏。对于原始存储介质的查看,推荐选用一体化只读接口。此类只读接口支持多种硬盘、U盘接口,包括SATA、IDE、SAS、USB等,适用于现场各类情况的需要。根据具体需求也可采用不同的分体式只读接口。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或者不宜依据“规定”第八条(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第九条(提取电子数据)的要求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在笔录中说明原因。 此时,可以使用小型数码翻拍仪。小型数码翻拍仪,可以在确保检材完好的基础上,直接固定设备,并记录文字、图片、视频资料以及检材的外观颜色、序列号等内容,并可以同步生成完整性校验值,确保检材的完整性。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将会越来越成为诉讼参与各方关注的焦点。只有采用了适合的技术手段和设备,保证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获得了符合规定的“好”电子数据,才能成为审案定罪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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