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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以警察调取聊天记录为例,浅谈刑事案件的取证规则

 世昌崇文 2023-04-15 发布于河南

引言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有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不过,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在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法中,微信聊天记录已明确划属于电子数据的范畴。

我们都知道警察办案都需要证据,就连报警立案证据也不能是孤证,否则无法证明证据的真实有效。随着科技技术的发展,能归为证据的也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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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案件,就经常会用到手机等通讯工具,而其中的信息也是重要证据。那么,警察可以调取微信聊天记录么?是可以随意调取还是有限制。

以案析法:被警方传唤的肖某

肖某某因假冒注册商标被警方传唤讯问,但是多个同案人在讯问笔录中否认平时与肖某某有联系,肖某某也否认自己平时有向工厂的管理人员作出任何业务上的指示。

之后控方出示的嫌疑人微信聊天记录却显示,肖某某与多位同案人频繁联系,而且微信聊天内容还显示多位同案人曾向肖某某汇报工厂生产事宜。

从取证程序看,侦查人员调取本案微信聊天等电子证据时存在严重违法的情形,相关电子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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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聊天记录来源于同案嫌疑人刘某的手机,在刘某被公安机关传唤进行讯问到次日被警方羁押逮捕的时间里,警方并没有在办案现场对刘某进行搜查并扣押涉案手机。

但之后警方才对刘某制作了扣押涉案手机的扣押笔录,显然程序不合法。

本案中《扣押笔录》和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案涉电子物证的检验报告,均证实了侦查人员也没有对刘某华手机进行封存并采取信号阻断措施。

涉案手机在长达四个月的时间里处于“无监管状态”,不排除数据有受损和被改变的可能性,这是扣押程序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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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案件中,办案单位委托公安厅电子物证鉴定中心进行电子物证检查,鉴定人员系高级工程师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检查人员的资质是没有问题的。

但手机没有被封存,检查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时,未核对数据的完整性,因此检查的电子数据可能失真。且笔录中未显示检验人员对电子物证检验工作系统进行杀毒,也未对手机数据计算哈希值,所以说检验程序不合法。

警察立案需要证据且证据要真实有效,调取微信聊天记录的程序要合法,因警方人员违规操作,所以得到的聊天记录并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第一百五十二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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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中检查人员提取电子证据的多项手续都不符合规定,案例中警方在传唤刘某之时就应该扣押其手机,但是警方没有,还在四个月后补上了一份扣押笔录,这个程序就不符合规定。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

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应当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据。

侦查人员没有对刘某华手机进行封存并采取信号阻断措施,不排除数据损毁和篡改的可能性,一旦数据有改动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此种证据不再有真实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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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第十四条还有说明: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并附电子数据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

可是,侦查人员在刚开始并没有制作扣押笔录,而是时间过去很久之后才制作,程序不合法。侦查人员没有封存手机,对电子数据进行提取时也未进行杀毒处理,提交时也没有检查,这绝对是办案的一大疏漏。

这与《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对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恢复、破解、统计、关联、比对等方式进行检查”也有冲突。

综上所知,在提取检验程序不合法的情况下,也不能保证数据的完整和真实,可以说此案中的聊天记录不能当作证据使用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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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调取聊天记录是违法行为

这一起假冒商标案带给执法机关一些启示,办案时一定要细心合法,否则因为取证手段有问题而导致犯罪嫌疑人无法定罪才是大过错。

无论在任何时候,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都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调取的证据和提供时限,这样才保障证据的合法性。

总的来说,警察在有需要的情况下是可以调取聊天记录的,但是需要经过审批,程序也要合法。

除此之外,任何调取个人微信聊天记录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否则就是侵犯个人隐私权,作为被侵权的对象是可以走法律途径维权的。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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