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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了,什么证据形式

 于律师资料库 2021-04-18

不知道大家最近有没有关注一条热搜呢?就是“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了”。依据2019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今后微博微信聊天记录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依据。风趣幽默的网友就这条规定玩起了梗,“你可以不回信息,但你说过的话都将作为呈堂证供”“可不敢瞎说了以后”

不知道正在备考一建的你,看到这条热搜的时候,会不会第一时间想到:微信聊天记录不就是证据里面的“电子数据”吗。学习就是这样,这些理论知识在我们面前重复得多了,自然而然也就记住了。就像我们每天看广告,很轻松地就能够记住广告词一样。

那么证据的种类除了“电子数据”以外,还有什么呢?这就是我们今天要学习的重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其表现形式的不同,民事证据有以下8种,分别是: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为了方便大家记忆,我们给出一个小口诀“陈述无视,电人检验”。您可以这样理解这段话,我们调查一个人是否说真话,直接用最简单粗暴的方法,也称为:敬酒不吃吃罚酒。他“陈述”的内容“无视”掉,说什么我们也不相信,只要用最专业的电子设备检验一下就可以了。类似“测谎仪”的工作原理。这句话的的对应关系,参考下面这张表格。

01.书证物证

书证,是指所载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如合同文件、各种信函、会议纪要,电报、传真、图纸、图表等。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和物证总是被我们搞混淆,简单来说,物证是客观存在的,不反应人的主观意志,而书证是一定主体制作的,反映人的主观的意志、思想等。举个例子,我们通过一篇会议记录的内容,找到了责任人,这就是“书证”,但通过会议记录上签字的笔迹找到了责任人,就是“物证”了。

法律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02.视听资料

包括录音资料和录像资料。关于“视听资料”,我想大家最关心的就是,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取得的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根据规定,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犯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03.证人证言和当事人的陈述

这两个都比较简单,在这里我们不做过多的陈述,重点放在考生们容易混淆的部分。您若是有疑问的话可以在评论区留言。

04.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

鉴定意见: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相应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指派勘验人员对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并将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笔录

05.电子数据

所谓“电子数据”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电子邮件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例如电子聊天记录、通信通话记录、短信、网页、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用户注册信心、电子交易记录、登录日志等等。这也提醒我们,所处大数据环境,我们的一言一行都会留下痕迹,谨言慎行,说话一定要过脑子,三思而言。

好了,本期内容就到这里,8种证据类型您记住了吗,我们最后再来复习一遍“陈述无视,电人检验”吧啦吧啦多念几遍就记住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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