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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法制盛邦邓刚律师提醒学生暑期实习应签协议买保险

 刘政人性本恶 2017-07-07


问题


暑假来了,在校学生勤工俭学,或者由学校统一外派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又或者是工作中意外受伤,学校、用人单位是不是要负责?能不能获得工伤赔偿呢?要怎么做才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降低人身损害的风险呢?

案例汇总



1

学生被外派实习 无证驾驶出车祸


17岁的小陈是广州某职业学院室内设计专业大三学生,2014年暑假期间,小陈与学院、实习单位广州元某装饰设计公司(下称装饰公司)签订《顶岗实习三方协议书》,设计师岗位顶岗实习补贴1500元/月;小陈与装饰公司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但公司提供相关福利、劳动保险及食宿等生活条件。

 

同年11月3日16时30分许,小陈从工地返回途中,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广州市从化区流溪河绿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街口街文峰塔路段时,车辆失控碰撞路边防护墩,小陈受伤经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交警认定,小陈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学校、实习单位都要担责


法院一审认为,装饰公司存在管理不到位,应负次要责任,担责20%。被告人何某将制动系不合格、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提供给小陈在上班期间使用,何某是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也未为车辆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何某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15%。

 

而根据受害人小陈与学院签订的《学生校外实习安全责任书》,学院负有安全教育、监督、检查、落实的义务。本案学校对实习生何时报到实习表示不清楚,也无证据证实在实习期间是否向实习单位了解实习生小陈表现情况,存在监督检查、跟踪落实不到位,学院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分担一定责任,承担次要责任5%。

 

一审判决,本案是属于混合过错引致的赔偿纠纷,结合发生事故原因,各方过错程度等综合分析,被侵权人小陈对损害的发生有明显过错,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结果主要是由于小陈过错造成,小陈应承担主要责任,承担责任比例为60%。

 

据此,一审判决装饰公司赔偿15万元,何某赔偿近10万元。法院认定学校应赔偿3.8万元,因未超过已先行支付的金额5万元,因而不需要再赔付。小陈父母不服上诉,2016年7月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2

实习时坠落骨折获一次性赔偿17万


小杨是广州一家造船厂技工学校管钳专业的大二学生,2011年8月,学校安排小杨到广州某造船公司实习,小杨负责安装压载管,每月工资1100元。2011年11月10日中午1:30,造船公司员工黄某叫小杨拿焊钳焊线上分段顶焊码,后小杨在上分段顶的途中,扶手的护栏因没有螺丝固定不稳,导致小杨在离地面约4米高的地方摔下来,造成双手骨折。

 法院:学校没有过错不担责


黄埔区法院一审认为,小杨在造船公司处实习期间在工作时受伤,系由于造船公司的设备存在安全隐患,脚手架护栏一端松脱,导致小杨在使用时坠落受伤。小杨当时是按照档长的安排到分段内拿焊条,并非小杨故意乱攀爬,小杨没有过错。因此,造船公司应当对小杨受伤造成的损失承当赔偿责任。

 

 学校为实习生派出单位,在本次受伤事故中没有过错,因而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一审判决造船公司赔偿小杨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16万余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3

提醒:切勿通过非法用工关系打工

 

年仅13岁的女孩陈娟(化名)自2014年寒假到广州花都区一家模具厂打工,每天报酬60元,负责修剪塑料产品。上岗才4天,陈娟操作器械机床时右手手指受伤,事发后被送往医院住院16天治疗。同年6月,经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娟构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八级。

 

法院认为,模具厂和陈娟之间构成非法用工关系,模具厂应当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向谢某甲给予一次性赔偿。陈娟构成八级伤残,赔偿基数为广州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5313元,计算为5313元/月×12月×3=191268元。另外,模具厂还要向陈娟支付生活费、伙食补助费1.6万余元。模具厂不服上诉,2015年8月,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说法:实习期间发生意外

           可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校外实习是各高职院校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通常情况下,校方会与学生签订《学生校外实习安全责任书》,学校有责任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学生在校外实习指导与安全教育。


不过,非职工类型的临时工、杂散工、帮工、亲属工、暑期工、实习生等在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刚表示,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暑期工、顶岗实习生这类在校学生由于不具备劳动者的资格,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在实习或者务工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不属于劳动关系,就不能够主张工伤赔偿。


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的人身损害,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救济进行解决,适用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向侵权人索赔。

 在校学生不能适用工亡赔偿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近年来发生在广州地区涉及暑期工、学校外派实习等纠纷案件中,均认定为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只能按照人身损害的相关法规主张赔偿。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于不幸发生人身损害事件后的赔偿有多大影响呢?

 

以广州某职业学院室内设计专业大三学生小陈一案为例计算,如果认定小陈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按照2014年工伤赔偿标准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201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的20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公式:26955元×20=539100元。

 

小陈家属通过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获得30万元赔偿款,两者相较之下差了20万元。



支招:签协议买保险保障合法权益

            还要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邓刚律师提醒,对于在校学生而言,不管是学校统一安排的实习,还是自己在外找暑假工,或者从事勤工俭学的行为,首先最好由学校统一签订实习协议,或者自己与用人单位签署实习协议,约定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且自己或由用人单位购买相关的人身伤害保险,如此才能在发生伤害的时候获得赔偿,降低风险。

 

除了签协议、买保险,邓刚律师还提醒,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且对于自己的工作内容要及时向用人单位进行报告。可以向实习单位联系人汇报、报告,目的是证明自己还处在实习期间,正在履行用人单位所安排的工作职责。否则由于自己的原因,或者不是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也不一定能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


文章内容根据《信息时报》报道整合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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