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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小爽说申报】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案例

 刘刘4615 2017-07-07
2016-09-13 秦皇岛税务

    为了便于您能够尽快掌握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的填写规则,顺利完成申报,秦皇岛市国税局编写了营改增四大行业小规模纳税人系列申报案例,供您参考。


【生活服务业】




案例一:季度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9万元(餐饮业、自开票)

案例二:季度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9万元(住宿业、代开专票)

案例三:季度增值税销售额超过9万元(自开票、代开专票)


案例一



关键词:餐饮业、季度不含税销售额未超过9万元、自开票★业务描述

☆2016年第三季度,某餐饮企业发生如下业务:

提供餐饮服务自行开具普通发票价税合计41200元,提供餐饮服务未开具发票30900元。

 

★相关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1、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业务及申报表填写分析

计算该餐饮企业本季度不含税销售额=提供餐饮服务自行开具普通发票不含税金额40000元(价税合计41200元÷1.03)+提供餐饮服务未开具发票不含税金额30000元(含税金额30900元÷1.03)=70000元。

【或本季度不含税销售额=(自行开票含税金额41200元+未开票含税金额30900元)÷1.03=70000元】

该纳税人本季度不含税销售额为7万元(注意:取得销售收入未开具发票也应计入当期销售额),未超过9万元,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应将“70000”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9栏:免税销售额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同时计入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

应将“2100”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7栏:本期免税额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同时计入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






案例二



关键词:季度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9万元、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业务描述

2016年第三季度某生活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不含税销售额40000元(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合计 41200元),提供餐饮服务未开具发票10300元,提供住宿服务不含税销售额20000元(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交给服务购买方无法追回,票面金额合计20600元,已在代开发票时预缴税款)。


★相关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1、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3、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业务及申报表填写分析

该纳税人本季度不含税销售额为=40000+10000+20000=70000元,未超过9万元,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但是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提供给购货方且已认证抵扣,无法将全部联次追回,因此这部分销售额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因此本期提供住宿服务代开专用发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为20000元,应纳税额=20000*征收率=20000*3%=600元。免税销售额(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50000元,免税额=50000*征收率=50000*3%=1500元。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应将“20000”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同时计入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应将“600”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同时计入第21蓝:本期预缴税额。

应将“50000”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9栏:免税销售额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

应将“1500”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7栏:本期免税额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同时计入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

计算得出第20栏=第15栏-第16栏=600-0=0

第22栏=第20栏-第21栏=600-600=0




案例三



关键词:住宿业、季度不含税销售额超过9万元、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业务描述

☆2016年第三季度,某住宿企业发生如下业务:

提供住宿服务自行开具普通发票 50000 元(票面金额合计 51500 元),未开具发票41200元,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0000 元(票面金额合计 10300 元),代开发票已预缴税款。

 

★相关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1、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3、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

 

★业务及申报表填写分析

计算该住宿企业本季度不含税销售额=提供住宿服务自行开具普通发票不含税金额50000元+提供住宿服务未开具发票不含税金额40000元(含税金额41200元÷1.03)+提供住宿服务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10000元=100000元。

【或本季度不含税销售额=(自行开票含税金额51500元+未开票含税金额41200元+代开增值税专票含税金额10300元)÷1.03=100000元】

该纳税人本季度不含税销售额为10万元(注意:取得销售收入未开具发票也应计入当期销售额),超过9万元,不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本期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100000元*3%=3000元

本期因代开发票已预缴税款=代开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10000*3%=300元

应将“100000”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应将“10000”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应将“50000”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应将“3000”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同时得出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第15栏-第16栏=3000-0=3000

应将“300”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得出第22栏=第20栏-第21栏=3000-300=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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