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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存与废,争议看来还要继续

 半刀博客 2017-07-09


        今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中,表示“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对于“知假买假”者“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将“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而在6月23日,《人民日报》刊文《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不能一禁了之》,文中对职业打假人采取了折中的处理意见:“在对职业打假行为放任和禁止两个极端之间,还存在中间地带,即限制其获利空间,增加其获利难度,从而发挥其积极作用。比如,……”(本号将随文转发这两文,有兴趣的观者,可以查看)



  一、职业打假存与废,历来争议不断


  职业打假兴起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起因是1993年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承担价款或服务费一倍的赔偿金额。王海作为“知假买假第一人”开始广为人知。


  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2013年修正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将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一”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同时增设精神损害赔偿。


  立法设置打假成倍赔偿模式,是为了打击经营欺诈行为,增加违法成本,鼓励维权行为。但没想到,有些打假行为走向了商业化模式。职业打假人近年来队伍迅速壮大,打假手段、打假目的呈现规模化、专业化、商业化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甚至出现“知假买假”、“赔完换人再买”、“欺假造假”,以曝光相威胁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的乱象。



  2016年3月15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法院消费典型案件新闻公布会通报,该市出现了四五名网络购物职业打假人,一年诉讼的网络索赔案件有三、四百件,牟取利益的倾向明显。这几名职业网购打假人往往选择北京、河北等偏远省份的厂家店铺进行网购,开庭时因路远厂家店铺往往不能到庭应诉,判决结果一般胜诉。


   二、“以恶惩恶”还是屈从现状,是个问题


  201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明确食品、药品领域的“知假买假”,法院予以支持。之后,职业打假行为增长迅猛。


  2016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在其起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对以营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职业打假行为,将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引发了社会广泛争议。至今该《实施条例》也没出台。


  在我国现阶段,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具有其广泛现实的市场基础和群众基础。一方面是广大群众对于频繁曝光的假货、食品安全、虚假宣传深恶痛绝、广大正规商家对造假者肆意侵害痛心疾首;另一面是有关行政机关的对于假货、虚假宣传的懒政怠政,查处不力。今年1月份曝光的天津“假酱油”事件,造假窝点四五十家,年产值上亿元,纵横当地十多年,最后破获还是归功于王守义十三香公司打假人员举报。



       根据法理精神,普通消费者购买假货后,维权成本何止价款本身,立法确立的“假一赔三”、“假一赔十”,就是为弥补消费者维权成本,鼓励其行使维权手段,增加制假者、售假者成本。现如今,职业打假队伍兴起,机械适用以上赔偿原则,势必形成立法、司法保护“以恶制恶”、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不良影响,也与“诉讼不支持获利”的基本法理相悖。


   三、笔者建议:折中方法未尝不可


      不可否认, “职业打假人”存在“打假”谋利的行为,但“打假”客观上也起到了一定程度督促商家诚信经营的效果。


      目前,各地司法部门针对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为掌握裁判标准十分不一,判定是否属于职业打假人何其困难,亟待规范。借鉴于欢案件“情理法”相结合的司法宗旨及“惩恶扬善”的司法理念,避免陷入良莠掺杂“一刀切”的弊端,既压缩职业打假人盈利空间,又发挥其打击售假行为的作用,应灵活司法标准。


      法萌君建议参考刑罚犯罪数额考量量刑幅度的规则,规定打假行为起诉标的额:


        对于一定标的额以下的诉讼,即使存在“知假买假”行为,一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予以支持;


        对于超过一定标的额的诉讼,由商家承担“知假买假”的举证责任,一旦举证成立,不予支持。



        结束语


        还是《武状元苏乞儿》那句台词:皇上你英明神武,百姓安居乐业,谁会去当乞丐?有关行政部门、网络平台、线下商家,各负其责,何来假货生存空间?假货不存,职业打假人那有存在必要?


        这本是个社会问题,现在丢给了法院来解决。司法本是个“一刀切”的裁决标准,想叫各方都满意,确实难办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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