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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星明:发乎情,止乎理

 书画雅苑 2017-07-10

《远方》局部 陈星明

陈星明,生于1973年,江西九江人。江西省美协会员、江西省书协会员、九江市美术馆特聘画家、北京中关村画院画家。作品曾入选全国第六届工笔画大展等。

古人将绘画作品分为“逸、神、妙、能”四品。亘古以来,无数画家孜孜以求地让自己的作品达到“逸”“神”的境界,于是出现了各种绘画风格和创作理念。但是我认为,想要创作出一幅好的作品,不外乎“发乎情,止乎理”。

优秀的作品无一不是以充沛的情感打动着观者。南朝谢赫在“六法”中把“气韵生动”列为第一,至今仍被画家们口口相传。然而,作品中如果没有情感,哪里会有气韵的存在呢?又何谈生动一说?可见,“情”在作品中的地位是多么重要。

要想让作品饱含情感,画家就必须提高自身的学养。北宋画家崔白“好古博雅”,宋徽宗赵佶通晓琴棋书画,明代徐渭在文学书法、绘画诸方面都有很高的成就。古往今来,优秀的画家莫不是学识广博、素养全面。由此可见,学养成为了画家在作品中发挥想象力和艺术创造力,进而充分表达内心情感的一把标尺。故而,画家必须多读书,以养“浩然之气”,加强“画外之功”,提高自身的学养。

画家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所谓“画品即人品”,不同画家的人品、气质和情操不同,在画作中所表现出来的情感也不一样。因此,画家自身的道德品质是决定作品情感浓薄、格调高低的重要因素。作画不仅是对描绘对象进行刻画,更是一种将自己对人生、社会和自然的感悟进行抒发的方式。绘画作品既要给人以美的享受,又要以高格调启迪人们美好的理想和道德情操。《宣和画谱》写道:“所以绘事之妙,多寓兴于此,与诗人相表里焉……展张于图绘,有以兴起人之意者,率能夺造化而移精神,遐想若登临览物之有得也。”这段文字就在说明,画家在进行创作的时候,并不是单纯地对物象进行描绘,而是将自己的精神、情感融入作品,进而净化人们的心灵,唤起人们对真善美的追求。优秀的作品必定以强烈的情感打动观者,从而达到情感相互共鸣的境界。在这种共鸣的过程中,我们要学会以积极向上的精神来引导、感染观者。

画家必须具有丰富的情感。南宋刘勰在《文心雕龙》里写道:“登山则情满于山,观海则意溢于海。”在观察自然物象时,画家会主观地糅入自己的情感。这些情感或兴奋、或欢快、或悲伤、或忧郁,与自然物象暗合。从这种“神与物游”的体验中,我们可以获得真实的感悟,并且一旦找到了这种直觉和客观物象的契合点,创作灵感的火花便可碰撞出来。

创作要用情,但不能滥情。我们不可以只顾情感的宣泄而罔顾物象的形体。绘画是造型艺术的一种,如果没有形体,就不会有造型。对于“形”的论述,自古有之。如东晋顾恺之的“传神论”就提到要“形神兼备”,谢赫的“六法”中也有“应物象形”之说。然而,绘画里的“形”并不是对物象的简单描摹,而应是发现共性,提取个性,对形体的结构、特点有一个精准的把握。正如我们不能把牡丹的叶子画成菊花的叶子,不能把树梢画得比树干还要粗壮,不能把竹枝的互生画成对生或轮生……“胸有成竹”就在要求画家必须对所要描绘的对象的结构、特点烂熟于心。我们要在不变更物象的结构、特点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审美去删减、增添描绘对象的细节,进行适当、合理的夸张和变形,做到“致广大而尽精微”。这便是“止乎理”。

绘画中的“情”和“理”是并存的。它们的关系犹如皮和毛的关系,即“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理”是情感宣泄的载体,“情”依托“理”而发。如果画家对形体的结构、特征把握得不准,就无法将自己对社会、人生、自然的感悟很好地展现出来。如果画家不遵循色彩和构图的规律,就无法将内心情感抒发出来。绘画创作不顾“理”,只管情感宣泄,那只不过是娱己的涂鸦游戏而已;绘画创作不顾“情”,只重“理”,那最多只能算是平面标本而已。所以在绘画创作中,我们塑造的物象要情理并重、合情合理,做到“发乎情”而“止乎理”。

作品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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